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2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秀雲 廖逸湄 林秀絨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9394號),本院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壬○○、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壬○○、乙○○三人係告訴人癸○○之女。緣於民國101年1月31日,癸○○因無故失蹤,而由其子林耀敏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報案協尋。嗣於同年2月1日,癸○○之次子子○○接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通知,至臺中市工業區38路尋獲癸○○後,子○○即帶同癸○○前往該大墩派出所辦理結案手續,並將癸○○接回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 000巷00號之「永全富企業社」。迨於同日18時50分許,癸 ○○正於該「永全富企業社」辦公室內吃晚餐時,辛○○、壬○○、乙○○三人偕同其弟林耀敏及另二名外甥女(癸○○之孫女),由乙○○手捧其等母親之遺照,共同進入該辦公室。詎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人得以進出之辦公場所,對癸○○指稱:「死老頭,你死去哪裡,你的死某在找你」(臺語發音)等語辱罵癸○○;而辛○○、壬○○竟各基於恐嚇之犯意,辛○○向癸○○恫嚇稱:「豬八戒,你久不知道我的鞋子穿幾號」、壬○○向癸○○恫嚇稱:「死老頭,你故意躲我們喔,你是找死喔」各等語(均係臺語發音),致癸○○之人格因而受損並心生畏懼。因認被告辛○○、壬○○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 乙○○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分別著有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 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闡述甚明。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參照) ,附此敘明。 三、檢察官認被告三人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告訴人癸○○指訴綦詳,及證人子○○、陳秋燕、庚○○於偵訊中結證屬實,復有當場監視器錄影之翻拍相片可為佐證,尤謂證人庚○○與其他人無血緣關係,證人林耀敏則與被告三人交好,恐有偏頗之虞,藉以否定證人林耀敏於偵訊中有利於被告三人之證詞,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辛○○、壬○○、辛○○三人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到場尋找告訴人癸○○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或公然侮辱之犯行,均辯稱:當時尋父心情急切,但絕對沒有說過那些話等語。辯護人並為被告三人辯護稱:檢察官所引證人庚○○於案發時根本不在現場,其偵訊中證稱在場見聞云云顯係偽證,又現場監視器錄影係證人子○○所有,於偵查中卻不提出影片檔而誤導檢察官,況庚○○為子○○之友人,子○○與被告三人間則有爭產糾紛,亟欲被告三人對其等之母林素貞之遺產拋棄繼承,藉由本件誣告,並據以聲請獲發保護令,而將被告三人與告訴人癸○○隔離疏遠,事實上,癸○○已無法清楚陳述事實,現場監視器影片顯示癸○○係騎機車載被告壬○○離去,隨後當晚及數日內癸○○與被告三人等一同出遊,均感情融洽,倘被告三人果有公然侮辱或恐嚇致癸○○心生畏怖,癸○○應避之唯恐不及始符情理,益徵其指訴與事實不符等語。 五、經查: (一)檢察官所引用本件告訴狀所附及告訴代理人許景鐿律師於101年6月11日偵訊中提出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相片,原未附影片檔,迄於本院101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中,始由告訴 代理人當庭交由檢察官提出其光碟一片,業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44頁),內含101年2月1日18時45分許至19時許 在子○○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兼「永全富企業社」之2支監視器攝錄影片,該影片均無聲, 且畫面涉及十餘人而清晰度有限,未能輕易解讀渠等肢體語言呈現之互動關係,本院於102年3月6日審理中第一次 當庭播放勘驗該片光碟確認影片中人別,子○○自動到場協助辨認,均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107頁反面~第110頁),再經本院於102年8月14日審理中第二次當庭播放勘驗該光碟影片,詳予記載勘驗結果如附件一所示(見本院卷第151頁反面~第153頁)。依前揭勘驗結果,被告三人等當時至子○○上開處所,僅花費10分鐘許便成功將告訴人癸○○帶離該處所,期間被告三人佐以手勢對癸○○表示有所質問時,癸○○均為消極反應或安撫以對,衝突實係發生於被告三人與子○○間,癸○○最後順應被告三人等要離開該處所時,子○○拍打癸○○後腦杓一巴掌(螢幕顯示時間19時00分23秒),更顯子○○不悅之情。基此,以癸○○確於被告三人到場勸說10分鐘許,即違逆子○○之意思,而隨同被告三人等離開之客觀事實為論證基礎,足認癸○○當時係以被告三人等所述較有理而聽從之;若癸○○當場聽到被告三人對其有恐嚇或公然侮辱之言語,無論心生畏懼或惱怒,其反應均不至於消極或安撫以對,更可逕留在原處受子○○等人保護,甚至報警處理,難以解釋有此隨同被告三人等離開該處所之結果。 (二)依證人癸○○於本院102年10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 問:【101年】1月31日前你住在哪裡?)都住在【臺中市○○區○○○路○0號】那邊,跟老大【丁○○】住…… 我就跑去躲在老二【子○○】那邊……【被告三人】要把我找回去……(問:為何那天你後來與他們一起離開?)我那三個女兒要帶我去玩」等語(見本院卷第190頁反面 ~第191頁);依證人丁○○於本院102年10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那時我弟弟【林耀敏】回來,隔天【101年】2月1日我要上班時我也沒有看到我父親。(問:1月31日呢?)1月31日就沒看到我父親了。(問:1月31日是沒回來住?)對,他沒回來住,他本來應該是住我那邊……(問:1月31日你有無去找你父親?)我有叫林耀敏去找」等 語(見本院卷第198頁正反面);依證人林耀敏於101年6 月11日偵訊時結證稱:「前一天【101年1月31日】我父親失蹤,我去犁份派出所報失蹤,隔天【2月1日】我二哥【子○○】就去另一個派出所報結案,說找到我父親了,我就請我二哥將我父親帶回臺中市○○○區○○○路0號給 我們看一下,但是我二哥沒有」等語(見偵卷第52頁反面);依證人子○○於本院102年10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 「(問:他【癸○○】在【101年】1月31日到2月1日為何會失蹤?)他完全沒有失蹤……我爸爸回來就躲著他們跑來跟我住鐵皮屋,這段期間他們找我爸爸找不到,一直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找,平常我爸爸生活作息我都知道,因為我自己開工廠很忙,他們只是口頭上的找沒有行動上的找,一直打電話給我,因為我自己工作又在忙,因為我從事修理卡車跟巴士……(問:【癸○○】跟著他們【被告三人等】走是要去哪裡?)被他們帶回家……(問:你剛才說沒有失蹤這件事,根據乙○○證稱你太太陳秋燕叫她去報警的,陳秋燕有無跟你講這件事?)有。(問:陳秋燕覺得你爸爸有失蹤?)因為他們都口頭上找又不行動去找,每天都打電話給我,我在車底下鎖螺絲我又要接電話,我太太也煩,為何他們有手有腳不去找。(問:報警時間,你太太是何時跟你說的?)就是當天壬○○去找我,那一天我太太叫她去報警……(問:你與你太太有無住在一起?)有,我太太也要應付客人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第181頁反面、第183頁、第187頁正反面),均互核相符 。按證人癸○○、丁○○、林耀敏、子○○立場各異,既就前揭部分所述相符,應屬實情,並有本件告訴狀所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一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6頁),登載 被查詢(獲)人、撤尋及報案人等紀錄。要言之,癸○○原在臺中市○○區○○路0號戶籍地與長子丁○○同住, 突然於101年1月31日不告而別,躲在次子子○○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期間子○○多次接獲其他兄弟姊妹以電話詢問,及被告壬○○當面詢問癸○○行蹤,子○○明知癸○○並非失蹤,卻隱匿實情,反而由子○○之妻陳秋燕叫被告壬○○等人去報警,而由林耀敏於101年2月1日報警稱癸○○失蹤,同日旋由子○○陪同 癸○○至大墩派出所銷案,始為警通知林耀敏,方有當晚被告三人等前往子○○處所找癸○○之事件。被告三人等原以為癸○○失蹤而尋覓不得,不免擔憂焦急,嗣驟知係藏匿於子○○處所,且遭陳秋燕戲耍去報警,衡情當然會對子○○夫妻深感氣憤,並對於癸○○藏匿原因不解而予質問,故當場被告三人陳述時情緒略顯激動為理所當然,且在場之人陳述時多佐以手勢,均屬自然動作,不能僅憑被告三人情緒激動或瞬間之手勢即遽認其陳述內容有恐嚇或公然侮辱之性質。況被告三人等此行之主要目的是要將癸○○帶回臺中市○○區○○路0號住處,並邀約癸○○ 出遊,子○○、陳秋燕則反對癸○○隨被告三人等離去,可見癸○○當場為雙方競相遊說拉攏之對象,為不同立場之兒女間對父親親情之爭,如觸怒癸○○恐將適得其反,不可能猶對癸○○口出惡言,而亦難謂被告三人有何恐嚇或公然侮辱癸○○之動機。 (三)依證人陳秋燕於101年5月28日偵訊中結證稱:「乙○○、辛○○、壬○○就一直罵我老公,為什麼將爸爸藏起來」等語(見偵卷第35頁);依證人子○○於101年6月11日偵訊中結證稱:「林耀敏就說我將我父親藏起來,我就跟他們起爭執,我父親就起來要解釋」等語(見偵卷第53頁反面),及於本院102年10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七嘴八 舌罵了一堆,甚至也有罵我,罵我說把我父親藏起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核與前揭監視器錄影勘驗結果 顯示當場衝突係發生於被告三人與子○○間之情狀相符,究其衝突原因,即子○○私將癸○○藏匿,反由陳秋燕叫被告壬○○等人向警報失蹤,前已敘明,被告三人等當時順帶對子○○興師問罪,嚴加斥責為何藏匿父親,為人之常情,無可非議;渠等前往子○○處所時攜帶其母林素貞之遺照,除提醒癸○○記念舊情外,亦無非在子○○實力支配之場合,宣示該處所坐落土地為林素貞遺產(詳後述),非子○○可恣意妄為,藉予心理上反制。由此可知,被告三人與子○○間怨隙非淺,被告三人等當時對子○○興師問罪,並帶回癸○○之場合,設若有對癸○○為恐嚇或公然侮辱之言語,自無可能對子○○未有更嚴厲之言語侵害,進而設若子○○受被告三人恐嚇或公然侮辱,觀其怨隙之深,亦不可能予以迴護,惟事實上子○○未曾提及被告三人對其有何恐嚇或公然侮辱之言語,可見被告三人確未予恐嚇或公然侮辱,舉重以明輕,被告三人對於與之發生衝突之子○○予以斥責時,均未涉恐嚇或公然侮辱,更無對亟欲拉攏之癸○○為恐嚇或公然侮辱之理。 (四)癸○○以告訴人於101年6月11日偵訊中聲稱:「(壬○○:我可否問我父親是不是我們拋棄對我媽媽的繼承權之後,他就不會告我們了?)對,被告三個人拋棄繼承權的話,我就不告她們三個人了」等語(見偵卷第54頁),並以證人於本院102年10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問:【你 太太林素貞】有什麼遺產?)土地三筆、現金要去國稅局查……我跟我太太有兩棟房屋……嫁出去哪有在拿財產的……(問:你剛才說女兒不能分,壬○○在偵查中他有問你如果放棄,你就不告他們了對嗎?)對,但是她們咬住我當然告她們……(問:是否她們沒有放棄,所以你對她們提出告訴?)對,國稅局一個月3萬利息錢,不告他們 怎麼可以」等語(見本院卷第190頁、第191頁反面),已言明其告訴之原因實乃被告三人不願放棄繼承林素貞遺產之權利。依證人子○○於101年6月11日偵訊中結證稱:「(問:現職?)卡車、巴士的修配廠,叫永全富企業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問:修配廠的土地登記在何人名下?)我媽媽林素貞名下。(問:你媽媽是否還在世?)過世了,101年1月15日過世了。(問:你媽媽的遺產是否處理好了?)還沒有」等語(見偵卷第53頁正反面),復於本院102年10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 (問:目前你們遺產關係是否處理好了?)我爸爸到現在還主張二分之一,現在遺產還在訴訟當中……(問:你剛才說你是在做修車,你的修配廠叫什麼名字?)永全富企業社。(問:地址就是你的住址就是遊園路1段105巷97號?)150巷97號。(問:裝配廠土地是登記在誰的名下? )我媽媽林素貞」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反面、第185頁),可知癸○○與被告三人間目前仍因遺產分割涉訟,則子○○及其他兄弟姊妹應均為遺產分割事件當事人,尤其子○○所經營大型車修配廠坐落之廣闊土地為林素貞主要遺產之一,故被告三人是否放棄繼承之權利,攸關子○○之利害關係甚鉅,而陳秋燕基於子○○配偶之身分,亦為利害關係人,均非無夥同癸○○誣告被告三人,利用本件告訴逼迫被告三人放棄繼承權利之動機。並依時序觀之,林素貞於101年1月15日死亡,本件告訴之犯罪事實發生於101年2月1日,告訴代理人於101年4月20日遞狀告訴時(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件章戳為憑),甫經過民法第1174條所定三個月內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與被告三人未於三個月內拋棄繼承有時間上之牽連。被告三人雖不能再依民法第1174條為拋棄繼承,但仍得於遺產分割協議中放棄其繼承之權利,前揭遺產分割訴訟於判決確定前,亦可隨時和解成立遺產分割協議,故本件告訴確有迫使被告三人放棄繼承權利之可能。準此,證人丁○○於本院102 年10月16日審理中結證稱:「(問:子○○有無跟你提到就是她們女生不應該繼承,如果她們不願意拋棄繼承就要告她們?)有。(問:請敘述子○○如何跟你說?)他當時跟我講如果女生沒有放棄的話,就要告到死。(問:他何時何地跟你說?)八卦窯餐廳,是在這事件前發生。……(問:你剛才說在母親過世之後,子○○跟你說如果妹妹不願意拋棄繼承,他要告她們告到死,依你跟他的交往經驗判斷,他這樣是開玩笑還是認真的?)應該是認真的。(問:你怎麼反應?)叫他不要告。(問:子○○當時主張如何分配?)他當時跟父親說主張三個兄弟連父親共同持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96頁正反面、第197頁反面),並非毫無可信。若子○○於101年2月1日前即有藉不斷 訴訟之手段逼迫被告三人放棄繼承權利之意思,則亦不能排除101年2月1日子○○私將癸○○藏匿,反由陳秋燕叫 被告壬○○等人向警報失蹤所生之衝突事件,原係子○○刻意設局製造衝突以陷害被告三人之可能。再觀遞狀告訴之時點,實難謂無懲戒被告三人未於三個月內拋棄繼承之意味,並藉此告訴對被告三人施壓,告訴之目的近乎明示就是迫使被告三人同意為放棄繼承權利之遺產分割協議,本件告訴背後之動機、目的如此不純,是檢察官採信告訴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是否真實存在,誠非無疑。 (五)依證人子○○於101年6月11日偵訊中結證稱:「(問:你工廠的監視器除了錄影外,是否有錄音功能?)只有錄影而已」等語(見偵卷第53頁反面);又於本院102年10月 16日審理中結證稱:「(問:如果這是真的你爸爸隔天就要告了,我是想問為何會這樣【隔了這麼久才提告】?)因為錄影帶當時我們也沒有認真看。(問:你爸爸不用看錄影帶,他就在現場,他是被害人?)對……(問:錄影帶你的設備有無錄音的功能?)有錄音的功能但是線被老鼠咬斷。(問:你提告時,你4月份時有錄影,在偵查中 你為何不提供給檢察官錄影帶?)檢察官又沒有叫我提供……(問:你父親是否識字?)不識字。(問:他如何去了解告訴狀的內容跟他想告的有無相同?)他會跟律師溝通。(問:告訴人既然不識字,如何確認狀紙上是他的意思?有無人幫他看一下?)有,我會幫他看。(問:律師費是何人支出?)是我支出的。(問:【提示102年7月3 日告訴人之刑事陳明意見及聲請調查證據狀含附件】此份狀紙你有無看過?)沒有,這些都是我爸爸跟律師的口述。這是我爸爸跟律師溝通時所講的,當時我也在場我有印象,後來完成時的書面我也有再看過,這個有印象。看到附件這個我才有印象的。(問:討論這個討論多久?)30分鐘,律師跟爸爸從頭到尾這個只需要30分鐘就可以把這些整理出來。(問:整理之後的結果你有無確認是否正確?)我有跟我爸爸講說可以,說有照他的意思這樣」等語(見本院卷第187頁反面~第189頁),可資判斷:1.關於子○○所提供之監視器影片經播放為無聲,究係原無錄音功能,或2支鏡頭均單單錄音線恰巧被老鼠咬斷,其前後 所述不一,已難遽信,自難排除該影片遭加工消除聲音之可能;2.按其於偵查中僅提供檢察官寥寥幾張翻拍照片之態度觀之,其顯無意使檢察官依客觀之影片證據明瞭完整之事實經過,非無隱匿之情;3.於101年2月1日被告三人 被訴事實發生之際,癸○○及子○○均在場見聞,應無庸看過影片即能知悉告訴事實,但就遲至101年4月才提告之原因,子○○卻解釋「因為錄影帶當時我們也沒有認真看」云云,顯另有隱情,足徵告訴事實非無可能係子○○於被告三人已超逾法定期間未拋棄繼承之後,再仔細檢視其保留之錄影畫面,擷取衝突當時可利用之畫面,據以誇大添飾虛構而成;4.因癸○○不識字,告訴狀及一切告訴人書狀之文字,均係由子○○與告訴代理人律師確認後出具,律師費亦係由子○○支付。基此,101年4月20日告訴狀所載:「林耀敏明知父親癸○○平時的生活作習卻故意去警局向員警謊報案稱癸○○失蹤」、「被告辛○○等人後來又罵了十幾分鐘,並向告訴人要身分證,遂了她們的意,她們才悻悻然離開」云云(見偵卷第3頁、第4頁),與前揭證人子○○在本院經交互詰問時所為之證述及監視器影片勘驗結果相違背,此經子○○認可出具之告訴意旨,先虛構林耀敏謊報失蹤以鋪陳背景,繼之隱匿被告三人等經10分鐘許隨即將癸○○勸回家之重要事實,而有不實,足認子○○誠信堪慮;又102年7月3日告訴人之刑事陳明 意見及聲請調查證據狀,稱其附件為101年2月1日監視器 影片中10分鐘許之對白整理,並聲請傳訊證人子○○證明該附件對白整理內容屬實等語,惟查該附件內容多達滿滿四頁(見本院卷第128頁~第129頁反面),遠超過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歷次審理中任何人所記憶之範圍,況已事隔逾一年,實非常人所能記憶,遑論癸○○之記憶力、理解力欠佳(詳後述),縱其內容屬實,亦不可能如證人子○○所述只須癸○○向律師口述30分鐘即能整理出來,該對白文書之資料來源為何,顯有疑問。據此,子○○於偵訊及審理中所為對被告三人不利之陳述,及均由子○○認可所提出之一切告訴人書狀上之指訴,真實性均甚可疑,自均難採憑。 (六)依告訴人癸○○於本院101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中聲稱: 「對我說難聽的話的人是辛○○,另外罵我死老頭的人有一個,我忘記是誰,說我不知道鞋子穿幾號的人是另一個,就是辛○○,我剛才所指難聽的話就是這句話……(問:罵你死老頭的人,你確定是否只有一個?)對。(問:你的意思是辛○○以外的被告的其中一人?)對,但我不確定是哪一個」云云(見本院卷第42頁),已初見其記憶模糊,且所述與告訴、公訴意旨均未盡相符,即非無疑。本院於102年3月6日審理播放前揭監視器影片時,癸○○ 以告訴人稱:「(問:你所指訴被告三人的事情,在螢幕顯示的時間已經開始罵你或恐嚇你了嗎?)是。她們從進來就一直罵,這時候辛○○說不知道鞋子穿幾號。(問:你說的是18時50分44秒辛○○手有比一下,這時候說的話嗎?【畫面暫停供告訴人仔細辨認】)就是這畫面。(問:螢幕時間18時52分20秒告訴人伸手撥開辛○○,此時告訴人與辛○○間之對話為何?)我說了什麼我忘記了,而辛○○這時候跟我說鞋子穿幾號。(問:你的意思是這句話剛剛辛○○說了一次,此時又說了一次?)是」云云(見本院卷第109頁),惟查其所述「她們從進來就一直罵 ,這時候辛○○說不知道鞋子穿幾號」如屬實,應為螢幕顯示時間18時47分許,與分別發生於「18時50分44秒」、「18時52分20秒」之舉動,均為不同之時點,有如附件一所示之勘驗結果為憑,癸○○卻將之混淆,可見其已無法清楚分辨影片拍攝時之情境。本院於102年8月14日審理時以證人傳喚癸○○到場,其因與被告三人間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之親屬關係,依法得拒絕證言,本院遂諭知上開規定,詢以是否願意作證,癸○○對此問題遲疑良久,須經本院反覆多次詳予說明作證之意思,才願意作證,然本院告以偽證罪之規定,並命其具結時,經告訴代理人許景鐿律師向癸○○為補充說明再詢問其是否願意作證,癸○○改稱不要作證,對此,許景鐿律師稱:「告訴人很明確要告,至於告的內容,其行使拒絕作證,為其訴訟上之權利。另告訴人是文盲,剛剛庭上就拒絕作證部分解釋很多,後來要簽結文時,經我說明之後他才瞭解」等語,另告訴代理人王錦昌律師並稱:「告訴人是文盲,且事隔很久。如果由法院詢問,我們則同意,但如果經過交互詰問,由辯護人來問,告訴人過去的事情現在問他,他會答非所問,其理解能力不好」等語,業記明筆錄(見本院卷第154頁背面~第155頁),可見癸○○之記憶力、理解力確有欠佳情事,為告訴代理人所明知,故癸○○之憑信性顯然不高,且癸○○雖表明要告,但依告訴代理人所述,具體告訴內容顯係由他人代行。嗣於本院102年10月16日 審理時,告訴代理人當庭改稱癸○○已願意作證,並聲請訊問,而經癸○○以證人結證稱:「(問:你是否識字?)我要是認識我何必請律師……(問:律師所書寫的狀紙你如何知道寫的是否正確,有人幫你看過嗎?)我之前有請律師寫起來,這麼久我也忘了。(問:你跟律師說過的話是否還記得?)忘記了。(問:律師書寫的狀紙寫好之後,你有無請誰幫你看?)看過的都沒有來。(問:狀紙是不是老二【子○○】會幫你看過?)對,他認識字他看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93頁反面~第194頁),顯然非無避重就輕之情狀,再觀察癸○○此段陳述:「(問:當天101年2月1日晚間7點你跟女兒一起離開,上次看影片原本你在吃便當,你女兒來,雖然我們沒有聽到聲音,不過後來有看到你就跟你女兒一起出去對嗎?)對。(問:那時為何跟她們一起走?)我吃飯看一看就跟她們出去。(問:那時被告她們有無對你提出什麼要求?)要求說要賣土地,我就不肯。(問:她們除了叫你回家之外,有無叫你去哪裡?)我下午都會去撿給雞鴨吃。」云云(見本院卷第194頁正反面),堪見癸○○窘於回答即開始答非所問 ,應係對於剛才脫口說出「(問:為何那天你後來與他們一起離開?)我那三個女兒要帶我去玩」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感到後悔,又不知所措,益徵其指訴內容確屬 可疑,自難採信其所為對被告三人不利之陳述。 (七)至檢察官所引用認為較可信之偵查中證人庚○○,依前揭監視器影片勘驗結果,就室外鏡頭部分,於18時46分49秒~18時47分16秒:「一輛黑色休旅車開到子○○客廳門外廣場停下,乙○○從司機駕駛座後方位置下車,辛○○、壬○○分別從副駕駛座及副駕駛座後方下車,接著丙○○手捧林素貞遺照自司機後方位置下車,林靖軒從副駕駛座後方車門下車,林耀敏自駕駛座下車後,六人一同往子○○住處門口走過去。」於18時46分59秒~18時48分03秒:「庚○○著外套從子○○住處大門走出來,與上開一行人反方向交錯而過,前往該廣場較遠處(步行於18時47分20秒到達,可知距客廳門口十幾公尺)停放之大貨車,打開車門拿取物品,然後往客廳旁邊之修車棚走過去,直至監視器未及之處不見人影。」於18時49分48秒~18時49分57秒:「畫面右邊先見到人影晃動,從修車棚方向有人走向客廳,於18時49分54秒可見來人是庚○○,庚○○於18時49分57秒走到客廳門外(門口)監視器未及之處。」於18時50分22秒~18時50分34秒:「庚○○從客廳門外(門口)監視器未及之處走出來,依其地面人影,可以看出庚○○往畫面右邊即剛才來時修車棚方向走過去,直至監視器未及之處不見人影。」於19時02分51秒~19時03分22秒:「其他人陸續坐上休旅車後,由林耀敏駕車駛離。」之後,於19時03分25秒~19時04分37秒:「依地上人影角度來看,可知庚○○從畫面右邊修車棚方向走過來,走到大門口附近,看著子○○與另一名客戶聊天,因而站在旁邊抽煙,邊說話,邊有揮動手的動作。」就室內鏡頭部分,於18時47分15秒~18時49分59秒:「二面窗戶(只是玻璃片,無窗扇)及門扇之玻璃上,只見室內之反射鏡像,並無戶外人影。」於18時49分31秒~18時49分43秒:「乙○○又拿林素貞遺照抱著,在癸○○對面空位坐下來;子○○剛好接到電話,起身走到門口開門出去,門隨即關上;此時,陳秋燕有較多手勢。」於18時50分21秒~18時50分34秒:「子○○開門進來,隨手關門,走回主位坐下,林耀敏退後幾步讓子○○通過。」於18時50分00秒~18時59分59秒:「二面窗戶(只是玻璃片,無窗扇)及門扇之玻璃上,除己○○走到戶外時即18時52分47秒~18時52分55秒,仍可見其身影通過外,餘只見室內之反射鏡像,並無其他戶外人影。」等情明確,詳如附件一所示,是庚○○於被告三人等自101年2月1日18時47分許抵達子○○修配廠 時起至同日19時03分許離去時止,庚○○雖人在該修配廠,但其僅於同日18時50分許接近客廳門外約30秒,同時為子○○接到電話走到門外再進入室內之時點,此二人應係在門外碰頭交談,子○○出入客廳皆有隨手關門,且此時室內應係陳秋燕在說話,除此之外,庚○○均在遠離客廳周邊之修車棚,參以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該修配廠平面圖及整體環境之照片(見本院卷第114頁~第120頁),可見其佔地面積非常廣闊,進行大型車修配之車棚面積,約為客廳及住家等建物面積總和之四倍大,依庚○○在影片中行走之方向,應係離建物較遠之車棚,並不像己○○係走到緊鄰客廳之車棚,確有區別,該客廳牆面係設玻璃片,並無窗扇,大門緊閉,為密閉式空間,且窗不通風,僅能仰賴空調設備,有相當之隔音效果,相當特殊,衡情應係修配廠噪音較大且有廢氣、異味,原為隔音隔臭所設計,庚○○應無隔牆、遠距而清楚聽到客廳室內對話之可能,更無靠近當場目睹客廳室內被告三人言行之機會。然證人庚○○於偵訊中結證時卻證稱:「當時我在辦公室外面,我有聽到……(問:當時辦公室的門是開的還是關的?)開著……我有看到一個穿紫色衣服的女子推癸○○,語氣很不好」云云(見偵卷第52頁),顯與事實不符,且衡以庚○○為子○○之友人,並無法排除庚○○係子○○找來作偽證之可能,自難遽信庚○○之陳述,嗣本院於102年 10月16日審理時合法傳喚庚○○為證人,其竟無正當理由抗傳不到,益見其心虛之情,業經檢察官及辯護人均捨棄傳訊,而亦無再予傳訊調查之必要。 (八)至檢察官所引用另一偵查中證人陳秋燕,其一方面本身為101年2月1日明知癸○○行蹤卻叫被告等人去報警之人, 另一方面其為子○○之配偶,在癸○○、子○○逼迫被告三人放棄對林素貞遺產繼承權利方面,可間接坐享爭產之成果,亦為利害關係人,前已敘及,立場本有偏頗之虞。此外,依證人陳秋燕於101年5月28日偵訊中結證稱:「(問:在妳婆婆林素貞過世之前,妳公婆是跟何人住?)跟我大哥丁○○同住,住在臺中市○○區○○路0號。(問 :妳婆婆過世之後,妳公公跟何人同住?)100年我公公 出車禍,出院之後,我公公一個人就搬過來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跟我們同住,我婆婆每天都會過來看一下我公公的傷口,也會陪我公公一起去醫院,是由我先生子○○載他們去醫院」云云(見偵卷第34頁反面~第35頁),刻意隱匿癸○○於101年1月31日之前仍與丁○○在臺中市○○區○○路0號同住,自101年1月31日才躲藏在 子○○與陳秋燕住處之事實,容疑係勾串告訴意旨所虛構林耀敏謊報失蹤之情節,可見陳秋燕所述亦有不實,誠信堪慮,無法排除其共同誣告及偽證之嫌,自難採信其不利於被告三人之陳述。 (九)反觀證人林耀敏於101年6月11日偵訊中結證稱:「(問:何人對你父親說『死老頭,死去那裏,你死某在找你』(臺語)?)是我三姐乙○○說『爸你跑去那裏了,都找不到人』,但是沒有說『死老頭,死去那裏,你死某在找你』?(臺語)的話。(問:是何人說『死老頭,你故意躲我們,你是找死喔』?)我沒有聽到有人說這句話。(問:是何人說『豬八戒,你不知道我的鞋子穿幾號』?)我不記得有人說這句話,我也不懂為什麼會說這句話,我們的談話內容沒有必要說這句話」等語明確(見偵卷第53頁),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方屬實情。並有林耀敏與癸○○於101年4月25日在臺中市○○區○○路0號住處後方田地 對話(均臺語)之錄影畫面及聲音,亦經本院於102年8月14日審理中當庭播放勘驗,其勘驗結果如附件二所示(見本院卷第153頁反面~第154頁),可見癸○○於林耀敏對其錄影談話時,對於林耀敏多次質問癸○○既無恐嚇情事為何要告,均未予反駁,僅一再以被告三人有拿林素貞的錢為提告之理由,益徵證人林耀敏於偵訊中之證述屬實,確足資為有利於被告三人之認定。另有證人丁○○於本院102年10月16日審理時結證稱:「(問:101年2月1日你是否有在晚上載著你爸爸北上?)有。(問:你車上有幾人?有誰?)我大姊【廖梓晴】、逸湄、秀絨、我爸爸。(問:你要去哪裡?)去臺北。(問:那天晚上你跟你父親住在哪裡?)鶯歌辛○○的房子……(問:你所看到的你父親與被告三人互動如何?)一般父女的互動,有說有笑。(問:之後你父親與你回臺中之後,住在哪裡?)住在我那裏。(問:在這段期間,你父親還有跟被告三人有互動嗎?)有,我們還有去日月潭還有去泡溫泉。也是我載的,是父親跟秀絨還有秀雲還有我兩個小孩還有秀絨的小孩。(問:去日月潭與泡溫泉的過程,你父親跟他們互動如何?)都還OK,有說有笑,我父親還很高興……(問:2月1日晚上誰要你開車北上?)父親叫我開車,秀絨他隔天要上班,然後叫我開車一起上去就說我們上去住一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5頁~第196頁、第198頁反面) ,並有被告三人等家庭成員與癸○○同遊之合照在卷可參(見偵卷第24頁、第30頁、第31頁),可見證人丁○○之證言不虛,又印證前揭癸○○於本院102年10月16日審理 中所稱:「(問:為何那天你後來與他們一起離開?)我那三個女兒要帶我去玩」之陳述屬實,完全不是因為被告三人以對其恐嚇、公然侮辱之方式威逼其隨同離去。僅憑上開對被告三人有利之證據,亦足以構成被告三人無罪之合理懷疑。 六、綜上所論,檢察官所為舉證,不足以證實被告辛○○、壬○○、乙○○確有恐嚇或公然侮辱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七、至癸○○、子○○、陳秋燕、庚○○因本案所涉誣告及偽證罪嫌,均應由檢察官另依法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一: 播放勘驗標的:告訴代理人於101年10月31日本院準備程序交由 檢察官提出之光碟。 兩造不爭執此光碟所存影像電磁紀錄係於101年2月1日在子○○ 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兼「永全富企業社」之2支監視器錄影畫面(無聲)。 播放勘驗結果: ┌───────────────────────────────────────────────────┐ │檔名VTS_02_1.VOB(鏡頭:客廳內) │ ├─────────────┬─────────────────────────────────────┤ │螢幕顯示時間 │顯示影像內容 │ ├─────────────┼─────────────────────────────────────┤ │18時45分00秒~18時45分49秒│癸○○(坐席背窗老者)、庚○○(坐癸○○對面)、陳秋燕(身旁有二名幼童)、│ │ │子○○(站立者)在場聊天,癸○○一邊吃便當。 │ ├─────────────┼─────────────────────────────────────┤ │18時45分50秒~18時46分45秒│己○○開門進來,取茶几上便當並坐下來吃;陳秋燕收拾櫃檯內物品及幼童外套。 │ ├─────────────┼─────────────────────────────────────┤ │18時46分46秒~18時46分53秒│庚○○起身拿著黑色外套,開門離去;陳秋燕與幼童走到屋內監視器未及之處。 │ ├─────────────┼─────────────────────────────────────┤ │18時46分54秒~18時47分00秒│門緩緩關上,僅癸○○、子○○、己○○三人在場。 │ ├─────────────┼─────────────────────────────────────┤ │18時47分01秒~18時47分06秒│無事。 │ ├─────────────┼─────────────────────────────────────┤ │18時47分07秒~18時47分14秒│電視背後窗外出現水藍色上衣為首等一行人影;子○○取茶几上便當並在主位坐下來│ │ │。 │ ├─────────────┼─────────────────────────────────────┤ │18時47分15秒~18時47分25秒│乙○○(水藍色上衣)開門進來,其後為壬○○(黑色上衣),其後為少女丙○○(│ │ │捧著林素貞遺照)、少女林靖軒,其後為林耀敏、辛○○(深紫色上衣),進來後均│ │ │面對著癸○○,門維持開著。 │ ├─────────────┼─────────────────────────────────────┤ │18時47分26秒~18時47分32秒│乙○○用手比一下旁邊對癸○○說話,癸○○坐著邊吃邊回應。 │ ├─────────────┼─────────────────────────────────────┤ │18時47分33秒~18時47分40秒│辛○○進前兩步對癸○○說話,並伸手對癸○○指一下(不到一秒即縮回),乙○○│ │ │亦進前一步,癸○○偶爾回應並繼續吃便當。 │ ├─────────────┼─────────────────────────────────────┤ │18時47分41秒~18時47分49秒│乙○○、辛○○、壬○○均與癸○○對話並僵持;林耀敏走到屋內監視器未及之處。│ ├─────────────┼─────────────────────────────────────┤ │18時47分50秒~18時47分59秒│辛○○比手指責子○○,同時癸○○左手捧著便當起身,右手比著輕輕拍打的手勢,│ │ │欲安撫辛○○,辛○○退後一步並撥開癸○○的右手,表示拒絕接受,此時,林耀敏│ │ │走回客廳。 │ ├─────────────┼─────────────────────────────────────┤ │18時48分00秒~18時48分06秒│癸○○回原座位坐下,同時乙○○轉身向丙○○取過林素貞遺照抱在身前。 │ ├─────────────┼─────────────────────────────────────┤ │18時48分07秒~18時48分15秒│乙○○、辛○○、壬○○、癸○○、林耀敏、子○○在原位互相交談。 │ ├─────────────┼─────────────────────────────────────┤ │18時48分16秒~18時48分22秒│陳秋燕抱一幼童走回客廳,上開交談持續中,辛○○有較多手勢。 │ ├─────────────┼─────────────────────────────────────┤ │18時48分23秒~18時48分33秒│林靖軒去將門關上,上開交談持續中,陳秋燕加入交談,亦多有手勢。 │ ├─────────────┼─────────────────────────────────────┤ │18時48分34秒~18時49分00秒│上開交談持續中,陳秋燕有較多手勢。 │ ├─────────────┼─────────────────────────────────────┤ │18時49分01秒~18時49分30秒│另一幼童走回客廳找陳秋燕,上開交談持續中,辛○○有較多手勢,壬○○則次之,│ │ │乙○○則將林素貞遺照拿到電視機旁放著。 │ ├─────────────┼─────────────────────────────────────┤ │18時49分31秒~18時49分43秒│乙○○又拿林素貞遺照抱著,在癸○○對面空位坐下來;子○○剛好接到電話,起身│ │ │走到門口開門出去,門隨即關上;此時,陳秋燕有較多手勢。 │ ├─────────────┼─────────────────────────────────────┤ │18時49分44秒~18時49分59秒│上開交談持續中,林耀敏走近癸○○面前,彎腰對其說話。 │ ├─────────────┼─────────────────────────────────────┤ │18時47分15秒~18時49分59秒│二面窗戶(只是玻璃片,無窗扇)及門扇之玻璃上,只見室內之反射鏡像,並無戶外│ │ │人影。 │ └─────────────┴─────────────────────────────────────┘ ┌───────────────────────────────────────────────────┐ │檔名VTS_04_1.VOB(鏡頭:客廳內) │ ├─────────────┬─────────────────────────────────────┤ │螢幕顯示時間 │顯示影像內容 │ ├─────────────┼─────────────────────────────────────┤ │18時50分00秒~18時50分20秒│乙○○(坐癸○○對面)、辛○○(站乙○○背後左)、壬○○(站乙○○背後右)│ │ │、林耀敏(站癸○○左前方)、陳秋燕(站癸○○左邊)及孩童四人,包圍著癸○○│ │ │,癸○○坐在原位吃便當。 │ ├─────────────┼─────────────────────────────────────┤ │18時50分21秒~18時50分34秒│子○○開門進來,隨手關門,走回主位坐下,林耀敏退後幾步讓子○○通過。 │ ├─────────────┼─────────────────────────────────────┤ │18時50分35秒~18時51分01秒│辛○○、壬○○、陳秋燕與癸○○對談;林耀敏與子○○對談,子○○作勢拿起手機│ │ │準備撥打。 │ ├─────────────┼─────────────────────────────────────┤ │18時51分02秒~18時52分11秒│壬○○見狀走到子○○左邊,適陳秋燕輕推子○○手上的手機,子○○起身對陳秋燕│ │ │說話,被壬○○按一下左肩又坐下,陳秋燕一手抱著子○○頸部予以安撫,子○○仍│ │ │一味低頭操作手機,壬○○與子○○一陣推擠拉扯爭論,陳秋燕拍打子○○,子○○│ │ │起身推開壬○○,走到辦公桌旁將手機放入胸前口袋,繞過櫃檯後用力比幾下手勢,│ │ │再坐回原位,壬○○繼續與子○○爭論,接著乙○○忍不住,亦起身與子○○爭論,│ │ │子○○隨之起身盛氣回應乙○○,迫使乙○○連連退後,辛○○見狀,急擋在乙○○│ │ │身前怒指子○○,子○○回坐、起身又坐下,乙○○從背後抱住辛○○抑制之,林耀│ │ │敏亦伸手推開辛○○擋在中間,此時,癸○○站起來說話。 │ ├─────────────┼─────────────────────────────────────┤ │18時52分12秒~18時52分20秒│辛○○轉頭指責癸○○,癸○○將乙○○剛才放茶几上的林素貞遺照放在電視櫃前之│ │ │地上,乙○○走近子○○與之推擠爭論,林耀敏、壬○○站立在旁,辛○○見狀伸手│ │ │欲拉乙○○退後未果。 │ ├─────────────┼─────────────────────────────────────┤ │18時52分21秒~18時52分50秒│癸○○對辛○○說話,並伸手撥一下辛○○的肩膀予以安撫,辛○○閃開拒絕接受,│ │ │並與癸○○爭論,且於18時52分30秒用手戳癸○○胸口一下,致癸○○身體向後微傾│ │ │,癸○○站穩後,則繼續與辛○○說話;另一邊,乙○○與子○○持續爭執,陳秋燕│ │ │抱著小孩擋在坐著的子○○身前,推擠乙○○,隨後將小孩放下,接聽手機,乙○○│ │ │與子○○繼之爭執;己○○自顧吃便當至此時,拿著便當起身走到門口開門離去,門│ │ │即關上;此時,林耀敏上前與癸○○說話,壬○○退開來。 │ ├─────────────┼─────────────────────────────────────┤ │18時52分51秒~18時57分06秒│壬○○從椅背繞到另一邊,加入辛○○、林耀敏與癸○○之對話,乙○○原本與陳秋│ │ │燕、子○○對話,後來乙○○轉身加入與癸○○之對話,子○○亦起身上前加入,陳│ │ │秋燕就站在一旁,合將癸○○包圍,從手勢互動上,主要衝突者為子○○與辛○○,│ │ │乙○○次之,其間陳秋燕促使子○○坐下,但爭論繼續,陳秋燕亦比手勢說話,廖秀│ │ │雲與陳秋燕輪流對著癸○○說話,癸○○主要對著辛○○說話,然後坐下,繼續吃便│ │ │當,此時,乙○○、辛○○、陳秋燕在交談中有較多手勢,繼之,癸○○又捧著便當│ │ │站起來,伸手輕拍狀欲安撫辛○○,辛○○及陳秋燕分別對癸○○搖手、拍肩膀,廖│ │ │學錯就站著吃便當,並同時聽辛○○及陳秋燕說話,嗣陳秋燕接聽手機,子○○接著│ │ │說話,辛○○又轉頭與子○○爭論,癸○○就坐下吃便當並聽著,乙○○走到癸○○│ │ │右邊身旁,拿起林素貞遺照,將之放在電視櫃上,陳秋燕講完手機又出來對癸○○比│ │ │手勢說話,並與乙○○及辛○○爭論,繼之子○○站起來,乙○○與子○○爭論,廖│ │ │秀雲則與陳秋燕爭論,但肢體動作都變小、變慢,氣氛似較緩和,子○○又坐下。小│ │ │孩子們自己在旁邊玩。 │ ├─────────────┼─────────────────────────────────────┤ │18時57分07秒 │辛○○抬一下右腳跟,瞬間有摸一下鞋子的動作;壬○○、林耀敏、辛○○、乙○○│ │ │、陳秋燕的目光,均朝向坐著的癸○○。 │ ├─────────────┼─────────────────────────────────────┤ │18時57分08秒~18時59分15秒│癸○○、子○○均低頭吃便當,壬○○、辛○○、陳秋燕輪流說話,癸○○轉頭對著│ │ │壬○○說話,隨後乙○○彎身接過癸○○手上的筷子並收拾其便當,癸○○起先看著│ │ │乙○○的動作,接著又轉頭與壬○○說話,並有輕拍壬○○手臂的動作,後來,廖學│ │ │錯低著頭站起來,走到屋內監視器未及之處,此時,辛○○與陳秋燕互比手勢交談,│ │ │乙○○與子○○互比手勢交談,隨後癸○○拿著外套走回客廳並穿上外套,壬○○、│ │ │辛○○、乙○○利用此時一同指責子○○,子○○捧著便當起身回應,陳秋燕低著頭│ │ │,癸○○穿好外套後,眾人仍站著圍著茶几說話。 │ ├─────────────┼─────────────────────────────────────┤ │18時59分16秒~18時59分59秒│乙○○、壬○○、辛○○與癸○○對話,渠等均有手勢,癸○○像是在解釋說明,而│ │ │壬○○有幾次用手輕拍癸○○上衣的動作;子○○、陳秋燕僅在一旁看著。 │ ├─────────────┼─────────────────────────────────────┤ │18時50分00秒~18時59分59秒│二面窗戶(只是玻璃片,無窗扇)及門扇之玻璃上,除己○○走到戶外時即18時52分│ │ │47秒~18時52分55秒,仍可見其身影通過外,餘只見室內之反射鏡像,並無其他戶外│ │ │人影。 │ └─────────────┴─────────────────────────────────────┘ ┌───────────────────────────────────────────────────┐ │檔名VTS_06_1.VOB(鏡頭:客廳內) │ ├─────────────┬─────────────────────────────────────┤ │螢幕顯示時間 │顯示影像內容 │ ├─────────────┼─────────────────────────────────────┤ │19時00分00秒~19時00分50秒│乙○○、壬○○、辛○○與癸○○對話,子○○、陳秋燕在一旁看著,19時00分06秒│ │ │乙○○有伸手拍一下癸○○肩膀的動作,19時00分19秒子○○起身走到癸○○旁邊對│ │ │其搭肩說話,19時00分23秒子○○用手拍打癸○○後腦杓一下的動作,隨後,乙○○│ │ │一手拿者遺照,一手將裝便當的塑膠袋交給癸○○,癸○○隨之往門口走,子○○則│ │ │站在原地一直搖手,然後一行人依序為林耀敏、乙○○、癸○○、壬○○、丙○○、│ │ │林靖軒、辛○○便開門離去。 │ ├─────────────┼─────────────────────────────────────┤ │19時00分51秒~19時01分24秒│乙○○等一行人的身影先經過窗外走到修車棚裡,再走回門口附近,子○○、陳秋燕│ │ │及二名幼童跟著走到門外。 │ └─────────────┴─────────────────────────────────────┘ ┌───────────────────────────────────────────────────┐ │檔名VTS_01_1.VOB(鏡頭:客廳門外) │ ├─────────────┬─────────────────────────────────────┤ │螢幕顯示時間 │顯示影像內容 │ ├─────────────┼─────────────────────────────────────┤ │18時46分49秒~18時47分16秒│一輛黑色休旅車開到子○○客廳門外廣場停下,乙○○從司機駕駛座後方位置下車,│ │ │辛○○、壬○○分別從副駕駛座及副駕駛座後方下車,接著丙○○手捧林素貞遺照自│ │ │司機後方位置下車,林靖軒從副駕駛座後方車門下車,林耀敏自駕駛座下車後,六人│ │ │一同往子○○住處門口走過去。 │ ├─────────────┼─────────────────────────────────────┤ │18時46分59秒~18時48分03秒│庚○○著外套從子○○住處大門走出來,與上開一行人反方向交錯而過,前往該廣場│ │ │較遠處(步行於18時47分20秒到達,可知距客廳門口十幾公尺)停放之大貨車,打開│ │ │車門拿取物品,然後往客廳旁邊之修車棚走過去,直至監視器未及之處不見人影。 │ ├─────────────┼─────────────────────────────────────┤ │18時49分48秒~18時49分57秒│畫面右邊先見到人影晃動,從修車棚方向有人走向客廳,於18時49分54秒可見來人是│ │ │庚○○,庚○○於18時49分57秒走到客廳門外(門口)監視器未及之處。 │ └─────────────┴─────────────────────────────────────┘ ┌───────────────────────────────────────────────────┐ │檔名VTS_03_1.VOB(鏡頭:客廳門外) │ ├─────────────┬─────────────────────────────────────┤ │螢幕顯示時間 │顯示影像內容 │ ├─────────────┼─────────────────────────────────────┤ │18時50分22秒~18時50分34秒│庚○○從客廳門外(門口)監視器未及之處走出來,依其地面人影,可以看出庚○○│ │ │往畫面右邊即剛才來時修車棚方向走過去,直至監視器未及之處不見人影。 │ ├─────────────┼─────────────────────────────────────┤ │18時52分50秒~18時52分55秒│己○○從客廳門外(門口)監視器未及之處走出來,依其地面人影,可以看出己○○│ │ │係往離客廳較近之修車棚方向走過去,直至監視器未及之處不見人影。 │ └─────────────┴─────────────────────────────────────┘ ┌───────────────────────────────────────────────────┐ │檔名VTS_05_1.VOB(鏡頭:客廳門外) │ ├─────────────┬─────────────────────────────────────┤ │螢幕顯示時間 │顯示影像內容 │ ├─────────────┼─────────────────────────────────────┤ │19時00分48秒~19時02分39秒│依序出現林耀敏、乙○○、癸○○、壬○○、丙○○、林靖軒、辛○○(較晚出現)│ │ │,除癸○○係直接走向離客廳較近之修車棚(由後述可知是去牽機車)外,其他人都│ │ │在門口逗留等候。 │ ├─────────────┼─────────────────────────────────────┤ │19時02分40秒~19時02分50秒│壬○○發現癸○○騎摩托車出來,立即跑步追上前,癸○○應該是聽見壬○○呼喊而│ │ │停下車,回頭往後看,壬○○見癸○○將摩托車停住,就坐上癸○○機車後座,由其│ │ │搭載離去。 │ ├─────────────┼─────────────────────────────────────┤ │19時02分51秒~19時03分22秒│其他人陸續坐上休旅車後,由林耀敏駕車駛離。 │ ├─────────────┼─────────────────────────────────────┤ │19時03分25秒~19時04分37秒│依地上人影角度來看,可知庚○○從畫面右邊修車棚方向走過來,走到大門口附近,│ │ │看著子○○與另一名客戶聊天,因而站在旁邊抽煙,邊說話,邊有揮動手的動作。 │ └─────────────┴─────────────────────────────────────┘ 附件二: 播放勘驗標的:被告乙○○於偵查中101年6月5日狀附之光碟。 兩造不爭執此光碟所存影像電磁紀錄係於101年4月25日在癸○○位於臺中市○○區○○路0號住處後方田地,林耀敏與癸○○間 對話(均臺語)之錄影畫面及聲音。 播放勘驗結果: ┌────────────┬─────────────────────────────────────┐ │錄音時間 │對話內容 │ ├────────────┼─────────────────────────────────────┤ │00:00:25~ 00:01:41 │林耀敏:你怎麼會告秀絨他們?你告他們什麼?那天去又沒有跟你說什麼?你是要告│ │ │ 什麼? │ │ │癸○○:...(聽不清楚) │ │ │林耀敏:他又沒有威脅你,你是要告什麼? │ │ │癸○○:這跟那個又不一樣。 │ │ │林耀敏:這不一樣,你怎麼亂告? │ │ │癸○○:...(聽不清楚) │ │ │林耀敏:你跟隔壁阿姨...,蛤?什麼東西? │ │ │癸○○:...你老母分財產... │ │ │林耀敏:阿那天去又沒有說這個,你跟人家講這個? │ │ │癸○○:沒說這個,他們說沒有跟媽媽拿半毛錢,這樣對嗎? │ │ │林耀敏:這個恐嚇有關係嗎? │ │ │癸○○:沒關係?... (聽不清楚) │ │ │林耀敏:那是你的意思要告的嗎? │ │ │癸○○:是啊。 │ │ │林耀敏:那天我也有去啊,他們又沒有對你怎樣,你是要告人家什麼? │ │ │癸○○:他們說沒向你老母拿錢,這樣對嗎? │ │ │林耀敏:那是不一樣的事情啊。 │ │ │癸○○:哪裡不一樣? │ │ │林耀敏:你告人家,告人家威脅... │ │ │癸○○:那個...遺產稅都沒錢可以繳啊。 │ │ │林耀敏:阿你房屋稅要繳嗎?(以下對話與本案無關) │ ├────────────┼─────────────────────────────────────┤ │00:03:34~ 00:06:34 │林耀敏:你收餐廳的錢(租金)都還在嗎?那些錢不能花掉喔。 │ │ │癸○○:都在啊,... │ │ │林耀敏:那些錢不能動的,你知道嗎? │ │ │癸○○:蛤? │ │ │林耀敏:不能動喔,要遺產稅處理完才能動。 │ │ │癸○○:蛤? │ │ │林耀敏:那些錢都不能動喔。 │ │ │癸○○:蛤? │ │ │林耀敏:我說你拿租金的錢都不能動。 │ │ │癸○○:我沒動啊,哪有動? │ │ │林耀敏:你自己知道喔?不要拿去花掉,你都不知道。 │ │ │癸○○:... (聽不清楚) │ │ │林耀敏:你五月七日還要去法庭喔一次?你和隔壁的事情還沒處理好,你還要告自己│ │ │ 的女兒? │ │ │癸○○:隔壁那個都處理好了。 │ │ │林耀敏:處理好了?哪裡處理好了?不是還要去一次?不知道還要拖多久呢? │ │ │癸○○:... 你都知道.. │ │ │林耀敏:你說女兒們現在跟你拿錢,你就現在拿出證明啊,直接在家裡說一說就好 │ │ │ 了,不用走什麼法院,浪費時間。 │ │ │癸○○:說你媽...講都沒有用啦。 │ │ │林耀敏:你就拿出證明,拿出證明說一個人拿多少,你一直講人家拿錢,你又沒說人│ │ │ 家拿多少錢,你就拿出一個證明嘛,要走法院,走到大家都沒辦法賺錢,還│ │ │ 要花錢,大家又不是有錢人,逸湄一個月租金要繳五萬元,你叫他一天不要│ │ │ 做生意,這樣過得去嗎?秀絨現在要顧二個小孩,還要煩你這個,秀雲還要│ │ │ 侍奉公婆,還要幫你用這件事,處理這件事情。所以,你還是要告他們是嗎│ │ │ ? │ │ │癸○○:啥? │ │ │林耀敏:你還是要告他們嗎? │ │ │癸○○:對啊。 │ │ │林耀敏:這樣決定了?他們又沒有對你恐嚇,你是要告人家什麼? │ │ │癸○○:他們就說沒向你媽媽拿錢,這樣對嗎? │ │ │林耀敏:所以,不是向你恐嚇,對嗎? │ │ │癸○○:不是恐嚇?他們說的沒向你媽媽拿錢,就不對了,講什麼? │ │ │林耀敏:所以你要告的是說他們拿媽媽的錢,對嗎?那你寫的就不對了,你寫說人家│ │ │ 恐嚇你,這樣對嗎? │ │ │癸○○:他們都說沒有向你老母拿錢? │ │ │林耀敏:那天去那裡,沒有向你恐嚇,對嗎?對嗎?那天我也在啊。蛤? │ │ │癸○○:你媽媽的錢跟我的錢不是都一樣?說什麼對不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