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映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89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映汝明知如起訴書附件一所示之著作物,已為愛桃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桃子公司)取得著作權。竟為販賣女性內衣,未經愛桃子公司同意及授權,即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0月1 日8 時起至103 年9 月25日11時07分止,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住處,重製附件一所示之著作物後(即附件三,上開重製物,部分有附件二之商標),即將上述重製物張貼上shop2000網站(http://www.shop2000.com.tw/candy-女王批發網),欲供不特定之成年顧客選購,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賴映汝因重製他人之著作物,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就被告所涉前揭犯行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並於104 年3 月4 日具狀撤回前揭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公訴意旨因部分上開攝影著作物中有告訴人商標圖形出現,而認被告一行為同時另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等語,惟查遍卷內,並無查獲任何仿冒商標之商品,告訴人亦到庭證稱:沒有抓到被告有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僅是被告所重製之照片上有告訴人之商標等情,有審判筆錄在卷足認,且被告亦否認有販賣偽品,則依此等事證,被告確有可能販賣真品,即無所謂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是本院尚難逕認被告有何涉犯上開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罪行,惟此部分公訴意旨既認係同一行為,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