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9年度調偵字第402號),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鴻生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劉鴻生民國94年7月15日起至98年11月止, 任職於百鮮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鮮屋公司),擔任該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街77號3樓臺中營業所之業務 課長及副理,負責代百鮮屋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並應將所代收之貨款繳回百鮮屋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及詐欺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及詐取得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劉鴻生於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白白。 (二)證人即百鮮屋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吳韋琦於偵查中之陳述。(三)證人即百鮮屋公司會計謝美月、司機紀榮忠、李誌斌於偵查中之陳述。 (四)被告之人事資料卡。 (五)百鮮屋公司之收款明細表及客戶銷貨明細表、臺中商業銀行支票存根。 (六)江大明之應收帳款對帳單、收款證明單、客戶資料卡。 (七)丸斗鮮魚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收款證明單、客戶資料卡。 (八)伸港公司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客戶資料卡、收款證明單。(九)高江美鳳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客戶資料卡、送貨單及證人高江美鳳於偵查中之陳述。 (十)隨億富冷凍水產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客戶資料卡、送貨單與證人即該店負責人陳世明於偵查中之陳述。 (十一)正德冷凍水產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客戶資料卡、送貨單與證人即該店負責人余聰德於偵查中之陳述。 (十二)柯秀村鮮魚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客戶資料卡、送貨單與證人即該行會計柯妍瑀於偵查中之陳述。 (十三)煒富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對帳單、收款證明單、客戶資料卡。 (十四)大樹行火鍋料理食品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大樹食品之收款紀錄。 (十五)張欲麟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客戶資料卡、送貨單。 (十六)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之臺中市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被告已悉數履行調解條件)。 (十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1條 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附表: ┌──┬─────┬───────────┬────────┬────────┐ │編號│ 時間 │劉鴻生侵占或詐欺方式及│ 所犯法條 │ 主文 │ │ │ │款項 │ │ │ ├──┼─────┼───────────┼────────┼────────┤ │1 │98年9月26 │將其自百鮮屋公司之客戶│刑法第336條第2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日 │江大明處所代收之貨款新│ │不法之所有,而侵│ │ │ │臺幣(下同)68萬8000元│ │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予以侵占。 │ │有之物,處有期徒│ │ │ │ │ │刑拾月。 │ ├──┼─────┼───────────┼────────┼────────┤ │2 │98年9月8日│將其自百鮮屋公司之客戶│刑法第336條第2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 │丸斗鮮魚行所代收之貨款│ │不法之所有,而侵│ │ │ │40萬5000元予以侵占。 │ │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 │ │ │ │ │刑玖月。 │ ├──┼─────┼───────────┼────────┼────────┤ │3 │98年9月間 │將其自百鮮屋公司之客戶│刑法第336條第2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 │伸港公司所代收之貨款9 │ │不法之所有,而侵│ │ │ │萬7400元予以侵占。 │ │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 │ │有之物,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4 │98年10月間│將其自百鮮屋之客戶高江│刑法第336條第2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 │美鳳所代收之貨款4萬200│ │不法之所有,而侵│ │ │ │0元(其中1萬4000元由百│ │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鮮屋公司司機李誌斌收取│ │有之物,處有期徒│ │ │ │後轉交予劉鴻生)予以侵│ │刑陸月。 │ │ │ │占。 │ │ │ ├──┼─────┼───────────┼────────┼────────┤ │5 │98年10月間│佯稱隨億富冷凍水產有向│刑法第339條第1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 │百鮮屋公司訂購價值19萬│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6210元之貨品,而向百鮮│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屋公司詐取同值貨品,並│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加以變賣。 │ │肆月。 │ ├──┼─────┼───────────┼────────┼────────┤ │6 │98年10月間│佯稱正德冷凍水產有向百│刑法第339條第1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 │鮮屋公司訂購價值7萬841│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3元之貨品,而向百鮮屋 │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公司詐取同值貨品,並加│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以變賣。 │ │參月。 │ ├──┼─────┼───────────┼────────┼────────┤ │7 │98年10月間│佯稱柯秀村鮮魚行有向百│刑法第339條第1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 │鮮屋公司訂購價值11萬12│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77元之貨品,而向百鮮屋│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公司詐取同值貨品,並加│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以變賣。 │ │參月。 │ ├──┼─────┼───────────┼────────┼────────┤ │8 │98年10月30│將其自百鮮屋之客戶煒富│刑法第336條第2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日 │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所代收│ │不法之所有,而侵│ │ │ │之貨款4萬2500元予以侵 │ │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占。 │ │有之物,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9 │98年11月6 │將其自百鮮屋公司之客戶│刑法第336條第2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日 │大樹行火鍋料理食品所代│ │不法之所有,而侵│ │ │ │收之貨款3萬2500元(支 │ │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票)予以侵占。 │ │有之物,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10 │98年11月9 │將李誌斌於98年11月9日 │刑法第336條第2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日後某時 │向百鮮屋之客戶張欲麟所│ │不法之所有,而侵│ │ │ │代收並轉交予其之貨款 │ │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 │ │6900元予以侵占入己。 │ │有之物,處有期徒│ │ │ │ │ │刑陸月。 │ ├──┼─────┼───────────┼────────┼────────┤ │11 │98年11月間│佯稱隨億富冷凍水產有向│刑法第339條第1項│劉鴻生意圖為自己│ │ │ │百鮮屋公司訂購價值12萬│ │不法之所有,以詐│ │ │ │5000元之貨品,而向百鮮│ │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屋公司詐取同值貨品,並│ │交付,處有期徒刑│ │ │ │加以變賣。 │ │參月。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