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游斌輝、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徐重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原 告 游斌輝 被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上列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04號被告鄭宜展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鄭永玉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