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仲村隆藏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林翰緯律師 被 告 柒賢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文彬 共 同 林衍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謝世忠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智易字第7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 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參照)。又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不以業經認許者為限,商標法第7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係依據日本國法所設立之外國公司,其營業所設址於日本東京都,為國際知名之公司,具備一定之獨立財產,董事長為辻信太郎,經原告董事會會議議事錄通過由仲村隆藏代表公司可以提起訴訟等一切權利,有代表人,其雖未經我國認許,依據商標法第70條,自有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為外國法人,故本件性質上係屬涉外民事事件。就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權,現行法律雖無明文,惟被告為中華民國人民,且原告主張被告係於我國境內從事侵害其商標權之不法行為,而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參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之意旨,應認對於行為地發生於我國境內之涉外侵權事件,我國法院即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三、復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經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5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3條,並 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故自100年5月26日起已經適用新的涉外民事法律,但依據新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規定:「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採不溯及既往原則,故應依照修正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 地法,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既係99年間發生在我國境內,依上開規定,即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其裁判之準據法。 四、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亦有明文。原告於100年3月2日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如被告等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附帶民事判決書內容(包括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欄),以不小於20號字體登載於自由時報、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各一日;於100年8月12日,更正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等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附帶民事判決書內容(包括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 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工 商時報及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各一日。(見本院卷第132 頁正反面),應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前揭規定,自無徵得被告同意之必要,仍應准許原告所為之變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係爭商標經使用於各類商品,現均 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登記資料為憑。是任何人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並不得將前述商品予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否則即構成商標權之侵害。被告等明知原告享有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且原告所製造或販售使用商標之商品,歷來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已累積相當聲譽,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竟為牟不法利益,未經授權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明知為前述商品,而仍予以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臺中分隊於99年2月25日於臺中縣大里市○○○路365號實施搜索扣押,查獲被告等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構成商標權之侵害。爰依商標法第61條、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但書、第3項、第64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因侵害系爭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及原告信譽減損之損失等語。並聲明:(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0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等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附帶民事判決書內容(包括案號、當事人、主文、事實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自由時報、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各一日。(三)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柒賢國際有限公司、魏文彬則以:被告柒賢國際有限公司所販售之「草莓貓咪」布偶,是源自於「草莓貓咪」之註冊商標,而不是源自於「HELLO KITTY」商標圖案,「草莓 貓咪」是獨立創作的商品,與「HELLO KITTY」商標立體化 的商品特徵不同,縱使部分臉部的表情有雷同,但還是不容忽視整體造型特徵不同,「草莓貓咪」是圓球形造型,頭部跟身體連成一體,有腳沒有手,也多了草莓的綠色蒂頭,身上衣服也是不同顏色的草莓斑點,反觀「HELLO KITTY」特 徵為大頭、小身體,頭跟身體是區隔的,有手有腳,與其不成比例的特徵,依通體觀察原則,「草莓貓咪」的立體玩偶吊牌、包裝都跟「HELLO KITTY」的商標立體化不同,不會 讓消費者產生誤認或近似,被告柒賢國際有限公司等有注重智慧財產權,本件,總共銷售30幾萬元,扣除成本後,獲利僅27619元。就原告商譽損失部分,「草莓貓咪」玩偶吊牌 上明確記載「草莓貓」、「Strawberry Cat」,也標示柒賢國際有限公司及惠佳玩具廠名稱,吊牌上未曾標示「HELLO KITTY」或者是「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SANRIO」 字樣或是「HELLO KITTY」的商標圖案,原告並無商譽損失 ,請求登報道歉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被告謝世忠則以:其向被告柒賢國際有限公司批發系爭「草莓貓咪」立體玩偶時,曾經被告魏文彬提示「草莓貓咪」商標註冊證,以保證系爭草莓貓咪立體玩偶來源合法,且亦確認草莓貓咪玩偶部分特徵修改自「草莓貓咪」註冊商標圖樣。再者,系爭草莓貓咪玩偶之吊牌、包裝盒,未曾出現「HELLO KITTY」、「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SANRIO」 字樣或「HELLO KITTY」的商標圖案,始終以「草莓貓」名 義簽立發票,未以「HELLO KITTY」名義促銷招攬顧客,並 無侵害第988295號「HELLO KITTY臉圖」、第142953號「HELLO KITTY及圖」之商標,而無侵害商標權。再者,批發進貨之「草莓貓咪」立體玩偶,共有7745只,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系爭「草莓貓」立體玩偶共有361只, 是總共僅販賣7384只,每只賺取利潤3元,總獲利22152元,原告主張之數額過高。且原告就商譽如何減損、受有如何程度損失、賠償金額654000元如何計算均未舉證,是原告之請求均無理由。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99年度智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