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廖惠安 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102年度豐簡字第564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45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惠安無罪。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廖惠安(下稱被告)前為臺中市○○區○○路00號寶島眼鏡行之員工。該眼鏡行經理陳志豪於民國100年7月3日中午,在該眼鏡行 後方巷道空地,依照民間習俗燃燒紙錢祭拜後,交代被告將該處焚燒之金紙灰燼清掃丟棄;被告原應注意應將燃燒之灰燼完全熄滅後始得離去,以防止所點燃之紙錢四處飄散致引燃易燃物而釀成火災,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將未燃燒殆盡之金紙灰燼棄置該處,因而起火燃燒,致同路12號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即年輕人眼鏡行1樓北側驗光室受燒,並燒燬停 放該處後方之6部機車、1部腳踏車,致生公共危險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 二、證據能力說明: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第2980號判決 意旨參見。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佈,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聲請意旨認為被告涉犯前開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無非以被告坦承於前揭時地曾受寶島眼鏡行經理陳志豪交代,將該處焚燒之金紙灰燼丟棄之供述及證人陳志豪、歐德鋒、李淑英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李宏彬、曾宇祥、陳佩瑄、鄭佩琳、吳小蘭之證述,以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附近商家之監視器光碟與蒐證照片等件資為論據。 五、訊之被告對於其受寶島眼鏡行經理陳志豪指示將焚燒之金紙灰燼清掃丟棄之情,固坦承不諱,惟堅詞否認有公共危險之犯行,辯稱:陳志豪與其他員工於在現場燒金紙,約於下午2時許燒完,陳志豪交代伊去現場整理灰燼,伊約同日下午 2時30分許去整理至同日40分許,伊先用塑膠瓶裝水把現場 之灰燼澆熄,再用黑色大垃圾袋包起來,拿到眼鏡行店前放置,之後隔約一個小時就發生火災,且伊整理好後到發生火災之間,有其他人在該處抽煙等語。 六、經查: ㈠本件寶島眼鏡行經理陳志豪偕同該行員工曾媺智,於100年7月3日下午約1時多許,在上址眼鏡行後方巷道空地為拜拜、燒金紙後,之後指示被告將渠所燒金紙餘燼予以處理之情,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亦經證人陳志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第6627號偵卷第24至25頁、第70至71頁、本院卷第82頁反面至第83頁)、曾媺智(本院卷35頁反面至136頁)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詳明,堪認屬實。 ㈡次查,於100年7月3日下午3時30分許,在上址後側廢棄堆處所起火燃燒,且火勢蔓延燒毀上址堆放之廢棄物及附近所停放之6部機車、1部腳踏車,及延燒同路12號之年輕人眼鏡行1樓北側驗光室等情,此據證人李宏彬、曾宇祥、陳佩瑄、 李淑英、鄭佩琳、吳小蘭(第6627號偵卷第22至23頁、第26至29頁、第37至39頁)及證人歐德峰、李淑英(第6627號偵卷第30至31頁、第34至35頁)各於警詢證述在卷,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100年10月2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 000 0000000號函暨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下稱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現場圖、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查(第6627號偵卷第1至21頁、第37至61頁)。 ㈢另依⑴前揭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6627號偵卷第6至9頁)所載如下:①天候狀況為晴天,風力(3.0-1.9公尺/秒),風向(東北風)。②起火戶研判略稱:災後機車車號000-000號、TCX-280號車尾部分塑膠登因輻射熱輕微燒熔,火流來自車尾(西側),係受延燒所致;車號000-000機車號右側 車身塑膠外殼、泡棉座墊輕微燒熔、碳化;車號000-000號 機車塑膠外殼、泡棉座墊、大燈、前方向燈、儀表板、後煞車燈、後方向燈、左右塑膠把手等物品燒失,僅剩金屬骨架,金屬骨架受燒變色、鋁質後把手燒熔、前後輪胎燒損、碳化尚屬輕微,均呈右側較左側嚴重現象,研判火流來自右側(西側)。災後車號000-000號機車之塑膠外殼、泡棉座墊 、大燈、前方向燈、儀表板、後煞車燈、前左、右塑膠把手等物燒失,僅剩金屬骨架,但受燒變色尚屬輕微,且受燒變色呈越往車頭變色越嚴重,後車輪僅輕微受燒碳化,懸掛於車尾之鋁質車牌未受燒損,研判火流來自西側(垃圾、廢棄物堆)。災後逢甲路12號(年青人眼鏡行)建築物外觀僅後側(北側)鐵窗、鐵架受燒變色,呈越往東側受燒變色越嚴重現象,內部僅1樓北側驗光室受燒,其中驗光室上方輕鋼 架天花板裝潢因搶救射水之故而掉落地面,北側木質隔間裝潢輕微燒失、碳化,呈越往東側燒失、碳化越嚴重現象,研判屬流來自外側(北側垃圾、廢棄物堆)。逢甲路12號建築物後側(北側)垃圾、廢棄物堆東側嚴重燒失、碳化。依上述現場燃燒後跡象、火流延燒路徑分析,研判臺中市○○區○○路00號後側(北側)垃圾、廢棄物堆為起火戶。③起火處研判如下:本案起火戶為臺中市○○區○○路00號後側(北側)垃圾、廢棄物堆,災後以東側燒失、碳化嚴重,且以車號000-000號機車附近燒失、碳化最為嚴重,並為燒失、 碳化之地處....,研判臺中市○○區○○路00號後側(北側)垃圾、廢棄物堆,東側附近,有受較長時間之燃燒,應為起火處。④起火原因研判如下:勘查臺中市○○區○○路00號後側(北側)垃圾、廢棄物堆,東側【標示牌1】起火點 附近,未發現有電源配電線路或電源延長線經過;未發現有瓦斯爐具、電磁爐等炊煮用具;下方木板燃燒後之跡象與微弱遺留火種燻黑點狀蓄熱深化燃燒狀態完全不同,且清理後並未發現菸蒂殘跡;未發現有神龕、祭祀法器等物品,因此排除有關電器設備、爐火烹調、菸蒂處理、敬神祭祖祭祀等情形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再臺中市○○區○○路00 號後側(北側)垃圾、廢棄物堆,東側(標示牌1)起火處 附近,燃燒跡象與易燃液體劇烈燃燒狀態不同,調閱裝設於逢甲路14-4號後側(東北側)之監視錄影器,亦未發現可疑現象,亦排除人為蓄意縱火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又中市○○區○○路00號後側(北側)垃圾、廢棄物堆,東側(標示牌1)起火處附近,雖未發現其他火源經過,惟經現場清理 後發現由廖惠安清理金爐內金紙灰燼處,西南側往垃圾、廢棄物堆路徑上(約2-3公尺)散佈多處金紙鋁箔殘留物,且 現場灰燼處東南側約1公尺地面上亦可見金紙鋁箔殘留物, 綜合上述現場燃燒後跡證、火流延燒路徑及燒損程度分析,與現場監視器攝得之影像,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不排除敬神祭祖金紙灰燼,因飛火引燃附近紙張等可燃物造成火警之可能性較大。 ㈣又證人即本件火災現場勘查人員吳俊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都沒有看到菸蒂?)對,附近就算沒有燒的部分,也沒有其他亂丟菸蒂的部分,針對起火處附近去探討是沒有。(所以你這所謂的排除?)這前面還有一句話,它燃燒的狀況,跟菸蒂那種燃燒狀況是不一樣的。(為何不一樣?)菸蒂的話,因為本身他會有一個中心溫度,這邊比較高,如果是菸蒂引起的話,他會有一個深層比較碳化燒下去,從那個點一直往下燒,它會比較深度、深層的碳化。(你這樣講我要請教你,你們有無看到被燃燒物質接觸火源的那個物質存在嗎,好像現場看不到,你們怎麼判斷有沒有?)起火處那個延的附近,就是有擺1號牌那個附近,那個木板怎麼沒有從 上面一直往下燒。就是看最後的底部那個部分,就像垃圾桶引起火災有沒有,很明顯就垃圾桶會燒的比較均勻,我們可以從垃圾桶判定是菸蒂,當然從來沒有人說看到是有菸蒂,..引起火災的菸蒂都是找不到。(100年度他字第6627號卷 第55頁照片25的編號1位置這個這個照片位置,你說這個位 置如果是菸蒂丟在那裡燃燒起來,會看到深度碳化?)對,可是它就是沒有。(哪一部分是被火燒起來的物質,上面看不出來是哪一個地方?)燒的還蠻平均下來的,不是說特別有一點往下燒。(起火點可以確認?)對,可以確認。(哪 一個部分是被火燒起來的物質,上面看不出來是哪一個地方?)燒的還蠻平均下來的,不是說有特別有一點往下燒,那 個現場已經清掉了。還沒清之前我先拍的,清完是後面的照片,100年度他字第6627號卷第55頁相片25的位置,這是還 沒有清之前所拍。(是哪一個物質接觸到火燒起來的?)其實它不能講一個物質,是一個位置點。(你講位置點而已,但是你剛才講是被香菸碰到的話,會有深度的燃燒?)所以它不是那個現象,我就看不到那個現象。我就排除,包括附近也沒有其它亂丟菸蒂的情況,這樣做一個排除而已。(起火點可以確認?)對,可以確認。(起火點確認之後,起火點沒有深層燃燒的現象,所以就排除有集中熱源往下燃燒的狀況,附近也沒有菸蒂,所以就排除是菸蒂造成,是這個樣子嗎?)對。(本案是否有因為消防水沖,而影響到第一起火點判斷的原因?)就這部分影響不大,因為我不是搶救人員,但是我們通常會問搶救有無特別去移動哪些東西,這件如果有的話,他會在出動觀察紀錄裡面詳細說明有沒有,這件好像是沒有。(案發隔天你有到現場勘查,照鑑定資料你是100年7月4號到現場?)是。(提示同上他卷第55頁相片25編號1(即標示牌1)的位置,是否就是你們認定的起火點 ?)是。(為何如此判斷?)詳如鑑定報告書的第三,起火處的研判。(那裡碳化最嚴重?)是。(所以你們認定照片25 那個位置是起火點?)廢棄物堆東側燒除碳化嚴重。( 起火原因,你的判定是不排除敬神祭祖的金紙灰處理不慎,因飛火引燃,你的判斷原因是這樣?)是,不排除。(你會何會將起火原因做這樣的判斷?)排除其他可能原因之後,另外就是我們在報告書第14頁第四大點的第六小點的部分敘述所言,我們從廖惠安清理爐燼附近,西南側往廢棄堆上距離大概2-3公尺,都發現有一堆金紙鋁箔的殘留物,就如上 述所說的,排除其它原因之後,這部分是沒辦法完全排除掉。(就是你剛所講的,25號的照片上有鋁箔的殘留?)對。(而且那個地方就是起火點,燃燒最劇烈,你們認為有可能?)是。(你們認為灰火就是金紙沒有燒完的灰燼?)是。(你們會這樣判定,是因為起火點上面有很多金箔?)還有火災發生前有一些敬神祭祖的行為。(你們綜合這樣判斷的?)是。(提示同上他卷第54頁分別拍攝之照片上有編號 1-7 ,是否是標示金紙掉落的地方?)是。(路徑這樣標是指它吹掉落的軌跡嗎?)從金桶跟起火處中間路徑,大概的方向。(你這樣一一把它標示出來,等於是他掉落行徑的方向?)對。(那以當天的風向來講,是吹東北風,路徑相符嗎?)類似。(吹東北風等於是從7的方向是東北方向?) 從金爐往起火處那邊吹。(現場為何會判斷是否是有人丟菸蒂所造成,起火原因為何會有這樣的判斷?)因為在火災調查裡面,比較通常看到的火災原因,都要去把他排除掉。(提示同上他卷第14頁,鑑定書摘要第1頁,上面有些天候狀 況、溫度、風向,你這記載是當天風向?)是,當天的。(是勘查當天,還是被燃燒前一天的?)火災發生當天的。(這數據是怎麼來的?)出動觀察記錄部分,是由我們當地的搶救單位去撰寫,他應該是到網路上去抓的。(搶救單位是哪個?)台中市政府消防局第八大隊水湳消防分隊。(是不是以你們當天去現場看的風向?)還有監視錄影器也可以判斷,從垃圾袋被吹起來的部分。(提示同上他卷第54頁分別拍攝之照片上有編號1-7,是否是標示金紙掉落的地方?) 是。(路徑這樣子標是指它吹落掉的軌跡嗎?)從金桶跟起火處中間路徑,大概的方向。(在這個地點有發現金紙的餘灰?)鋁箔的殘留片。(你這樣把它標示出來,等於是它掉落行徑的方向?)對。(所以軌跡是從7-1的方向行徑? 0-0-0-0-0-0-0的軌跡方向?)應該說是路上是有的。(你 把它標示編號而已?)標示寫看得到這些東西。對。(那以當天的風向來講,是吹東北風,路徑相符嗎?)類似。(吹東北風等於是從7的方向是東北方向?)從金爐往起火處那 邊吹。(東北往西南嗎?)對,巷口往出去那邊。(這個金爐等於是東北方,東北往西南吹?)這部分就監視錄影器那邊是可以看的到的。(樹葉搖的方向也是正確的?)樹葉搖是看不到方向,但是垃圾袋比較明顯,可以從我在報告書裡面有提到,報告書第15頁第7點那邊,起火處附近方向,均 檢視逢甲路14-4監視錄影器於15:03: 30秒的時候,可見那 個風向傾向是東北風。(符合它路徑的走向?)對。(後來旁邊的機車有被燃燒到,以你剛才說焦化的情況,不是在機車那邊,是在雜物堆,是如何分辨?)從燃燒後火流燃燒的方向跟它燃燒的嚴重程度。(燃燒方向就是火燒的走向?)對。(從哪裡看燃燒的走向?)首先我們研判的起火處那邊是整個燒損碳化最嚴重。(哪個地方?)標示牌1的部分。 (照片編號25的地方?)是。(這邊燒損焦化程度最嚴重?)燒損碳化。(你說碳化的深淺,剛說深層的燃燒,造成碳化,是從哪一個燃燒現象看出來?)就是從整個布帆、垃圾的整個燃燒程度去看。(是不是特別黑,焦化?)對,我們一般是燒失是最嚴重,如果還沒燒失之前的一個碳化,如果以木頭來講,會有不同的鱷魚紋深淺、深度。(如果鱷魚紋碳化越深,是否越嚴重?)對,比起燒失它還算輕微,我們一般來講是表面的碳化,再來就是深層的碳化,再來就是燒失,被燒的東西變灰燼。」等語(參見本院卷第93頁反面至96頁正面、第97頁正面至98頁正面、第100頁至103頁),徵之卷附第41頁所示火災現場物品配置圖、第42頁所示火災現場照相位置圖、第43至54頁(相片編號1至23)所示火災現 場受燒機車及其他物品之照片、第54頁至58頁(相片編號24至31)所示金紙鋁箔殘留物之軌跡照片,則本件依據火災現場之燒失、碳化等現象,金紙金箔掉落之遺跡及軌跡位置,火災前有燃燒金紙之情、當時風力風向等情綜合評斷後,應認係燃燒金紙所生飛火引燃附近紙張等可燃物所致,較為可信,而可排除係他人在該處吸煙丟棄菸蒂所致。故被告辯稱:本件火災可能係因他人在該處吸煙丟棄菸蒂所致云云,殊嫌無據,自非有理。 ㈣復查: ⑴證人陳志豪於偵訊中結證:伊於100年7月3日拜拜後就發 生火警,伊在火災現場燒金紙,因為該處有風,風會捲動,才會有殘留錫箔紙在該處,伊叫被告去處理,伊等被告收好後,到後面看一下,隔一陣子才燒起來等情(第6627號偵卷第70頁至第7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證述:「(你跟同事在燒金紙時,是否有看到風把金紙吹走?)拆的時候,上面那個錫箔會飛,那天是有風在吹,我們在燒的時候,都是站在旁邊燒,我們等他燒完才離開,中間的過程,我如果有客人才會去前面,但是過那麼久我也沒辦法確定。....(請鈞院提示100他6627號卷第24-25頁第7-10列證人於100年7月3日台中市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 你回答中午12點半去祭祀,然後燒完金紙後,回到店內大概1點多了,然後回店內後,告訴員工廖惠安大約半小時 候去將灰燼處理掉,這與你剛才所述不符,半小時候去將灰燼處理掉,與你剛才所述不符,有何意見?)我可以照這個的嗎,因為我現在真的沒有辦法百分之百肯定我那時候怎麼跟你們講。(當時記憶比較清晰嗎?)因為隔一年多,你要問我多久時間,我真的沒辦法完全記住。(是否以警察局講的為準?)因為那天是一發生我們就馬上去消防局那邊就去做筆錄,做完之後,隔沒多久,法院就召開第一次,那時候我都還有印象,所以我可以講我大概多久時間,只是現在隔了一年多,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跟你講。(在燒的時候,廖惠安是否沒有在場,他在店裡面,你後來才叫他去處理?)是。(他在店裡面幫忙,你燒完之後,進去店裡跟他說,請他去處理後面燒完的灰燼?)對。(當時燒金紙的現場,你離開的時候,是你已經燒完金紙了?)對。(你交代被告處理灰燼,只交代他一個人,還是有其他人陪同?)沒有,那天好像只交代他一個。(他去處理的過程中,是否有人陪同、有沒有人去看?)應該只有他一個。(照你剛所講,你請他去處理,是要澆水把灰燼的火熄掉,顯然你進去店裡時,灰燼的火還沒有熄掉?)對,還沒。(所以你沒有看見被告處理完現場的灰燼,還有金紙灰沒有燒完的還留在現場,這個你沒有看見?)沒有。(提示本院卷第35-36頁監視器翻拍照片,看這 兩張,那個小姐是否就是你所謂的曾媺智?提示予證人閱覽)是的,應該是她沒有錯,這看不是很清楚。(表示這個時間點她還在燒?所以2:08,曾媺智是否還在現場燒 金紙?)對。(提示100年度他字第6627號第54頁編號24 照片,因為那時候桶子已經拿掉,後來桶子放過來的位置,是這裡嗎?是否就是照片24的地方?)對,那天好像就是大概那個位置。」等情(本院卷第86頁至第89頁、第91頁)。 ⑵證人曾媺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當時是從幾點燃燒到幾點?)從下午一點多開始到下午兩點多。(燃燒完金紙,你們是等金紙全部燃燒完才離開,還是把金紙放在金爐裡面燃燒時,你們就離開?)我們丟完金紙後,就讓它在那裡燃燒,燃燒到快結束,還有小火時,我有拿蓋子把金爐蓋起來,當時的火焰不要跑出金爐邊緣,就是金爐裡面還有小火,我有拿蓋子蓋起來。(當天你把金爐蓋起來時,整個金紙都燃燒完畢?)不是,還有在燃燒。(後來你蓋完蓋子之後,你就跟陳志豪進入店內,金爐內還有燃燒中的金紙,你們如何處理?)我印象中好像是陳志豪叫廖惠安去後面處理,後來我就不知道,一直到當天下午三點多,店後面就起火。(你剛才說後來你跟陳志豪進入店內,陳志豪叫廖惠安去處理,他是何時叫廖惠安去處理?是一進入店內就跟廖惠安說?)不是一進去,約隔了多久跟廖惠安說的,我不記得。大概我們進入店內約半個小時到四十分鐘陳志豪請廖惠安去處理。(陳志豪是一進去叫廖惠安半小時之後去處理,還是陳志豪隔半小時之後才跟廖惠安說,叫他去處理金紙?)陳志豪沒有一進去就跟廖惠安說,是隔了一陣子才說。(你與陳志豪燃燒金紙完,進入店內,這段期間,金爐還在巷口,當時金爐有無人看顧?)我跟陳志豪進去店內時,大概有一陣子沒有人看顧金爐。(該次蓋上蓋子後,你跟陳志豪就返回店內?)是的。(你與陳志豪當時燃燒金紙時,蓋子是否有邊蓋邊燃燒?)沒有。(蓋子是何時才蓋上?)我們要離開前。(你們燃燒完後,在該處停留多久?)等火小一點就進去,確切時間不知道。(燃燒金紙過程中的火勢?)爐火有冒過金爐以上。(你有無注意到一些灰燼隨著爐火往上飄起來?)沒有印象。(你燃燒完金紙進到店內,是否還有再出去店門外?)沒有。」等情(參見本院卷第135頁反面至 第138頁)。 ⑶依證人前揭所述,本件火災發生前即當日下午1時多至2時多,陳志豪偕同曾媺智在起火點附近空地祭拜燃燒金紙,燃燒當時並未蓋金爐蓋子,當時金爐火勢旺盛高過爐頂,待金紙全部投入金爐後,亦未待他燒盡,便蓋上金爐蓋子,陳志豪、曾媺智二人進入寶島眼鏡行店內,才由陳志豪指示被告將金爐內之金紙灰燼處理,且陳志豪、曾媺智進入店內至被告前去處理灰燼前之期間內,爐桶內仍有餘燼在燒,現場亦未留人看顧爐桶等情,已臻明確。 ⑷再依本件火災當日之天候狀況良好,天氣晴,風力(3.0 至1.9公尺/秒),風向吹東北風乙情,有前揭前揭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查,及自證人吳俊東於本院證述:「(至於你們講的飛火,是風吹出去還是有人為的動作,以至於它飄到案發燃燒處的現場,是否能夠判斷?)飛火一般就是自然現象。(你講的都是自然現象所造成的飄過去,有可能是風,或者是他燒的時候氣流飄過去的?)熱空氣有風的話會飄過去,這是自然現象。(你認為火災是金紙灰灰燼飄到現場燒起來才造成這種結果,依你的專業來判斷,如果是金紙灰到現場,是要多大量的金紙灰,還是一張金紙灰就可以讓它悶燒成這樣?)以掉到起火處來講,大概一張,有機會的話,運氣比較差一點,大概一張就起來了。(如果是一張,它要悶燒多久才會變成大火?)這個就如我剛才說的,這裡有一個叫做火災調查鑑識實錄,它講到微小火源,就是外來飛過去的那種,依照日本的一個調查,從掉落物的不同,從5分鐘至600分鐘以上都有可能。」等語(本院卷第99頁)以觀,則本件於當日燃燒金紙之過程中,金紙之灰燼因熱空氣上昇對流及風勢關係而吹出桶外之可能性極高。 ㈤再查: ⑴證人歐德鋒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是否能夠確定當天的灰燼是乾的或是濕的?)那天下午清完的時候,那天最後我是看到有人在清,然後桶子之後也移走了。(他是如何清理,是否散在地上?)原本是一個桶子放在路中間,最後我印象中他清完。(那個人是怎麼清?)我有看到他拿一個寶特瓶走來走去,我的直覺就是他在清那個。(你說拿寶特瓶,大概是怎樣的情況?)我的印象中,他是要澆水,因為那邊是燒東西的。(依照你剛才陳述,你在100 年7月3號中午你看見有人在案發現場,寶島眼鏡的後方的巷道空地,有人在那邊燒金紙,是否正確?)是。(他們在燒金紙、拜拜時,總共有幾個人在現場?)我只有看到金桶在那裡。(你第一次看到金桶時,是否有人在那裡?)沒有,第一次我騎車進去,沒有看到人。(你第一次過去那個金爐是沒有人看守的?)對。(過了多久,你才又第二次經過?)我陸陸續續拖了好幾次,我不記得我是第幾次看到。(第一次看到金爐在那裡,第二次看到有人在那裡處理,大概隔多久?到後來有人出來處理時,這中間經過多久時間?)應該5-10分鐘。(大概5-10分鐘,你看到有人拿寶特瓶在處理?)對。(當初他們燒金紙你是沒有看見的?)是。(你那天到案發現場進進出出,是在做什麼事情?)拖冰塊。(你看到時,是已經有人在那裡要清掃金紙?)對。」等語(本院卷第74頁、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 ⑵證人陳志豪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你是否知道他怎麼處理灰燼?還是你有交代他怎麼做?)那天在燒,燒完之後,我請他到後面做清潔,我有跟他說金紙要澆水,不然這樣可能會沒有熄滅,然後他是有拿寶特瓶裝清水去沖金紙灰,那天的狀況是,他把它熄完之後,他有用黑色塑膠袋裝起來,再拿到我們店前面的門口,因為他拿出去的時候,我有問他是否有確定都有弄好,他是跟我講說OK。(請鈞院提示100他6627號卷第60-61頁現場垃圾袋照片,這個是否是當天廖惠安處理金紙的垃圾袋?)對,那是他當天處理的袋子。(你請被告到後面處理那些灰燼,一般你怎麼請他處理?)我跟他講你要把他先澆水,然後把灰倒起來。(先把他澆水,再把灰倒在垃圾袋裡面?)我跟他說要用水澆濕,這樣才會熄,不然袋子會燒起來。(熄了之後就倒去垃圾袋?)你就收乾淨,金爐要沖,就是說要沖濕,再把東西收到前面放。(你交代被告處理灰燼,是只交代他一個人,還是有其他人陪同?)沒有,那天好像只交代他一個。(他處理完,他就拿一包垃圾袋給我看,他就說經理這個已經弄好了。)(桶子呢?)桶子一樣,他就是先把圾圾拿去前面放。(再把桶子收起來?)對,因為他手上還有拿寶特瓶。」等情(本院卷第84頁、第88頁)。執此,被告供稱陳志豪指示伊到上址店後處理金紙灰燼時,用保特瓶裝水,並將桶內之金紙灰燼用水澆熄,再將該灰燼裝入垃圾袋內,拿到該店前面置放乙情,應可採信。 ⑶復依卷附編號36、37所示黑色塑膠袋照片(第6627號偵卷第60頁至第61頁),該垃圾袋外觀完好,並無被火苗或餘燼燒破穿孔之跡象。又證人吳東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是否能認定是燒金紙時就已經飛到現場,還是處理餘灰灰燼才飄到燃燒的現場?)沒辦法判斷。(依照物理現象,如果有餘火,袋子會燒掉?)袋子會燒掉沒有錯。(依照現象,被告他處理金紙把它放進袋子裡,他是否已經都把火熄滅了,不然袋子就會燒起來?)這部分就物理現象是合理的。(顯然被告在處理金爐時,他是有致力於把原來金爐裡面的火滅掉,就袋子的現狀來看,應該是可以判斷的?)是。(金爐燒完擺在現場,沒人處理的情況下,這時金爐裡面的灰火,是否有可能因為風吹而飄到案發現場?)有可能。(有可能是被告要去處理灰燼之前,飛火就已經掉到現場,照你這樣講?)處理前跟處理後。(都有可能?)以這件來講,是沒有辦法判斷什麼時候掉的,因為它發生火災,如果是掉下去引起火災是有一段範圍。」等情(本院卷第99頁至100頁),參以金紙灰燼以水澆 濕,會因吸收水分使重量加重,縱然當日風勢強,相較剛燃燒完之灰燼或正在燃燒之灰燼,顯然更易吹起而飄落數公尺處。故本件火災發生原因是否導因於被告未妥善處理金紙灰燼所致,實有疑問。 ㈥依前所論,本件火災起火原因經鑑定認為有高度可能係導因於燃燒金紙不慎所致,惟自陳志豪偕同該店員工曾媺智燃燒金紙過程過程並未蓋桶蓋,火勢旺盛時而高過桶蓋,燃燒時間長達約至少半小時之久,且當時風勢不弱,該金紙灰燼非無可能飄起掉落於起火點,又陳志豪指示被告以水澆熄金桶內金紙灰燼之前,仍有一段時間無人看顧該金爐等情,故 本件火災之發生究因金紙尚在燃燒中時,或金紙灰燼尚未完全熄滅即吹出金桶外而掉落至起火處進而引發火災,抑或因被告未注意將金紙餘燼完全澆熄而引燃易燃物釀成火災,稽之目前所得事證,尚難以明確判斷。是以,本案既無相當證據足資證明本件起火原因係被告處理金紙灰燼之不慎行為所致,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難對被告以上開刑責相繩。 七、綜上以斷,本院經核對證人歐德峰、陳志豪、曾媺智、吳俊東之證述後,要難認定本件起火原因係因被告前揭行為所致。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作為認定被告確有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之事證。故公訴人前揭資為論據之事證,既不足令本院形成被告確切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及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逕予論罪科刑,容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八、按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逕依通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2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審依簡易審判程序對被告以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科刑,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已詳如前述,足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不適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故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應由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張容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