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趙建名、孫運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趙建名 被 告 孫運祥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0一年度交易字第二0九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