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 告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宥瑜 被 告 王大銘 被 告 林銀玲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胡芷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