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原 告 登士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燕秋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賴建宏律師 被 告 國泰牙科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琇 被 告 簡明琇 被 告 簡思巍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