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甘棟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鑫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麗玲 被 告 蔡弘翔 蔡和霖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