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耘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16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耘而為美商美康鐽亞洲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6樓之6,下稱:美康鐽公司)之負責人,美康鐽公司經由電腦 連結網際網路,在「YAHOO!奇摩超級商城」網站經營「Magic Miss美魔女」網路商店(下稱:美魔女商店),設置網路賣場網頁,以刊登廣告之網路行銷方式公開展示,販售女性服飾商品。被告明知美康鐽公司購自大陸地區不詳廠商之女用內褲商品,並未自行或委託他人拍攝廣告照片,而同款商品另由告訴人林依青向大陸地區廣州市不詳廠商進貨後,於民國99年1月間,自行設計、佈景、著裝、裝飾並拍攝而創 作照片4幀,並於同年4月間將上揭4幀照片之右下角分別標 記「09'COTTON SWEET」及「10'COTTONSWEET」字樣及2列彩色心型圖樣後,刊登在「YAHOO!奇摩購物中心」之「棉花甜內褲專賣」網路商店商品網頁上,作為網路行銷展示之用,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然被告竟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101年3月間,重製告訴人刊登在「棉花甜內褲專賣」網路商店商品網頁之上揭照片4幀,刪除照片下 方所印之「09'COTTON SWEET」及「10'COTTONSWEET」字樣 及2列彩色心型圖樣後,交由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之美康 鐽公司員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6樓之6美 康鐽公司內,經由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傳輸上網放置在「 YAHOO!奇摩超級商城」網站之美魔女商店網站上,作為廣告行銷該款女用內褲商品之用,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美康鐽公司法人部分未據告訴)。嗣告訴人於101年10月5日上網瀏覽美魔女商店前開網頁時,發覺上揭照片4幀,報警循線查獲。案經告訴人告訴偵 辦,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李耘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該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 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3年3月5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請求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95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