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維仁、林建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 告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被 告 林建昌 林陳玉鳳 林明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3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