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建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20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董建星於民國96年間,在臺中市○○區○○路2段132巷3弄101之1號住處內,藉由不知情之何世勇 名義申請之218.170.7.30之IP位址連結上網登入「GOGOBOX 」網站,以「starwork」為帳號申請免費網路空間(網頁名稱為星星工作室),而具有管理上傳資料至上開網路空間及自上開網路空間下載資料之權限,且可預見重製視聽著作置於網路空間,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或之不特定網友,得以藉此下載該視聽著作,而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並明知「無法掙脫的背叛 -19 復仇的戒之手(搭檔).rmvb」之視聽著作,係日商「 角川映畫株式會社」所有,專屬授權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之財產著作,未經告訴人普威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前揭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反覆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集合犯意,自100年6月間某日起,將該視聽著作上傳重製至上開網路空間內,並使不特定人得於前開網路空間內下載觀看視聽著作,以此方式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前揭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 92條等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 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