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22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彥翎於民國(下同)100 年3 月20日不詳時間,在其所申請使用,不特定人均得進入觀覽之帳號「debby771003 」(起訴書誤載為「debby71003」)之yam 蕃薯藤天空部落格網頁上,未經著作權人即告訴人大列車服裝開發有限公司同意,擅自自他人部落格內重製如附件所示告訴人產品照片之攝影著作,張貼於上開網頁上,並張貼「BIG TRAIN 大列車不只涉嫌仿冒,甚至把他人的心血結晶據為己有,這絕對不是第一次了…」等文字,以此侵害告訴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嗣經告訴人人員發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被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87條第1 項第1 款、第93條第3 款之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87條第1 項第1 款、第93條第3 款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