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川明 黃興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偵字第15512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黃川明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黃興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川明為成年人,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可能因虛開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情事有所認識,仍以縱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2年間某日,依張智能(另為不起訴處分)指示擔任址設臺中市○里區○○街118號1樓「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力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配合張智能辦理相關公司登記及營業地址租賃等事宜,且黃川明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黃川明與張智能、鄭慶祥(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力行公司未實際銷貨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竟自92年8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連續虛開不實之力行公司銷項統一發票 216張(金額合計4154萬7074元、營業稅額 207萬7364元)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再持其中 213紙,發票總金額4124萬5317元、營業稅額 206萬2276元(詳如附表一)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又為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事實,於同期間,向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共 185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707萬6828元、營業稅額 185萬3855元,充當力行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使稅捐稽徵機關追查不易且損害其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黃興福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街185號1樓「采洋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采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黃興福與鄭慶祥(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采洋公司未實際銷貨予附表三所示之公司,竟自94年 4月間起至95年 2月間止,連續虛開不實之采洋公司銷項統一發票68張(金額合計 898萬9214元、營業稅額44萬9461元)予附表三所示之公司,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再持其中65紙,發票總金額 895萬7166元、營業稅額44萬7859元(詳如附表三)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三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又為隱匿上開虛開發票之事實,於同期間,向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共46紙,總金額 631萬2169元、營業稅額31萬5609元,充當采洋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使稅捐稽徵機關追查不易且損害其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黃川明、黃興福於偵查中、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 (二)共犯張智能、姚昱彤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鄭慶祥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詢問時、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詞。 (三)證人曾軍耀(清泉流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蘇萬林(岦杰有限公司前負責人)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詢問時之證詞;證人廖美虹(濬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詢問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證人王耀鴻(濬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檢察官偵訊具結之證詞;證人王文玲(漢典有限公司負責人)、顏清賢(諾特克斯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羅再寶(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及正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世明(詠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洪耀成(良讚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永桐(金亞木工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檢察官偵訊具結之證詞;證人許秋源(吉明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朝富(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宏成鑫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詞。 (四)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采洋事業有限公司涉嫌部分虛進虛銷案情報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進銷項交易流程圖、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進銷項交易流程圖、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 9月1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4822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98年6月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26934號、98年7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36540號、99年11月1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90054410號均告發書。 (五)本院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張智能、鄭慶祥、林建成,域勝實業有限公司)、97年度訴字第4458號宣示判決筆錄(李水忠,紀琳實業有限公司)、97年度訴字第 114號判決(周智釧,亦聖有限公司)、98年度簡字第 800號簡易判決(林清江、魏金滿、林郁涵,錸碩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 479號簡易判決(李文彬,力達實業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 850號判決(孫賜德,漢聲興業有限公司)、97年度訴字第 802號判決(王年泰,永都有限公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蔡錫源即蔡秉辰,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24459、24460號起訴書。 (六)漢典有限公司銷貨單、諾特克斯資訊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漢邦開發實業有限公司100年2月24日漢字號第1000224001號函覆估價單、訂購單、工程驗收單、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存摺交易明細、吉明機械有限公司說明書、臺灣企銀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社員入社申請書、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間支付力行公司貨款明細及統一發票、濬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書、中區國稅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及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刪除,並修正第 2條、第28條、第33條第 5款、第41條、第47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復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1.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相較,僅有「實行」與「實施」之差異,且依據立法說明,修正後刑法第28條旨在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則本件無論依修正後刑法或修正前刑法,均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2.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罰金:一(銀)元以上」相較,關於罰金刑之規定者,於修正前最低度之法定刑係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而於修正後則係新臺幣1000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等。 3.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先於95年 5月17日修正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復於98年年 4月29日公布廢止。而就被告等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廢止前之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現行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含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 4.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等。 5.又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被告二人在特定期間內多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符合舊法對於連續犯規定強調「概括犯意」及「罪名同一」之主、客觀要件,尚有論以裁判上一罪之餘地。但依新法對於上開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被告等所為前揭犯行於客觀上截然可分,尚不具時、空之密接性,而無「接續犯」規定之適用;又上開犯罪本質上未必存在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更無意將多次行為擬制為單一犯罪之獨立構成要件,亦與學說上「包括一罪」之定義有間。是以被告等所為如依新法處斷,僅能將其個別犯罪行為,論以數罪而併合處罰,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 6.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二)又被告二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 5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 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其行為時法律即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 (三)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川明、黃興福分別擔任力行公司、采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分別自92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2月間某日止、94年4月間某日起至95年2月間某日止,連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其他營業人之購貨支出而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核其等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四)再按刑法第 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而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92年度臺上字第6171、6792號、91年度臺上字第5397號判決要旨參照)。則被告二人就上開不實填製統一發票犯行,應無另論以刑法第 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併此敘明。 (五)被告黃川明與張智能、鄭慶祥間;被告黃興福與鄭慶祥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之幫助犯具有絕對之從屬性者不同,然法文既曰幫助犯第41條之罪,自應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 833號、87年度臺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就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被告黃川明與張智能、鄭慶祥間;被告黃興福與鄭慶祥間應無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 (六)被告二人先後多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均屬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二人所犯連續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均從較重之連續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竟為圖私利而以前揭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且犯罪期間各為2年餘及未滿1年,虛開發票及逃漏稅捐金額均鉅,被告黃川明部分尤甚,對財政稅捐秩序之危害非輕,而被告黃川明係名義負責人,被告黃興福則為實際負責人,後者參與程度較多,惟其等犯罪手段尚稱平和,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被告黃川明前有公共危險、賭博及傷害罪等前科;被告黃興福前有妨害自由前科,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本案被告二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減刑條件,且無同條例第 3條規定不應減刑之情事,均應依法減輕其宣告刑2分之1,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詳如上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附表一:力行公司不實銷項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日期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扣抵│扣抵發票金│扣抵稅額 │ │ │ │ │ │ │ │張數│額 │ │ ├──┼────────┼───────┼──┼─────┼─────┼──┼─────┼─────┤ │ 1 │亦聖有限公司 │92年12月 │3 │949,500 │47,475 │3 │949,500 │47,475 │ ├──┼────────┼───────┼──┼─────┼─────┼──┼─────┼─────┤ │ 2 │錸碩科技有限公司│92年10月 │2 │742,000 │37,100 │2 │742,000 │37,100 │ ├──┼────────┼───────┼──┼─────┼─────┼──┼─────┼─────┤ │ 3 │宏暢興業有限公司│92年8月 │3 │998,000 │49,900 │2 │764,000 │38,200 │ │ │ │ │ │ │ │ │ │ │ ├──┼────────┼───────┼──┼─────┼─────┼──┼─────┼─────┤ │ 4 │金溪企業社 │93年10月 │6 │1,472,580 │73,629 │6 │1,472,580 │73,629 │ ├──┼────────┼───────┼──┼─────┼─────┼──┼─────┼─────┤ │ 5 │牧野工業有限公司│93年10月至12月│11 │1,835,450 │91,773 │11 │1,835,450 │91,773 │ │ │ ├───────┼──┼─────┼─────┼──┼─────┼─────┤ │ │ │94年4月 │11 │1,679,060 │83,953 │11 │1,679,060 │83,953 │ ├──┼────────┼───────┼──┼─────┼─────┼──┼─────┼─────┤ │ 6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2年12月 │3 │699,802 │34,990 │3 │699,802 │34,990 │ │ │司 ├───────┼──┼─────┼─────┼──┼─────┼─────┤ │ │ │93年2月至6月 │27 │7,637,930 │381,897 │27 │7,637,930 │381,897 │ │ │ ├───────┼──┼─────┼─────┼──┼─────┼─────┤ │ │ │94年6月至12月 │18 │3,223,124 │161,158 │18 │3,223,124 │161,158 │ │ │ ├───────┼──┼─────┼─────┼──┼─────┼─────┤ │ │ │95年1月至2月 │9 │1,500,002 │75,001 │9 │1,500,002 │75,001 │ ├──┼────────┼───────┼──┼─────┼─────┼──┼─────┼─────┤ │ 7 │正鈺興業股份有限│93年10月至12月│8 │1,306,480 │65,324 │8 │1,306,480 │65,324 │ │ │公司 ├───────┼──┼─────┼─────┼──┼─────┼─────┤ │ │ │94年2月 │5 │809,980 │40,500 │5 │809,980 │40,500 │ ├──┼────────┼───────┼──┼─────┼─────┼──┼─────┼─────┤ │ 8 │詠筌工業股份有限│93年2月 │3 │413,096 │20,655 │3 │413,096 │20,655 │ │ │公司 │ │ │ │ │ │ │ │ ├──┼────────┼───────┼──┼─────┼─────┼──┼─────┼─────┤ │ 9 │德釩實業有限公司│93年12月 │7 │1,611,800 │80,590 │7 │1,611,800 │80,590 │ │ │ ├───────┼──┼─────┼─────┼──┼─────┼─────┤ │ │ │94年2月至12月 │24 │3,842,385 │192,120 │24 │3,842,385 │192,120 │ ├──┼────────┼───────┼──┼─────┼─────┼──┼─────┼─────┤ │10 │岦杰有限公司 │93年10月至12月│10 │1,076,175 │53,810 │10 │1,076,175 │53,810 │ │ │ ├───────┼──┼─────┼─────┼──┼─────┼─────┤ │ │ │94年4月至10月 │18 │3,608,967 │180,449 │18 │3,608,967 │180,449 │ ├──┼────────┼───────┼──┼─────┼─────┼──┼─────┼─────┤ │11 │蘭盛企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至12月│7 │1,226,800 │61,341 │7 │1,226,800 │61,341 │ │ │ ├───────┼──┼─────┼─────┼──┼─────┼─────┤ │ │ │93年4月至6月 │8 │1,522,001 │76,100 │8 │1,522,001 │76,100 │ │ │ ├───────┼──┼─────┼─────┼──┼─────┼─────┤ │ │ │94年2月 │5 │540,067 │27,004 │5 │540,067 │27,004 │ ├──┼────────┼───────┼──┼─────┼─────┼──┼─────┼─────┤ │12 │清泉流實業有限公│93年12月 │5 │800,000 │40,000 │5 │800,000 │40,000 │ │ │司 ├───────┼──┼─────┼─────┼──┼─────┼─────┤ │ │ │94年6月 │4 │450,000 │22,501 │4 │450,000 │22,501 │ ├──┼────────┼───────┼──┼─────┼─────┼──┼─────┼─────┤ │13 │金鎂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 │1 │64,900 │3,245 │- │- │- │ │ │ ├───────┼──┼─────┼─────┼──┼─────┼─────┤ │ │ │94年8月 │1 │88,995 │4,450 │1 │88,995 │4,450 │ ├──┼────────┼───────┼──┼─────┼─────┼──┼─────┼─────┤ │14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94年12月 │1 │2,857 │143 │- │- │- │ │ │有限公司民權分公│ │ │ │ │ │ │ │ │ │司 │ │ │ │ │ │ │ │ ├──┼────────┼───────┼──┼─────┼─────┼──┼─────┼─────┤ │15 │采洋事業有限公司│94年12月 │4 │665,098 │33,255 │4 │665,098 │33,255 │ ├──┼────────┼───────┼──┼─────┼─────┼──┼─────┼─────┤ │16 │宗呈企業股份有限│94年10月 │1 │600,000 │30,000 │1 │600,000 │30,000 │ │ │公司 │ │ │ │ │ │ │ │ ├──┼────────┼───────┼──┼─────┼─────┼──┼─────┼─────┤ │17 │濬顯企業股份有限│94年12月 │5 │1,499,985 │74,999 │5 │1,499,985 │74,999 │ │ │公司 │ │ │ │ │ │ │ │ ├──┼────────┼───────┼──┼─────┼─────┼──┼─────┼─────┤ │18 │吉明機械有限公司│94年6月 │6 │680,040 │34,002 │6 │680,040 │34,002 │ ├──┼────────┴───────┼──┼─────┼─────┼──┼─────┼─────┤ │ │ 合 計 │216 │41,547,074│2,077,364 │213 │41,245,317│2,062,276 │ └──┴────────────────┴──┴─────┴─────┴──┴─────┴─────┘ 附表二:力行公司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日期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 1 │域勝實業有限公司│92年10月至12月│5 │831,980 │41,600 │ │ │ ├───────┼──┼──────┼─────┤ │ │ │93年3月至12月 │44 │10,536,891 │526,846 │ │ │ ├───────┼──┼──────┼─────┤ │ │ │94年1月至12月 │54 │9,217,241 │460,868 │ ├──┼────────┼───────┼──┼──────┼─────┤ │ 2 │力達實業有限公司│93年9月至10月 │2 │1,233,500 │61,675 │ ├──┼────────┼───────┼──┼──────┼─────┤ │ 3 │漢聲興業有限公司│93年10月 │1 │498,500 │24,925 │ ├──┼────────┼───────┼──┼──────┼─────┤ │ 4 │金亞木工業有限公│93年2月 │3 │750,000 │37,500 │ │ │司 │ │ │ │ │ ├──┼────────┼───────┼──┼──────┼─────┤ │ 5 │鋒寶科技工業有限│93年12月 │1 │145,592 │7,280 │ │ │公司 ├───────┼──┼──────┼─────┤ │ │ │94年10月至12月│2 │308,400 │15,420 │ ├──┼────────┼───────┼──┼──────┼─────┤ │ 6 │良讚企業有限公司│94年5月至8月 │13 │2,240,040 │112,003 │ ├──┼────────┼───────┼──┼──────┼─────┤ │ 7 │北松機電科技工程│94年9月至12月 │3 │1,127,175 │56,359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順大益機電有限公│94年11月 │1 │284,240 │14,212 │ │ │司 │ │ │ │ │ ├──┼────────┼───────┼──┼──────┼─────┤ │ 9 │紀琳實業有限公司│94年11月 │2 │566,960 │28,348 │ ├──┼────────┼───────┼──┼──────┼─────┤ │10 │金貿鋒有限公司 │94年10月 │1 │117,800 │5,890 │ ├──┼────────┼───────┼──┼──────┼─────┤ │11 │永都有限公司 │94年11月 │2 │539,030 │26,952 │ ├──┼────────┼───────┼──┼──────┼─────┤ │12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2年8月至10月 │8 │1,800,000 │90,001 │ │ │司 ├───────┼──┼──────┼─────┤ │ │ │93年10月至12月│11 │1,952,250 │97,614 │ │ │ ├───────┼──┼──────┼─────┤ │ │ │94年1月至10月 │12 │1,436,756 │73,187 │ ├──┼────────┼───────┼──┼──────┼─────┤ │13 │蘭盛企業有限公司│93年9月 │3 │510,080 │25,504 │ ├──┼────────┼───────┼──┼──────┼─────┤ │14 │清泉流實業有限公│94年1月至3月 │10 │1,454,838 │72,743 │ │ │司 ├───────┼──┼──────┼─────┤ │ │ │95年1月至2月 │7 │1,498,555 │74,928 │ ├──┼────────┴───────┼──┼──────┼─────┤ │ │ 合 計 │185 │37,076,828 │1,853,855 │ └──┴────────────────┴──┴──────┴─────┘ 附表三:采洋公司不實銷項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日期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扣抵│扣抵發票金│扣抵稅額│ │ │ │ │ │ │ │張數│額 │ │ ├──┼────────┼───────┼──┼─────┼─────┼──┼─────┼────┤ │ 1 │漢邦開發實業有限│94年5月 │1 │61,905 │3,095 │1 │61,905 │3,095 │ │ │公司 │ │ │ │ │ │ │ │ ├──┼────────┼───────┼──┼─────┼─────┼──┼─────┼────┤ │ 2 │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4年4月至12月 │29 │4,303,167 │215,159 │29 │4,303,167 │215,159 │ │ │司 ├───────┼──┼─────┼─────┼──┼─────┼────┤ │ │ │94年1月至2月 │5 │800,034 │40,002 │5 │800,034 │40,002 │ ├──┼────────┼───────┼──┼─────┼─────┼──┼─────┼────┤ │ 3 │潭子鄉農會 │94年8月至11月 │4 │35,858 │1,792 │2 │33,334 │1,666 │ ├──┼────────┼───────┼──┼─────┼─────┼──┼─────┼────┤ │ 4 │岦杰興業有限公司│94年9月至10月 │4 │558,089 │27,905 │4 │558,089 │27,905 │ ├──┼────────┼───────┼──┼─────┼─────┼──┼─────┼────┤ │ 5 │宏成鑫實業有限公│94年4月至6月 │5 │550,000 │27,500 │5 │550,000 │27,500 │ │ │司 │ │ │ │ │ │ │ │ ├──┼────────┼───────┼──┼─────┼─────┼──┼─────┼────┤ │ 6 │清泉流實業有限公│94年4月至12月 │17 │2,150,590 │107,530 │17 │2,150,590 │107,530 │ │ │司 │ │ │ │ │ │ │ │ ├──┼────────┼───────┼──┼─────┼─────┼──┼─────┼────┤ │ 7 │濬顯企業股份有限│94年11月至12月│2 │500,047 │25,002 │2 │500,047 │25,002 │ │ │公司 │ │ │ │ │ │ │ │ ├──┼────────┼───────┼──┼─────┼─────┼──┼─────┼────┤ │ 8 │松禾欣業有限公司│94年8月 │1 │29,524 │1,476 │- │- │- │ ├──┼────────┴───────┼──┼─────┼─────┼──┼─────┼────┤ │ │ 合 計 │68 │8,989,214 │449,461 │65 │8,957,166 │447,859 │ └──┴────────────────┴──┴─────┴─────┴──┴─────┴────┘ 附表四:采洋公司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日期 │張數│發票金額 │稅額 │ ├──┼────────┼───────┼──┼─────┼────┤ │ 1 │東馳企業有限公司│94年4月至12月 │3 │12,548 │627 │ ├──┼────────┼───────┼──┼─────┼────┤ │ 2 │可展國際有限公司│94年5月至9月 │4 │8,870 │444 │ ├──┼────────┼───────┼──┼─────┼────┤ │ 3 │青航股份有限公司│94年5月 │1 │8,700 │435 │ ├──┼────────┼───────┼──┼─────┼────┤ │ 4 │北松機電科技工程│94年9月至11月 │2 │1,009,362 │50,468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華音科技工程有限│94年12月 │1 │34,500 │1,725 │ │ │公司 │ │ │ │ │ ├──┼────────┼───────┼──┼─────┼────┤ │ 6 │諾特克斯資訊有限│94年5月 │1 │21,238 │1,062 │ │ │公司 │ │ │ │ │ ├──┼────────┼───────┼──┼─────┼────┤ │ 7 │牧野工業有限公司│94年3月 │1 │121,000 │6,050 │ ├──┼────────┼───────┼──┼─────┼────┤ │ 8 │域勝實業有限公司│94年8月至11月 │14 │2,472,262 │123,614 │ ├──┼────────┼───────┼──┼─────┼────┤ │ 9 │鋒寶科技工業有限│94年10月至12月│2 │194,200 │9,710 │ │ │公司 ├───────┼──┼─────┼────┤ │ │ │95年1月 │1 │14,000 │700 │ ├──┼────────┼───────┼──┼─────┼────┤ │10 │力行國際實業有限│94年11月 │4 │665,098 │33,255 │ │ │公司 │ │ │ │ │ ├──┼────────┼───────┼──┼─────┼────┤ │11 │德釩實業有限公司│94年6月至8月 │5 │845,374 │42,269 │ ├──┼────────┼───────┼──┼─────┼────┤ │12 │岦杰有限公司 │94年4月 │2 │100,900 │5,045 │ ├──┼────────┼───────┼──┼─────┼────┤ │13 │漢典有限公司 │94年11月 │1 │23,784 │1,189 │ ├──┼────────┼───────┼──┼─────┼────┤ │14 │清泉流實業有限公│95年1月至2月 │4 │780,333 │39,016 │ │ │司 │ │ │ │ │ ├──┼────────┴───────┼──┼─────┼────┤ │ │ 合 計 │46 │6,312,169 │315,609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