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唯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字第2626號、99年度緩字第2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化妝用具貳箱、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唯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09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8 月27日確定,嗣於100 年8 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化妝用品2 箱、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1 台(詳99年度大型保管字第231 號扣押物品清單),前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後者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參被告99年1 月26日警詢筆錄),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唯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09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8 月27日確定,嗣於100 年8 月2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且扣案之仿冒化妝用品2 箱,係被告所有且供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仿冒商標商品,另扣案電腦設備(含電腦主機)1 台,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該大隊第一中隊臺北分隊查扣物品數量、售價清冊1 份、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暨附件資料、臺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仿冒品比對鑑定報告書暨附件資料、臺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識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大型保管字第231 號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