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侯美倫、蔡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侯美倫 被 告 蔡忠穎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蔡康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61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