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券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瑞樘前因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503號)在案。惟扣案 之偽造紙幣新臺幣一千元券1張,既屬偽造之紙幣,應依刑 法第200條規定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等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按偽造之紙幣,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涉嫌偽造 貨幣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而扣案之外觀為新臺幣一千元之紙鈔1 張,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確屬偽鈔(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10002945號卷第12頁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此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 中央印製廠鈔券廠鑑定報告1紙在卷可查。是扣案之外觀為 新臺幣1千元鈔券確屬偽造之紙幣,殆無疑問,依據上開規 定,自應予以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廖穗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