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6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崑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1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崑源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高姓成年男子邀約,自民國98年8 月31日起,擔任址設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騰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騰瑋公司,嗣於99年3 月12日,遷址至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負責人;另自98年12月18日起,擔任址設宜蘭縣蘇澳鎮○○路00號玉記商務有限公司(下稱玉記公司)負責人,竟基於與他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將其以玉記公司、騰瑋公司名義申請支票輾轉交付張三格(另案以99年度偵字第28338 號提起公訴,經鈞院以100 年度重易字第11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在案)所屬詐欺集團販售。嗣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林永仁(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緝字第347 號提起公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370 號審理,並於102 年3 月26日以102 年士院刑地緝字第94號發布通緝在案)、戴國瓊(已於97年11月15日歿)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取得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均無兌現可能之玉記公司、騰瑋公司支票後,為附表所示之犯行,而使星裕國際有限公司、陳昌能及王偉勳(另案以102 年度偵字第7960號為不起訴處分)、章光榮及郭裕旺(另案以102 年度偵字第10912 號為不起訴處分)受有損害,因認被告邱崑源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本案與本署100 年度偵字第16821 號、101 年度偵字第2326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0917 、10918 、16838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283號案件(即鈞院102 年度易字第3751號)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追加起訴。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得追加起訴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若非上開情形而追加起訴,該追加起訴自屬不合法。所謂「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係指與已起訴之案件,自起訴形式上觀察,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定下列4 款情形之一者: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追加起訴之目的乃為訴訟經濟,至於是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認定(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5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公訴人係以本案與本院所審理之102 年度易字第3751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下稱甲案,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6821 號、101 年度偵字第2326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0917 、10918 、16838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283號),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情形,而追加起訴。然查,被告邱崑源並非甲案起訴之被告,且形式上觀察本案追加起訴書內容,亦無記載被告邱崑源與甲案之被告呂旻俊、陳坤炎、江建麗、李玉女、林文東、邱堂軒、張益源、陳順龍、林盈良、薛志成、黃騰瑩、江振偉、李斌、黃月盆、盧雨慶、葉文龍、朱振昌、何淑芬、潘忠豪等人間有何犯意聯絡而共犯上揭犯行或同時在同一處所個別犯罪等情,又被告邱崑源所涉者,亦非與甲案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之案件,是本案與甲案並非相牽連案件,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附表】: ┌─┬───┬────┬─────┬───┬───┬───┬───┬────┬────┬────────────┬────┐ │編│發票人│發票銀行│支票號碼 │發票日│金額(│被害人│加害人│詐騙時地│詐騙金額│詐欺行為 │卷證標的│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右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瑞希實│彰化銀行│GN0000000 │99年9 │25萬 │星裕國│林永仁│99年7月 │182萬 │林永仁(另案經臺灣士林地 │100年度 │ │ │業有限│桃園分行│ │月30日│8000元│際股份│ │間起至99│1000元 │方法院以101年度偵緝字第 │偵字第16│ │ │公司葉│ │ │ │ │有限公│ │年10月間│ │347號提起公訴,由臺灣士 │821號卷 │ │ │文龍 │ │ │ │ │司 │ │止 │ │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 │(五)第83│ │ ├───┼────┼─────┼───┼───┤ │ │ │ │字第370號審理,於102年3 │至85頁臺│ │ │玉記商│第一銀行│CA0000000 │99年9 │23萬 │ │ │ │ │月5日發佈通緝)意圖為自己│灣士林地│ │ │務有限│蘇澳分行│ │月30日│5000元│ │ │ │ │不法之所有,以不詳方式取│方法院檢│ │ │公司邱│ │ │ │ │ │ │ │ │得左列之支票後,在支票上│察署101 │ │ │崑源 │ │ │ │ │ │ │ │ │偽造「泰億社王義富」、「│年度偵緝│ │ ├───┼────┼─────┼───┼───┤ │ │ │ │連晟體育用品社」及「南運│字347 號│ │ │瑞希實│彰化銀行│GN0000000 │99年9 │12萬 │ │ │ │ │」等背書後,向址設臺北市│起訴書、│ │ │業有限│桃園分行│ │月30日│8500元│ │ │ │ │內湖區基湖路3巷47號8樓星│林永仁通│ │ │公司葉│ │ │ │ │ │ │ │ │裕公司佯稱:與星裕公司重│緝列表 │ │ │文龍 │ │ │ │ │ │ │ │ │要合夥人元吉企業有生意往│ │ │ ├───┼────┼─────┼───┼───┤ │ │ │ │來云云,向星裕公司訂購體│ │ │ │上勝興│華南銀行│DD0000000 │99年10│10萬 │ │ │ │ │育用品,並以該支票支付貨│ │ │ │業有限│新興分行│ │月9日 │8000元│ │ │ │ │款,而使星裕公司陷於錯誤│ │ │ │公司蔡│ │ │ │ │ │ │ │ │,誤信林永仁有前開廠商往│ │ │ 1│富安 │ │ │ │ │ │ │ │ │來支票,遂接續自99年7 月│ │ │ ├───┼────┼─────┼───┼───┤ │ │ │ │間起至99年10月問止,出貨│ │ │ │典悅實│合作金庫│VM0000000 │99年10│29萬 │ │ │ │ │給林永仁。惟支票屆期跳票│ │ │ │業有限│新莊分行│ │月30日│8000元│ │ │ │ │,星裕公司派員查證後,發│ │ │ │公司陳│ │ │ │ │ │ │ │ │現「泰億社王義富」等均未│ │ │ │志勇 │ │ │ │ │ │ │ │ │背書,始知受騙,而受有損│ │ │ ├───┼────┼─────┼───┼───┤ │ │ │ │害。 │ │ │ │玉記商│第一銀行│CA0000000 │99年10│23萬 │ │ │ │ │ │ │ │ │務有限│蘇澳分行│ │月30日│8500元│ │ │ │ │ │ │ │ │公司邱│ │ │ │ │ │ │ │ │ │ │ │ │崑源 │ │ │ │ │ │ │ │ │ │ │ │ ├───┼────┼─────┼───┼───┤ │ │ │ │ │ │ │ │玉塑科│華南銀行│AX0000000 │99年11│28萬 │ │ │ │ │ │ │ │ │技股份│學府分行│ │月6日 │6000元│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 │ │ │ │司陳順│ │ │ │ │ │ │ │ │ │ │ │ │龍 │ │ │ │ │ │ │ │ │ │ │ │ ├───┼────┼─────┼───┼───┤ │ │ │ │ │ │ │ │臣育有│新光銀行│YC0000000 │99年11│26萬 │ │ │ │ │ │ │ │ │限公司│蘆洲分行│ │月20日│9000元│ │ │ │ │ │ │ │ │蘇鴻銘│ │ │ │ │ │ │ │ │ │ │ ├─┼───┼────┼─────┼───┼───┼───┼───┼────┼────┼────────────┼────┤ │ │騰瑋電│中國信託│EA00000000│99年9 │20萬元│陳昌能│戴國瓊│99年8月 │20萬元 │戴國瓊(已於97年11月15日│他字卷從│ │ 2│訊有限│北新莊分│ │月20日│ │王偉勳│ │中旬 │ │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股P201-2│ │ │公司邱│行 │ │ │ │ │ │ │ │,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02 │ │ │崑源 │ │ │ │ │ │ │ │ │式取得該支票,交付給不知│ │ │ │ │ │ │ │ │ │ │ │ │情之王偉勳,以清償所債欠│ │ │ │ │ │ │ │ │ │ │ │ │之工程款,王偉勳再持以於│ │ │ │ │ │ │ │ │ │ │ │ │99年8月間,向陳昌能借款 │ │ │ │ │ │ │ │ │ │ │ │ │20萬元,惟支票屆期跳票,│ │ │ │ │ │ │ │ │ │ │ │ │而使王偉勳、陳昌能均受有│ │ │ │ │ │ │ │ │ │ │ │ │損害。 │ │ ├─┼───┼────┼─────┼───┼───┼───┼───┼────┼────┼────────────┼────┤ │ │騰瑋電│中國信託│EA00000000│99年9 │15萬元│章光榮│小陳 │99年8月 │15萬元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他字卷從│ │ 3│訊有限│北新莊分│ │月21日│ │郭裕旺│ │間 │ │陳」之成年男子,因積欠郭│股P200本│ │ │公司邱│行 │ │ │ │ │ │ │ │裕旺賭債,竟意圖為自己不│股102年 │ │ │崑源 │ │ │ │ │ │ │ │ │法之利益,以不詳方式,取│度偵字第│ │ │ │ │ │ │ │ │ │ │ │得該支票後,交付給不知情│10912號 │ │ │ │ │ │ │ │ │ │ │ │之郭裕旺,以清償賭債,嗣│不起訴處│ │ │ │ │ │ │ │ │ │ │ │郭裕旺再於99年8月間,持 │分書 │ │ │ │ │ │ │ │ │ │ │ │以向章光榮借款15萬元,惟│ │ │ │ │ │ │ │ │ │ │ │ │支票屆期跳票,且「小陳」│ │ │ │ │ │ │ │ │ │ │ │ │逃逸無蹤,而使郭裕旺、章│ │ │ │ │ │ │ │ │ │ │ │ │光榮均受有損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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