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劉慎茹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被 告 范煥瑾 志州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18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林佳瑩 法 官 陳航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