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易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102年度執聲字第11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變造之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通行證號碼:63B00000000號)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易寶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5017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於民國101年4月9日確定,嗣於102年4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臨時通行證1張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易寶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5017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1年4月9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2325號維持原處分而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變造之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通行證號碼:63B00000000 號)1張,係被告利用電腦掃描業已過期、由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製發之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再變造該臨時通行證內容後,交付予大雅汽車貨運行之司機張維中,供其用於進出臺中市梧棲區臺中港中突堤檢查站之用,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按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