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0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崇文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21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崇文為銓佑交通有限公司之貨運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凌晨6時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載運冰箱2台至臺中市○○區○○ 路000號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東勢衛星所廠區並進行卸 貨時,本應注意依該廠區規定,以貨車升降尾門(即附於貨車車尾之升降機)下貨時,需由2名人員(不含操作升降尾 門之人員)協助將籠車(又稱物流臺車,下有4只滑輪可供 推動,於本件係用以裝載冰箱之容器)推至升降尾門定位,並於升降尾門下降時扶住籠車,方可下貨,竟因貪快而疏未注意,明知2台冰箱搬運至升降尾門上後,升降尾門上空間 已幾乎遭佔滿,而無法依上揭規定由2人在旁扶持,竟仍未 要求移除1台冰箱,而在無第2人協助扶持貨物之情形下,遽然指示一旁之廠區協助人員劉佳豪按下遙控器按鈕而操作升降尾門下降。惟劉佳豪因不熟悉遙控器操作方式,誤將遙控器最下方之「西」鍵當成原本應按之「下」鍵按下,致該升降尾門水平改變而傾斜,升降尾門上放置之冰箱2台因而朝 貨車後方地面之方向翻倒。此時站立於地面等待下貨、與有過失之廠區員工即告訴人陳郁升見狀,因擔心貨物安全,未立即閃避反上前扶持冰箱,乃遭翻倒之冰箱壓傷而受有第二腰椎骨折併脫位、右足內外踝開放性骨折併脫臼、閉鎖性左臗關節脫臼、牙齒(斷裂)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