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05號原 告 張仁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林勇見 被 告 合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改良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85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