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于豪(原名劉釗豪) 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 詹仕沂律師 被 告 陳志輝 劉曉武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于豪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志輝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曉武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于豪被訴如附表四所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部分;陳志輝被訴如附表五所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部分、被訴如附表六所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部分;劉曉武被訴如附表五所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劉于豪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至99年10月27日止,擔任設於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豪進國際電信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豪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林源洋(通緝中,到案另結)得知豪進公司於99年4月底已無營業,即向劉于豪借用豪進公司發票,劉于 豪可預見將豪進公司空白發票提供給林源洋任意使用,係要虛開不實發票交予其他營業人虛報進項作為逃漏營業稅之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林源洋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實而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林源洋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豪進公司99年5、6及7 、8月份不實發票共21紙,總計金額新臺幣(下同)128萬2800元,交付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成本,幫助附表一編號四那天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64,14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陳志輝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8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5年6月16日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因99年8月間林源洋以2萬元向劉于豪購買豪進公司,於99年9、10月間,陳志輝遂與林源洋謀議以豪進 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林源洋並找來願意配合計畫擔任豪進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劉曉武,於99年10月28日將豪進公司負責人由劉于豪變更登記為劉曉武。陳志輝、劉曉武與林源洋為美化豪進公司帳冊以便向金融機構貸款,竟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從99年10月到100年4月間,豪進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竟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102紙,總計金額603萬3284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豪進公司銷項憑證,除附表二營業稅額為0 之營業人及虛設行號之易利公司外,全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陳志輝、劉曉武與林源洋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287,211元,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陳志輝明知陳德陽(通緝中,到案另結)並無資力申設公司,竟於99年4月7日起,以陳德陽為人頭,擔任設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易利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易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志輝、陳德陽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在100年3、4月及8月間並無實際向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銷貨,竟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發票8紙,總計金額125萬2856元,交付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充當易利公司之銷項憑證,陳志輝、陳德陽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三所示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62,64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及正確性。 四、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告發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劉于豪、陳志輝、劉曉武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被告劉于豪及其辯護人雖於本院102年6月24日行準備程序時表示證人即被告林源洋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70頁反面),嗣於本院102年8月19日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劉于豪及其辯護人,及被告陳志輝、劉曉武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33頁反面),或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均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供述證據皆有證據能力。 二、犯罪事實一部分: ㈠訊據被告劉于豪固坦承伊於98年間成立豪進公司之後,經營不善,伊沒時間去註銷,林源洋向伊借發票,伊將99年5、6月之豪進公司發票和發票章、公司大小章都借給林源洋使用之客觀事實,惟否認有何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幫助附表一公司逃漏稅捐罪,辯稱:「我將豪進公司99年5、6月間發票、發票章、公司大小章拿給林源洋,我就對他表示我把豪進頂讓給他,林源洋當時也有跟我提他要買豪進公司,我就說請我的會計師去辦理,林源洋就說他要請他台北的會計師去辦理,他叫我提供登記事項表給他,他要請他的會計師去辦理,直到我的會計師跟我說林源洋要求我給他99年7、8月間的發票,我才問林源洋為何都沒有去辦理豪進公司的過戶,我成立豪進公司的費用大約2萬到4萬元之間,所以我跟林源洋談轉讓豪進公司的條件就是將成立公司的費用給我,也有將費用給付給我,我們之間沒有簽立轉讓契約,只有林源洋準備一份簽立轉讓同意書給我簽名,但前後簽了二份不一樣時間的同意書,我也不知道為何他要我簽二份同意書,我認為我已經在99年5、6月間將豪進公司轉讓給林源洋了,是林源洋一直拖,林源洋跟我說既然公司已經轉讓給他,就將發票、發票章、公司大小章交給他就好了,他要自己去辦理公司轉讓登記的手續,我本來是要將豪進註銷,因為豪進公司沒有任何價值,結果林源洋開口跟說要買豪進,所以事後的事情都是林源洋去處理」云云(本院卷第68頁)。然被告劉于豪於102年2月20日偵查中自承:「(提示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之談話筆錄)是否屬實?)屬實。(問:你說在99年5、6月間,在朋友介紹下認識林源洋,他向你無償借用豪進公司的發票,是否屬實?)屬實。豪進公司因為生意不佳,我已經沒有在營業了,但是我沒有去撤銷公司,後來我到北部去,有朋友介紹我認識林源洋,他知道我豪進公司尚未撤銷,就跟我借發票,我沒想那麼多就借他,但我覺得不對勁,後來沒多久我就直接把公司轉讓給他,我有跟他說我要請我的會計師去辦,我要完全退出豪進公司,連股東身分都不要有,但後來他跟我說要請他的會計師去辦,他還有拿股東讓渡同意書給我簽,我不知道我簽的是否是部分轉讓而已,我是事後有案件,才知道我沒有完全轉讓豪進公司,他是無償跟我借發票,當時我有跟他說清楚若銷項稅額增加,增加的稅額要由他繳,所以從我借他發票後,稅務部分都是由他處理。(你另外還有成立一間弘鼎盛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實際負責人是嗎?)這是林源洋成立的,他是掛我的名字,因為我當時跟他合夥弘鼎盛公司,我是負責通訊,他負責發票跟經營,我算是被他請的,我只處理通訊部分,其他都是他在處理,我不清楚,公司通訊營收部分扣掉成本後是對拆的,弘鼎盛公司由林源洋出錢,房租、水電是我跟他一人一半,我在弘鼎盛公司負責門號申辦業務,另外還有賣一些通訊器材的小配件,我當時會同意跟林源洋合作,是因為我本來在擺地攤,沒有固定的地方,他跟我說他租一個地方才會有固定的客源,公司在台北市○○○路○○○○○○00號卷一第379-382頁),足認被告劉于豪係在轉 讓豪進公司之前,就已經將豪進公司發票交給林源洋全權開立,並已經預期林源洋會開發票出去當作銷項,才會約定若造成豪進公司稅額增加,要由林源洋負擔,且被告劉于豪與林源洋另合夥開立弘鼎盛公司,兩人關係密切,若被告劉于豪確實不願意在辦理變更豪進公司負責人登記之前,讓林源洋掌控豪進公司發票,大可拒絕交付豪進公司空白發票、發票章,其明知豪進公司已無營業事實,且尚未辦理轉讓,自己仍係登記負責人,卻讓林源洋掌控豪進公司發票任意開立,對其虛偽開立之事實自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實難對事後林源洋開立發票及幫助附表一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事實推卸責任,被告劉于豪嗣後於本院所辯,係因林源洋拖延辦理公司轉讓登記,對於發票使用方式均不知情云云,自不足採信。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源洋於本院102年8月19日準備程序承認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四張發票是伊交給公司經理李俊德所開立,但之後又改稱,99年5、6月間是伊跟劉于豪雙方都有開立發票,99年7、8月間公司才由林源洋擔任實際負責人,坦承豪進公司沒有實際營業(本院卷第131頁反面筆錄),因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三、四開給 嘉城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那天有限公司的期間是99年7 、8月間,故亦堪認定為林源洋所開立,是依照證人林源洋 之證詞,附表一之不實發票,全部均係林源洋所開立無誤,惟99年5至8月間,劉于豪既仍係豪進公司之負責人,迄於99年10月28日始變更登記為劉曉武,在此變更登記之前,劉于豪仍為豪進公司負責人,其於豪進公司未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前,提供豪進公司空白發票概括授權予林源洋任意使用,自不能對林源洋開立發票之事實和用途諉為不知,已如前述,是尚難僅憑林源洋之供述對被告劉于豪為有利之認定。另證人林源洋雖曾於102年2月6日偵查中證稱(被告身分): 「是99年10月間變更負責人後,我才開始使用豪進公司的發票,99年5、6月間到變更負責人期間,都是劉于豪在使用豪進公司的發票」云云(他字20號卷一第302頁),然與其於 本院準備程序所述99年5月開始發票就是伊處理乙節不符, 且該證詞對被告劉于豪更為不利,附此敘明。 ㈢此外,復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豪進公司及易利公司涉嫌虛設行號調查報告及事證卷一內之案情報告(第1-15頁)、豪進公司99年5月至100年6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第17頁) 、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第19-25頁)、台中市政府98年4月10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第221-224頁)、99年10月28日豪進公司變 更登記表(變更負責人為劉曉武,第255頁)、豪進公司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第77-195頁)等在卷可參。綜上,被告劉于豪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至於辯護人聲請主詰問證人江明玉,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經整理略以):「99年度豪進公司的會計是由我處理,99年度的1到8月發票是我去買的,5、6月份的營業稅有傳真給我發票作申報,7、8月份的是9月申報,9月份的時候換負責人有個林先生跟我聯絡,拿換負責人的資料,及拿發票,1、2、3、4月都是我申報的,因為買了發票,豪進公司都沒有領回去,所以那四個月豪進公司都沒有開發票,豪進公司在99年1到4月是停業狀態,被告劉于豪曾經向我表示過要將豪進公司要轉讓給他人,被告林源洋沒有直接向我要請領發票,是在99年9月確定負責人之後,林先生才跟我聯 絡,5、6月的時候有人傳真給我進項發票及銷項內容,要我報稅,但是我不記得是劉于豪或是林源洋傳的,銷項發票是我幫他填寫的,空白發票都還在我這裡,5、6月份我是依據他們傳真給我營業人名稱、品名、銷售金額,我幫他們填發票,7、8月份就是他們自己開發票,7、8月份我應該是拿給林源洋,因為9月要申報的時候我去收7、8月份發票,我是 去跟林源洋拿的,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我只是幫他們送國稅局的部分,經濟部的部分不是我辦的,我有幫他們購買99年9月到100年4月的空白發票,都是送到英才路那邊,都是送 到二樓一個陳先生,是那邊的經理,是否是在庭的陳志輝我不記得,因為好久了,劉于豪跟我說他這家豪進公司要轉讓之後,他跟我說之後會有個林先生跟我聯絡,轉讓之後剛開始是林先生,後來就都陳先生跟我接洽,從傳真99年5、6月的進項發票及銷項內容時,我就沒有再跟劉于豪接觸,在99年5月到99年9月是誰跟我聯絡,我不太記得,因為劉于豪很早就跟我說要換負責人,他有跟我說之後會有個林先生跟我聯絡,但是時間點我不記得了」等語(本院卷第198- 200頁),證人江明玉就豪進公司99年5-8月之發票,均係與豪進 公司人員以傳真方式聯繫,是並無法確認由何人開立發票,其所述尚難對被告劉于豪為何有利之認定。 三、犯罪事實二部分:訊據被告陳志輝、劉曉武均認罪,並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豪進公司及易利公司涉嫌虛設行號調查報告及事證卷一內之案情報告、豪進公司99年5月至100年6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第1-17頁)、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第19-25頁)、台中市政府98年4月10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第221-223頁)、99年10月28日豪進公司變更登記表(變更負責人為 劉曉武,第255頁)、豪進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第77-195頁)等在卷可參。綜上,被告陳志輝、劉曉武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犯罪事實三部分:訊據被告陳志輝於本院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豪進公司及易利公司涉嫌虛設行號調查報告及事證卷一內之案情報告(第1-17頁)、易利公司100年1月至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第31頁)、易利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第197-209頁)等在卷可參。綜上,被告陳志 輝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五、論罪: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類 ,此觀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 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 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 ㈡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 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 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 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份者,應與有該身份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 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件被告陳志輝雖不具備豪進公司及易利公司負責人身分,然其分別與登記負責人劉曉武(犯罪事實二)及陳德陽(犯罪事實三)共同實行犯罪,其雖無特定身分關係,依照刑法第31條第1項,仍以正犯論。 ㈣犯罪事實一部分,核被告劉于豪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劉于豪與林源洋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檢察官起訴書認為劉于豪、林源洋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發票21紙,總計金額共688萬8930元,交付予附表一所列四家公司幫助附表一所 示納稅義務人逃漏34萬4447元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確認,只有附表一編號四所示那天有限公司非虛設行號,有實際逃漏稅捐,其他編號一至三所載公司均係虛設行號,本毋庸繳納營業稅,是經重新計算後,幫助逃漏營業稅金額由34萬餘元降為64,140元,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9月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 本院卷第144-147頁反面可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亦同此旨),應予指明,就檢察官起訴被告幫助逃 漏營業稅犯行超出本院有罪判決範圍之部分,因檢察官認為與上開有罪部分係集合犯一罪關係,是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㈤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被告陳志輝、劉曉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二人與林源 洋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雖檢察官認為被告二人就幫助附表二等營業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為296,921元 ,然經本院依職權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確認,該局剔除原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7易利公司(虛設行號毋庸繳納營業稅)以及取得發票後並未提出扣抵營業稅之營業人後,實際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金額應為287,211元,有上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函文及附件在卷可憑,應予指明,是檢察官起訴超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因為檢察官認為與有罪部分為集合犯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㈥犯罪事實三部分,核被告陳志輝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陳志輝與陳德陽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㈦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避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 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規範之犯罪主體及行為態樣,係商業負責人之業務活動,而商業負責人為達經營事業之目的,客觀上反覆填製會計憑證當屬必然結果,在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以單一犯意反覆為申報營業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亦屬常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101年度 上訴字第1228號判決參照),是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劉于豪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陳志輝、劉曉武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陳志輝所犯如附表三所示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均各係於同一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等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觀念上,縱在密接時間內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舉動,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各論以一罪,被告劉于豪、陳志輝、劉曉武等人所犯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六、科刑: ㈠陳志輝累犯:被告陳志輝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陳志輝利用劉曉武及陳德陽 分別擔任豪進公司及易利公司人頭負責人,由其居於主要地位而為本件犯罪事實二、三犯行,本院認尚不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劉于豪將其擔任負責人之豪進公司99年5到8月空白發票交給共犯林源洋,讓林源洋開立附表一所示不實發票,並幫助附表一編號四之商家逃漏稅捐6萬餘元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並犯罪後否認知悉林源洋索取空白發票之目的,又辯稱當時認為公司已經轉讓給林源洋,是林源洋拖延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手續云云,難謂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爰審酌被告陳志輝前已有違反公司法前科,仍不知悔改,利用人頭負責人劉曉武擔任豪進公司99年10月之後之人頭負責人,又利用陳德陽擔任易利公司人頭負責人,開立附表二所示不實豪進公司發票,幫助附表二部分商家逃漏營業稅高達28萬餘元,開立附表三不實之易利公司發票,幫助附表三商家逃漏營業稅6萬餘元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 罪所生之損害,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爰審酌被告劉曉武同意擔任99年10月後之豪進公司人頭負責人,由陳志輝開立不實附表二豪進公司發票,幫助附表二所示部分商家逃漏28萬餘元營業稅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記載被告劉于豪有將不實事項填入帳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並認為被告 劉于豪收集發票部分,即自99年5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明知豪進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即本判決附表四)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即由林源洋取得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發票共9張,總計金額687萬1820元,充當豪進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在前開期間,填製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豪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納稅義務人豪進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共計34萬3591元,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司負責人施以刑事制裁,從而對上開被告劉于豪施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云云,惟卷內並無帳冊,且證人江明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將帳記在電腦裡但均已刪除,並無保留(本院卷第200頁),是尚難僅憑證人江明玉之證詞,認定本案被告有將 不實事項填入豪進公司帳冊之事實,檢察官並無舉證被告劉于豪除了取得不實發票以外,另有將不實交易記入豪進公司帳冊之行為,況檢察官認為劉于豪有逃漏豪進公司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部分,本院依職權調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9月4日函 確認沒有逃漏稅捐,因豪進公司為虛進虛銷並無營業事實,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亦同此旨),是虛設行號單純收集不實發票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另認為被告陳志輝、劉曉武有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行為,並為製造豪進公司營運之假象,以順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間起至100年5月間止,明知豪進公司並無與起訴書附表三(即本判決附 表五)所示之營業人交易,竟取得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72張,總計金額為539萬9507元,充當豪進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在前開期間內,填製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豪進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幫助豪進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共計26萬998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云云,惟此部分卷內並無帳冊,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陳志輝、劉曉武除有取得附表五所示不實發票外,另有何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行為,況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確認豪進公司為虛設行號,本毋庸繳納營業稅,豪進公司收集起訴書附表三所示發票部分,並未涉及逃漏豪進公司稅捐,此部分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 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等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檢察官於起訴書就犯罪事實三另認被告被告陳志輝為納稅義務人易利公司逃漏營業稅,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意聯絡,於100年1月及3月間取得 如起訴書附表五(即本判決附表六)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張,總計金額共138萬6800元,充當易利公司之進項憑證而列為進貨成本後,在前開期間內,填製會計憑證之轉帳傳票及相關分類帳冊、明細表,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作為易利公司扣抵銷項稅額而行使之,納稅義務人易利公司因此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稅額共計6萬9340元,足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法人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云云。然卷內並無易利公司帳冊,檢察官並無舉證證明被告有何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行為,亦未舉證證明易利公司向他人收集發票有何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況易利公司為虛設行號,毋庸申報營業稅,自無逃漏稅捐之情形,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郭明嵐、楊朝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豪進公司99年5月至8月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即原起訴書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 │銷售金額 │幫助逃漏之營│ │ │ │ │ │(新臺幣) │業稅額(新臺 │ │ │ │ │ │ │幣) │ ├──┼─────┼────┼───┼──────┼──────┤ │ 1 │力聖興業有│99年5月 │ 2 │76萬3000元 │ 0 │ │ │限公司 │ │ │ │ │ ├──┼─────┼────┼───┼──────┼──────┤ │ 2 │同冠興業有│99年5月 │ 2 │75萬元 │ 0 │ │ │限公司 │ │ │ │ │ ├──┼─────┼────┼───┼──────┼──────┤ │ 3 │嘉城國際科│99年7、8│ 12 │409萬3130元 │ 0 │ │ │技股份有限│月 │ │ │ │ │ │公司 │ │ │ │ │ ├──┼─────┼────┼───┼──────┼──────┤ │ 4 │那天有限公│99年7、8│ 5 │128萬2800元 │6萬4140元 │ │ │司 │月 │ │ │ │ ├──┴─────┴────┴───┴──────┴──────┤ │排除虛設行號力聖興業有限公司、同冠興業有限公司、嘉城國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後,豪進公司雖開立21張不實發票,然僅於99年7、8月幫助│ │那天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金額64140元 │ └───────────────────────────────┘ 附表二:豪進公司99年9月至100年5月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即原起訴書附表四)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 │銷售金額 │幫助逃漏之營│ │ │ │ │ │ │業稅額 │ │ │ │ │ │ │(新臺幣) │ ├──┼─────┼────┼───┼──────┼──────┤ │ 1 │御創間堂有│99年10月│ 3 │50萬元 │2萬5000元 │ │ │限公司 │ │ │ │ │ ├──┼─────┼────┼───┼──────┼──────┤ │ 2 │飛龍科技資│99年11月│ 9 │89萬5714元 │4萬4786元 │ │ │訊社 │至100年4│ │ │ │ │ │ │月 │ │ │ │ ├──┼─────┼────┼───┼──────┼──────┤ │ 3 │起飛國際有│100年2月│ 3 │35萬5405元 │1萬7770元 │ │ │限公司 │ │ │ │ │ ├──┼─────┼────┼───┼──────┼──────┤ │ 4 │鉅麗富達股│100年1月│ 1 │1500元 │7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台灣人壽保│100年3月│ 1 │8095元 │0(未提出扣 │ │ │險股份有限│ │ │ │抵) │ │ │公司 │ │ │ │ │ ├──┼─────┼────┼───┼──────┼──────┤ │ 6 │中華全球食│100年2月│ 1 │2381元 │0(未提出扣 │ │ │物股份有限│ │ │ │抵) │ │ │公司 │ │ │ │ │ ├──┼─────┼────┼───┼──────┼──────┤ │ 7 │亞普達國際│100年2月│ 1 │800元 │40元 │ │ │電子商務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東元電機股│100年4月│ 1 │1950元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碩鎰企業股│100年2月│ 1 │700元 │3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0 │鈦昇科技股│100年3月│ 1 │1200元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1 │鋼堡科技股│99年11月│ 1 │381元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2 │友達光電股│100年3月│ 1 │286元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3 │明霖文教出│100年3月│ 1 │3810元 │0 │ │ │版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4 │沛思有限公│99年11月│ 1 │2萬1252元 │0 │ │ │司 │ │ │ │ │ ├──┼─────┼────┼───┼──────┼──────┤ │15 │富罡工程有│99年11月│ 1 │7500元 │0 │ │ │限公司 │ │ │ │ │ ├──┼─────┼────┼───┼──────┼──────┤ │16 │治仁企管顧│100年1月│ 1 │333元 │17元 │ │ │問有限公司│ │ │ │ │ ├──┼─────┼────┼───┼──────┼──────┤ │17 │大日光電科│100年3、│ 4 │200萬元 │10萬元 │ │ │技有限公司│4月 │ │ │ │ ├──┼─────┼────┼───┼──────┼──────┤ │18 │日興營造有│99年12月│ 1 │1300元 │65元 │ │ │限公司 │ │ │ │ │ ├──┼─────┼────┼───┼──────┼──────┤ │19 │銨陞興業有│99年11月│ 4 │9萬1400元 │4570元 │ │ │限公司 │ │ │ │ │ ├──┼─────┼────┼───┼──────┼──────┤ │20 │台灣歐姆龍│100年4月│ 2 │3萬2810元 │1640元 │ │ │雷射先進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1 │竑穗興業有│100年1月│ 1 │3萬元 │1500元 │ │ │限公司西屯│ │ │ │ │ │ │區營業處 │ │ │ │ │ ├──┼─────┼────┼───┼──────┼──────┤ │22 │吾達工業股│100年2月│ 1 │2萬8800元 │144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3 │優達景觀設│99年11月│ 1 │2萬元 │1000元 │ │ │計有限公司│ │ │ │ │ ├──┼─────┼────┼───┼──────┼──────┤ │24 │尚億不動產│100年3月│ 1 │1萬2500元 │0 │ │ │經紀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25 │得霖企業有│100年3月│ 1 │1萬381元 │519元 │ │ │限公司 │ │ │ │ │ ├──┼─────┼────┼───┼──────┼──────┤ │26 │台灣冠復股│100年1月│ 1 │9800元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7 │八十七商業│99年11月│ 1 │8476元 │424元 │ │ │設計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28 │貝思特攝影│100年1月│ 1 │7300元 │365元 │ │ │社 │ │ │ │ │ ├──┼─────┼────┼───┼──────┼──────┤ │29 │君鑑股份有│100年2月│ 1 │2600元 │130元 │ │ │限公司 │ │ │ │ │ ├──┼─────┼────┼───┼──────┼──────┤ │30 │奧羅拉研科│100年3月│ 1 │762元 │0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31 │樺羽紙器印│99年11月│ 3 │29萬2500元 │1萬4625元 │ │ │刷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32 │新雅通企業│100年3、│ 2 │2萬8986元 │1449元 │ │ │有限公司 │4月 │ │ │ │ ├──┼─────┼────┼───┼──────┼──────┤ │33 │吉富精密工│100年3月│ 1 │2萬元 │1000元 │ │ │具有限公司│ │ │ │ │ ├──┼─────┼────┼───┼──────┼──────┤ │34 │永朋精密有│99年11月│ 1 │1萬100元 │505元 │ │ │限公司 │ │ │ │ │ ├──┼─────┼────┼───┼──────┼──────┤ │35 │銓亨自動控│99年11月│ 1 │5500元 │275元 │ │ │制設備工程│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36 │成威工程顧│99年12月│ 2 │2000元 │100元 │ │ │問有限公司│至100年3│ │ │ │ │ │ │月 │ │ │ │ ├──┼─────┼────┼───┼──────┼──────┤ │37 │協宏精密有│99年12月│ 1 │1400元 │0 │ │ │限公司 │ │ │ │ │ ├──┼─────┼────┼───┼──────┼──────┤ │38 │玖嶧企業社│99年11月│ 1 │700元 │35元 │ ├──┼─────┼────┼───┼──────┼──────┤ │39 │晁潔企業有│100年1月│ 1 │10萬元 │5000元 │ │ │限公司 │ │ │ │ │ ├──┼─────┼────┼───┼──────┼──────┤ │40 │竑穗興業有│99年11月│ 2 │7萬5500元 │3775元 │ │ │限公司彰基│至100年1│ │ │ │ │ │營業處 │月 │ │ │ │ ├──┼─────┼────┼───┼──────┼──────┤ │41 │松浦股份有│100年1月│ 1 │9524元 │476元 │ │ │限公司 │ │ │ │ │ ├──┼─────┼────┼───┼──────┼──────┤ │42 │震興企業社│99年12月│ 1 │4500元 │225元 │ ├──┼─────┼────┼───┼──────┼──────┤ │43 │百威旅行社│99年12月│ 1 │1萬2952元 │648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台中分公│ │ │ │ │ │ │司 │ │ │ │ │ ├──┼─────┼────┼───┼──────┼──────┤ │44 │德昌手藝行│100年1月│ 1 │1萬元 │500元 │ ├──┼─────┼────┼───┼──────┼──────┤ │45 │榮泰室內設│99年11月│ 1 │6000元 │300元 │ │ │計有限公司│ │ │ │ │ ├──┼─────┼────┼───┼──────┼──────┤ │46 │東森人力仲│100年3月│ 1 │1800元 │0 │ │ │介有限公司│ │ │ │ │ ├──┼─────┼────┼───┼──────┼──────┤ │47 │創造力互動│100年3月│ 1 │1490元 │0 │ │ │媒體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48 │中港新館股│99年11月│ 1 │762元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49 │捷瑞通信有│99年11月│ 4 │66萬3400元 │ 3萬3170元 │ │ │限公司 │、12月 │ │ │ │ ├──┼─────┼────┼───┼──────┼──────┤ │50 │毅鼎工業股│99年12月│ 1 │15萬1200元 │ 756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51 │鉅析科技股│100年3月│ 3 │3萬8738元 │ 193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52 │敏閥企業股│99年12月│ 1 │3萬6000元 │ 18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53 │原盛電子股│99年11月│ 1 │2萬1429元 │ 107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54 │孜豐科技股│100年3月│ 1 │8000元 │ 4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55 │拓亞商事有│100年3月│ 1 │3500元 │ 175元 │ │ │限公司 │ │ │ │ │ ├──┼─────┼────┼───┼──────┼──────┤ │56 │力大自動控│99年11月│ 2 │3000元 │ 150元 │ │ │制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57 │易利事業有│100年2月│ 1 │19萬4200元 │ 9710元 │ │ │限公司 │ │ │ │ │ ├──┼─────┼────┼───┼──────┼──────┤ │58 │凱新金屬企│99年11月│ 1 │2萬1000元 │ 1050元 │ │ │業社 │ │ │ │ │ ├──┼─────┼────┼───┼──────┼──────┤ │59 │恒州大砌展│100年1月│ 1 │1萬4000元 │ 700元 │ │ │業有限公司│ │ │ │ │ ├──┼─────┼────┼───┼──────┼──────┤ │60 │雅力特手藝│100年3月│ 1 │8381元 │ 419元 │ │ │生活館 │ │ │ │ │ ├──┼─────┼────┼───┼──────┼──────┤ │61 │慶陽自動化│99年11月│ 1 │3100元 │ 155元 │ │ │機械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62 │星灃水電管│100年1月│ 1 │1905元 │0 │ │ │件企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63 │靖旺有限公│100年3月│ 1 │800元 │ 40元 │ │ │司 │ │ │ │ │ ├──┼─────┼────┼───┼──────┼──────┤ │64 │港富五金股│100年1月│ 1 │2848元 │ 14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5 │光禹精密有│99年11月│ 3 │9萬3300元 │ 4665元 │ │ │限公司 │ │ │ │ │ ├──┼─────┼────┼───┼──────┼──────┤ │66 │冠鋒鋼品股│100年1月│ 1 │7萬6000元 │ 38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7 │永煒鋼鐵股│100年1月│ 1 │2萬8571元 │ 142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68 │銘得興業有│100年3月│ 1 │1萬3500元 │ 675元 │ │ │限公司 │ │ │ │ │ ├──┼─────┼────┼───┼──────┼──────┤ │69 │奇磐股份有│100年3月│ 1 │4762元 │ 238元 │ │ │限公司 │ │ │ │ │ ├──┼─────┼────┼───┼──────┼──────┤ │70 │隆晟開發工│100年2月│ 1 │4500元 │ 225元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102 │0000000元 │30萬1663元 │ ├──┴─────┴────┴───┴──────┴──────┤ │豪進公司雖開立102張不實發票,然就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經排除原起 │ │訴書附表四編號57易利事業有限公司及未提出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人(│ │買受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0)之後,豪進公司99年10月至100年6月幫 │ │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金額應為287211元 │ └───────────────────────────────┘ 附表三:易利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即原起訴書附表六)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 │銷售金額 │幫助逃漏之營│ │ │ │ │ │(新臺幣) │業稅額(新臺 │ │ │ │ │ │ │幣) │ ├──┼─────┼────┼───┼──────┼──────┤ │ 1 │翰顥工程有│100年8月│ 2 │11萬 │5500元 │ │ │限公司 │ │ │ │ │ ├──┼─────┼────┼───┼──────┼──────┤ │ 2 │新亞資訊工│100年3月│ 6 │114萬2856元 │5萬7144元 │ │ │作室 │、4月 │ │ │ │ ├──┼─────┼────┼───┼──────┼──────┤ │ │合 計 │ │ 8 │125萬2856元 │6萬2644元 │ │ │ │ │ │ │ │ └──┴─────┴────┴───┴──────┴──────┘ 附表四:豪進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即原起訴書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金三合股份│99年7月 │ 6 │525萬6820元 │26萬2841元 │ │ │有限公司 │、8月 │ │ │ │ ├──┼─────┼────┼───┼──────┼──────┤ │ 2 │力鋐有限公│99年6月 │ 3 │161萬5000元 │8萬750元 │ │ │司 │ │ │ │ │ ├──┼─────┼────┼───┼──────┼──────┤ │ │合 計 │ │ 9 │687萬1820元 │34萬3591元 │ └──┴─────┴────┴───┴──────┴──────┘ 附表五: 豪進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 (即原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凱創堂股份│99年10月│ 1 │23萬4000元 │1萬17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居家屋事業│99年9、 │ 2 │91萬8360元 │4萬5918元 │ │ │有限公司 │10月 │ │ │ │ ├──┼─────┼────┼───┼──────┼──────┤ │ 3 │起飛國際有│100年3、│ 3 │202萬9600元 │10萬1480元 │ │ │限公司 │4月 │ │ │ │ ├──┼─────┼────┼───┼──────┼──────┤ │ 4 │弘鼎盛企業│100年4月│ 1 │7萬1000元 │355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立光科技國│100年1月│ 11 │6萬271元 │3015元 │ │ │際股份有限│至4月 │ │ │ │ │ │公司 │ │ │ │ │ ├──┼─────┼────┼───┼──────┼──────┤ │ 6 │展碁國際股│99年11月│ 17 │36萬6498元 │1萬8327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00年3│ │ │ │ │ │ │月 │ │ │ │ ├──┼─────┼────┼───┼──────┼──────┤ │ 7 │群環科技股│99年11月│ 23 │38萬384元 │1萬9021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00年3│ │ │ │ │ │ │月 │ │ │ │ ├──┼─────┼────┼───┼──────┼──────┤ │ 8 │建達國際股│99年12月│ 16 │43萬9104元 │2萬1957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00年 │ │ │ │ │ │ │2月 │ │ │ │ ├──┼─────┼────┼───┼──────┼──────┤ │ 9 │蛇吞象實業│99年11月│ 5 │4萬2893元 │2145元 │ │ │有限公司 │至100年 │ │ │ │ │ │ │1月 │ │ │ │ ├──┼─────┼────┼───┼──────┼──────┤ │10 │連鈺電子有│99年11月│ 5 │7萬8042元 │3902元 │ │ │限公司 │至100年3│ │ │ │ │ │ │月 │ │ │ │ ├──┼─────┼────┼───┼──────┼──────┤ │11 │精技電腦股│99年11月│ 11 │15萬9384元 │7969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00年3│ │ │ │ │ │高雄分公司│月 │ │ │ │ ├──┼─────┼────┼───┼──────┼──────┤ │12 │安屹科技資│99年11月│ 10 │8萬5048元 │4253元 │ │ │訊有限公司│至100年4│ │ │ │ │ │ │月 │ │ │ │ ├──┼─────┼────┼───┼──────┼──────┤ │13 │台灣亞銳士│99年11月│ 19 │21萬465元 │1萬525元 │ │ │股份有限公│至100年3│ │ │ │ │ │司 │月 │ │ │ │ ├──┼─────┼────┼───┼──────┼──────┤ │14 │旺德電通股│99年12月│ 1 │3048元 │15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5 │甘霖科技有│99年11月│ 1 │7300元 │365元 │ │ │限公司 │ │ │ │ │ ├──┼─────┼────┼───┼──────┼──────┤ │16 │玟侑科技有│99年12月│ 2 │7800元 │391元 │ │ │限公司 │ │ │ │ │ ├──┼─────┼────┼───┼──────┼──────┤ │17 │亞世特有限│99年12月│ 2 │7950元 │398元 │ │ │公司 │至100年1│ │ │ │ │ │ │月 │ │ │ │ ├──┼─────┼────┼───┼──────┼──────┤ │18 │弗斯特科技│99年11月│ 1 │4433元 │222元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19 │聚碩科技股│99年12月│ 1 │1萬710元 │53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0 │富基電通股│99年12月│ 2 │1萬2000元 │60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1 │順發電腦股│100年1月│ 2 │8360元 │41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英才分公司│ │ │ │ │ ├──┼─────┼────┼───┼──────┼──────┤ │22 │威健實業股│99年11月│ 2 │1萬6310元 │816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2月 │ │ │ │ ├──┼─────┼────┼───┼──────┼──────┤ │23 │亞碩國際通│99年11月│ 4 │1萬6375元 │819元 │ │ │路股份有限│至100年2│ │ │ │ │ │公司 │月 │ │ │ │ ├──┼─────┼────┼───┼──────┼──────┤ │24 │震旦行股份│99年12月│ 12 │1萬4016元 │702元 │ │ │有限公司台│至100年3│ │ │ │ │ │中五分公司│月 │ │ │ │ ├──┼─────┼────┼───┼──────┼──────┤ │25 │台中市電腦│99年12月│ 1 │3萬5714元 │1786元 │ │ │商業同業公│ │ │ │ │ │ │會 │ │ │ │ │ ├──┼─────┼────┼───┼──────┼──────┤ │26 │精技電腦股│99年11月│ 4 │5萬1470元 │2574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00年1│ │ │ │ │ │ │月 │ │ │ │ ├──┼─────┼────┼───┼──────┼──────┤ │27 │虹優科技股│99年11月│ 5 │5萬8572元 │2928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00年5│ │ │ │ │ │彩虹3C台中│月 │ │ │ │ │ │營業所 │ │ │ │ │ ├──┼─────┼────┼───┼──────┼──────┤ │28 │嘉亨科技股│99年12月│ 6 │7萬400元 │3520元 │ │ │份有限公司│至100年2│ │ │ │ │ │ │月 │ │ │ │ ├──┼─────┼────┼───┼──────┼──────┤ │ │合 計 │ │ 172 │539萬9507元 │26萬9989元 │ └──┴─────┴────┴───┴──────┴──────┘ 附表六:易利公司取得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即原起訴書附表五)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豪進國際電│100年1月│ 1 │19萬4200元 │9710元 │ │ │信科技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2 │大日光電科│100年3月│ 3 │119萬2600元 │5萬9630元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 4 │138萬6800元 │6萬934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