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7379號、103年度偵字第2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義順所犯罪名及處罰,詳如附表編號1至8「罪名及處罰」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林義順前因詐欺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1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林義順自99年8 月31日起迄101年10月8日止,受僱於東升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升纖維公司),任職於該公司之臺中分公司,擔任業務員職務,負責業務開發及請、收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基於偽造文書、詐欺、業務侵占、背信等犯意而為下列行為:㈠、於101 年3 月5 日,代表東升纖維公司與勝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德公司)接洽,承攬該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作3F造型象鼻、拱頂石、2 F羅馬全柱(圓型)工程,且於翌(6)日收受該公司所交付定金【票號:00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發票日101年3月5日、付款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支票1紙,俟取得上述支票後,於101年3月5日或其後某日,提示兌現該支票及收取尾款5 萬5000元後,予以侵占入己。又其意圖將上述貨款定金2 萬元侵占入己,竟將勝德公司承辦人胡進松在東升造型建材數量報價單上(已有支付上述定金記載)之簽名,剪下另貼在東升造型建材數量報價單上(未為支付上述定金之記載),執交東升纖維公司,作為尚未收取勝德公司定金之證明,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勝德公司。㈡、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書立得公司)於101 年5 月14日,以價金7 萬8000元,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FRP-立體Y得俐鼠公仔1座,林義順竟以上述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嗣於101年6月22日收取書立得公司交付之3 萬9000元現金與面額3 萬9000元支票1 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㈢、住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住茂公司)於101年7月25日,以總價金9 萬元之價格,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牆花飾塊等建材,林義順竟以8 萬2837元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並收取該公司支付之8 萬2837元,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嗣因遲延給付,經住茂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詢問後,東升纖維公司始悉上情。㈣、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金袋豐公司)於101 年9 月4 日,以總價金22萬1970元,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花台、飾塊等建材,林義順竟以上述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並收取該公司支付之上述價金,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㈤、林義順明知賀丐漏科技塗裝有限公司(下稱賀丐漏公司)所承攬順天醫院造型羅馬柱等工程,尚在規劃階段,並未明確以總價金121 萬元,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羅馬柱等工程,竟將住茂公司之代表人王學生於101 年7 月25日,在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上之簽名,以複印或其他方式,將王學生在上述報價單上之簽名,移製於東升纖維公司報價單上,且將簽名日期7月25日變造為7月28日後,再由其製作101年8月分成交案件業務紀錄表,持向東升纖維公司請領業績獎金1 萬9158元,使東升纖維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賀丐漏公司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上述工程,並據以核發1 萬1495元業績獎金予林義順,足生損害於王學生、東升纖維公司。嗣東升纖維公司遲未接獲賀丐漏公司通知進場施工,經詢問該公司後,始悉上情,至此東升纖維公司始知受騙。㈥、黑龍江建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巷00弄00號1樓,下稱黑龍江建設公司)於100年10月間某日,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線型板等建材,並已在東升纖維公司報價單上,填寫購買品名、單價、數量後,由該公司員工江燻庭在該報價單上簽名並註記「以實做估算」字樣後交給林義順,林義順則於100 年10月間之某日,於不詳地點,擅自填寫另一份黑龍江建設公司訂購單,且把原先約定估價金額提高,並把黑龍江建設公司員工江燻庭在原先報價單上簽名剪下,黏貼在其所偽造報價單上,再持交給東升纖維公司,意圖領取較高額之獎金,惟為東升纖維公司查悉,始未得逞,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黑龍江建設公司及該公司之員工江燻庭。㈦、富新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段000號,下稱富新營造公司)於101年2月間某日,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柱頭等建材,交易總價金為4 萬500 元(定金1 萬元、尾款3 萬500 元,訂購造型柱頭建材之交易金額為3 萬6000元,工資4500元),並已在東升纖維公司報價單上,填寫購買品名、單價、數量後,由該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在該報價單上簽名後交給林義順,林義順則於101年2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擅自填寫另一份富新營造公司訂購單,且把原先約定估價金額減至2 萬7600元,並把富新營造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在原先報價單上簽名剪下,黏貼在其所偽造報價單上,再持交東升纖維公司,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富新營造公司及該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嗣將向富新營造收取之4萬500元貨款予以侵占入己。㈧、進昌咖啡烘焙館(址設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00 巷000 弄000號,下稱進昌咖啡館)於101年3月21日,以面額13萬元(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為101年4月30日、發票人黃文程)客票交給林義順,作為支付東升纖維公司貨款之用。林義順於101年4月30日後某日兌現後,將該支票票款13萬元侵占入己。 二、案經東升纖維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王建華、楊逸民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林義順於本院審理時,雖坦承有收到告訴人東升纖維公司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存款憑條影本1 紙上之金錢(即被告101年8月份之薪資,詳本院卷第63頁及審判筆錄第34頁),惟主張告訴人提出之被告101年8月份之薪資明細表(詳本院卷第62頁)係事後變造等語。而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款定有明文。本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之被告林義順101 年8 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存款憑條影本各1 紙(本院卷第62、63頁)及於偵查中提出之被告業績獎金總表影本(詳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43至44頁),為告訴人東升纖維公司會計業務上製作之紀錄、證明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有證據能力。被告空言主張上開其101 年8 月份之薪資明細表為告訴人所變造,自無可採。 ㈡、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第1 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 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證據,業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表示無意見(詳本院卷第44頁),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且檢察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林義順先否認全部犯行,嗣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坦承上揭犯罪事實㈠、㈤、㈥、㈦之偽造文書及㈡、㈢、㈣之背信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詐欺、詐欺未遂之犯行,並辯稱:雖有偽造文書行為,但那是為了作業方便之故。而所以私接案件為背信行為部分,是因為告訴人扣伊3 個月薪水,伊無法生活才會私接案件。另賀丐漏公司之業績是預報,且並未收到告訴人發給之11495 元獎金;黑龍江建設公司之報價單,本來就有2 張,是因工程延誤,致黑龍江建設公司要求減量、減價之故,伊並無詐欺之意。又伊將所收受廠商款項用以支付告訴人應支付給廠商之報酬,並無業務侵占犯行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建華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在庭被告林義順是否也是在東升纖維公司任職?)早期在我們公司工作。(檢察官問:林義順負責的部分為何?)業務開發、請款。(檢察官問:除了業務開發、請款之外,有無其他?)沒有。(檢察官問:請款是針對哪一部分?)工程款。..(檢察官問:在庭被告是否有負責東升纖維公司與勝德營造有限公司之業務?)有。(檢察官問:被告是負責哪一部分?)負責業務及請款部分。(檢察官問:被告請款之後有無繳回公司?)沒有。(檢察官問:東升纖維公司是否有與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往來?)有。(檢察官問:在庭被告負責接洽哪一部分?)業務部分。(檢察官問:業務部分包括哪一部分?)圖面、議價、收錢。(檢察官問:是否知道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向東升纖維公司購買FRP-立體Y 得俐鼠公仔一座?)時間太久了。(檢察官問:是否知道住茂建設公司與東升纖維公司有無往來?)後來發現有。(檢察官問:有何往來?)我們發現的時候是因為業務私接案並沒有通知公司,業主打電話來公司表示公司的東西施作沒有完成,後來我們才發現這個案子是私接案。(檢察官問: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有向東升公司訂購買賣花台、飾塊等建材?)這個案子我不記得了。(檢察官問:是否知道在庭被告負責哪一部分?)他都是負責業務部分。(檢察官問:東升公司與黑龍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訂購交易往來?)有。(檢察官問:哪一部分?)一些造型線板,2048及PA2080的。(檢察官問:被告負責哪一部分?)業務部分。(檢察官問:後來就這間公司的報價單之後,被告有無領取獎金?)時間太久我忘記了,基本上有成交的話應該都會領到獎金。(檢察官問:被告在收款之後,如何確定被告有將款項交給公司?)如果有交回公司,公司的會計部小姐一定會知道。(檢察官問:有無其他簽名或蓋章可以確定被告已經有將錢交回公司?)通常如果有收的話,業務收錢繳回公司時,小姐一定會做登記。(檢察官問:所以你們是以登記的部分確定被告沒有將收受的所得交給公司?)是。(檢察官問:東升纖維公司與富新營造有限公司有無訂購往來交易?)有。(檢察官問:何時?)101 年12月。(檢察官問:當時被告負責何部分?)業務部分。(檢察官問:也是有負責收款部分?)是。(檢察官問:東升公司與進昌咖啡烘培館有何交易往來?)業務往來。(檢察官問:由何人接洽?)由業務接洽的。(檢察官問:是否由在庭被告接洽?)是。(檢察官問:你是否有接洽這一部分?)我沒有。(檢察官問:被告負責的業務範圍內,除了收款之外,有無代收對方簽發的支票或本票?)除了現金、支票外,本票通常不會。..(審判長問:請款是向請東升公司承作工程的業主請款?)對,除非業主有直接將款寄回公司,如果沒寄回公司,該案的案子就會派業務去請款。(審判長問:這主要是被告當時在貴公司任職時工作的內容?)是。(審判長問: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一㈠的部分,東升公司與勝德營造有限公司接洽,承攬該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作3F造型象鼻、拱頂石、2F羅馬柱〈圓形〉工程,這些工程完工之後,東升公司本來應該取得的工程款要由被告來收取再繳回公司?)是。(審判長問:依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要將款項繳回給東升公司時,被告是否需要另外再提供文件給東升公司?)原本報價上面有預收定金部分,被告將定金部分刪除,影印之後將偽造的部分傳回公司。(審判長問:被告繳回這些款項時,還要再附上什麼資料給東升公司?)不需要,被告只要將錢繳回公司,會計小姐就會簽收。(審判長問:被告將預收定金部分刪除後影印,是否為了掩飾他沒有將錢繳回的動作?)被告是為了掩飾他沒有收到這筆訂金。(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FRP-立體Y 得俐鼠公仔一座,收款部分是否也是被告要負責收取繳回公司?)是。(審判長問:被告有無將款項繳回公司?)沒有。(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住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來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牆花飾塊等建材,後來被告以較低價格私接該工程,這部分照你剛才的陳述,本來業務接洽去招攬住茂建設有限公司,這部分是否也是被告要負責的?)是。(審判長問:當時東升纖維公司與被告之間所簽訂之僱傭契約關係裡面,本來講好不能去私接,只能去承攬客戶回來給公司?)是。(審判長問:當時是在契約裡面就有提到這一點,還是業界就是這樣?)因為被告是屬於我們公司的業務,有領我們公司的底薪,他負責出去接案子交回公司來處理,不可以私底下私接。(審判長問:當時的契約裡面是否有寫到?)有。(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原要以22萬1970元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花台、飾塊等建材,被告也是私接,你的意思也是如剛才所述,當時的僱傭契約有載明這部分業務不能自己私下承作,所以認為被告是背信?)是。(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賀丐漏科技塗裝有限公司並未明確以總價金121 萬元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羅馬柱等工程,你們認為被告涉及偽造文書請領獎金?)是。(審判長問:東升纖維公司對業務規定為何?要達到何目標?)公司規定業務每月基本業績不得低於50萬元。(審判長問:東升纖維公司規定業務招攬工程的業績不能低於50萬元?)是。(審判長問:如果低於50萬元會如何?)會有罰則,罰則是扣薪。(審判長問:如果超過50萬元會如何?)有獎金。(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賀丐漏科技塗裝有限公司部分,被告是將偽造王學生的簽名,但王學生其實不是賀丐漏公司的?)被告是用住茂建設公司負責人的簽名。(審判長問:被告做這個動作,將它變成賀丐漏公司要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總價金121萬元的工程,而要請領這個獎金,101年8 月當時被告的業績是沒有超過50萬元還是被告只是要請領這部分的獎金?)被告應該只是要請領這個獎金。(審判長問:被告當時有無因為沒有達到業績的問題?)時間太久我忘記了。(審判長問:這只是公司跟業務之間的規定,有一個50萬元的門檻?)是。(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黑龍江建設有限公司的部分,與賀丐漏科技塗裝有限公司一樣,被告也是為了要請領獎金的部分,就如證人剛才所述,是東升纖維公司跟業務之間的規定,被告為了要請領獎金所以才做這個動作,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黑龍江建設有限公司確實有與東升纖維公司訂購,只是被告變造金額?)是。..(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富新營造有限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柱頭等建材,總價金為4 萬5000元,後來又增加柱座建材4500元,這部分被告是變造富新公司與東升纖維公司之報價單,被告是為了要侵占東升纖維公司之款項?)是。(審判長問:你剛才跟檢察官表示這部分你已經不太記得了,富新營造有限公司這部分,是否以你之前所提出的資料及偵查中之陳述為準?)是。(審判長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進昌咖啡烘培館部分也是相同,支票被被告拿走,此部分陳述是否也是以之前的陳述為準?)是。(受命法官問:東升纖維公司與勝德公司做的這筆生意,承購廠商是東升纖維公司自己去做,還是公司找廠商去做,或是被告找廠商去做?)勝德公司這件是我們東升纖維公司找人去做的。(受命法官問:東升纖維公司找人去做是包工包料還是如何?)只包工,料是東升纖維公司自己提供的。(受命法官問:做完之後,東升纖維公司有無支付承包廠商報酬?)有,工資一定給,是由我們公司給。(受命法官問:是否會由被告支付?)不會,都是統一由公司支付。(受命法官問:公司找的人去做,是否都是由公司來支付?)是。(受命法官問:有無委託由被告支付或是有無可能由被告支付?)不可能。(受命法官問: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FRP-立體Y 得琍鼠公仔一座,是東升纖維公司找廠商去施工還是由東升纖維公司自己去施工的?)這個案子是被告直接找人去做的。(受命法官問:不是由東升纖維公司施工?若沒有,東升纖維公司有無支付材料或是支付報酬給承包商?)這個案子被告是私接,他並沒有報回給公司。..(受命法官問:〈提示102 偵2327號卷P94-P97 證物九至九之二,東升建築造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FRP 工程請款單〉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 萬8000元的部分,被告有無報回東升公司?〈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受命法官問:這件根本沒有報回公司?)是。(受命法官問:是否記得公司事後如何查到的?)後來我們有派人去中部公司,把所有資料報回公司才發現有這部分。(受命法官問:確定這一件是被告私接的?)是。(受命法官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東升纖維公司是如何知道被告私接這個案件?)這件也是後來把資料收回去之後才發現的。..(受命法官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富新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是否由東升纖維公司承作?)是。(受命法官問:是否由公司找承包商去施作?)是。(受命法官問:承包商的貨款,公司有無支付?)有。(受命法官問: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進昌咖啡烘培館部分,是否由東升纖維公司找承包商去施作?)是。(受命法官問:承包商的貨款,公司有無支付?)有。(受命法官問:東升纖維公司有無對廠商未支付的錢,是由被告去支付?)沒有。」等語(詳本院卷審判筆錄第5 頁至第20頁)。被告對證人王建華之證言,則表示:「勝德營造公司部分是由公司承作沒有錯,支票部分是由我收走,上面有提到有一些工程沒有支付的部分,在我提出的收據上有註明。有的公司不支付的、沒有支付的,我不可能去生那些收據出來去支付那些款項;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是私做的,私做的部分從頭到尾我都沒有用公司的名義去承接;住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也一樣,沒有用公司的名義去承接,都是我自己去接的;金袋豐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當事人老闆跟施工者有出庭,他們是在我10月份離職之後,他本來要跟東升訂,公司那邊的進度剛好沒辦法趕到業主的進度,當時我已經離職,業主才找我去仲介給別人做金袋豐,也不是什麼私做,在地檢署時廖先生跟施作者都有出庭;賀丐漏科技塗裝有限公司的部分,有提到列表的金額,實際上2 萬5000元部分我借支只有1 萬元,8 月27日那筆匯款單,我的匯款帳戶裡面有,不是1萬5000元是1萬元,本俸2 萬5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所以他說我有收到這筆獎金,根本從頭到尾都沒有,那是事後他自己可以陳列。至於富新營造有限公司跟進昌咖啡烘培館部分我沒有意見,我也是收款付給別人。」等語(詳本院卷審判筆錄第20頁、第22頁)。是被告除主張金袋豐公司工程部分係其離職後所為及賀丐漏公司工程部分未領取告訴人所發之獎金外,實已自承其餘之犯罪事實,足證證人王建華所證與事實相符。 ㈡、證人蘇維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問:101年3月22日你跟我說公司沒有支付你工程款項,然後我就支付你2 萬3000元整,有無此事?)有,因為當時我在海派做GRC歐式建築,我有承包東升公司一些GRC,歐式建築在台灣簡稱是GRC,那時候還有調二個人下來支援我,二名工 人的吃、住都算我的,結果我想請這筆錢的時候,公司不認帳,有時候我是向被告先調錢,就這筆而已。(被告問:你是否有收取我替東升支付給你的2 萬3000元?)因為當時被告說他那裡還有公司的錢可以拿,公司有錢在他那裡,我請他先拿出來墊付師父的吃、住問題,二個師父是從台北調下來的,一個叫阿強,一個叫阿發。(檢察官問:你剛才說的交易,指的是與哪一家公司交易,為何被告要支付錢給你?)那時候是被告負責海派跟東益的工地,那時候還有一個東益在豐原。(檢察官問:你是否負責承包?)是。(檢察官問:承包業務的名稱為何?)GRC 安裝。(檢察官問:你有無開立公司登記或店名登記?)沒有。(檢察官問:你是承包哪一部分?)就是簡稱GRC 的歐式建築安裝。(檢察官問:當時你是否向東升纖維公司承包的?)對。(檢察官問:當初由何人與你接洽?)是被告。(檢察官問:是否確定被告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與你接洽?)對。(檢察官問:後來有支付多少錢給你?)原本應該要30幾萬元下來,結果下來10幾萬元而已,差了約20萬元,從這邊我就斷掉沒有再與東升公司合作。(檢察官問:你與東升纖維公司接洽、承包,是在哪裡的承包?)我是在霧峰接洽的,在工廠接洽的。(檢察官問:你與東升纖維公司接洽的所在地在何處?)在青海南街的海派。(檢察官問:你跟東升纖維公司承包的是二個地方,還是一個地方?)那時候蠻多的,我們都是約在工地。(檢察官問:被告後來有代為支付多少錢給你?)2 萬多元。(檢察官問:是哪個工程的?)海派跟東益,那個時候是海派比較趕,因為海派想要在過年前結束。(檢察官問:你所說的2 萬多元,是其中一個工程還是二個工程?)一個工程,因為時間隔了2 年多了,我只記得海派的金額比較多。(檢察官問:被告支付你2 萬多元是針對哪一個工程?)我無法確定,因為時間太久了。(審判長問:是否記得海派是做哪一個工程?)GRC ,就是外牆。(審判長問:是哪一個工地?)工地在青海南路還是青海南街,中彰那邊。..(審判長問:你承作的轉包工程,請款也是向東升公司請款?)對。(審判長問:不是向被告?)被告先驗收後再向東升請款。(審判長問:你剛才提到本來要給你30幾萬元的工程款,後來只給10幾萬元的原因為何?)我不知道是他們設計錯誤還是怎樣,這我就不清楚了。(審判長問:你去請款的時候本來是30幾萬元的工程款,東升公司只給你10幾萬元,公司有無跟你講理由為何不支付你那麼多錢?)因為那時候施作到一半,業主不喜歡就斷掉了,已經做到快九成了,結果鷹架用下來,業主不喜歡這個造型,所以就停下來。(審判長問:中間短少的工程款,有無另外告東升公司或是跟公司要?)沒有,朋友到此一場就好了。(審判長問:你剛提到東升在某一個工程裡面有派二個工人下來,工人食宿的費用有無跟東升請款?)都是我支付的,我有跟東升請款,好像他們自己去請款的,那二個工人是東升派下來的,可是實際上都是我支付的。(審判長問:二名工人的食宿費用你有無跟東升請款?)沒有。(審判長問:為何你不跟東升請款?)因為東升說要有收據,可是那二個人做一做之後就回北部了。(審判長問:東升的會計跟你說要有收據?)對,所以後面就不了了之。(審判長問:你剛才不是說你有跟被告拿那筆錢?)對,我有拿那筆錢,因為那時候東升不付給我,我就跟被告拿,被告說他那裡有東升的工程款。(審判長問:被告沒有經過東升公司的同意私下拿給你那二個工人的食宿費用?)對。..(受命法官問:犯罪事實一㈦、㈧是否與海派的案子同時?)有的是事前,有的是事後,時間點不一樣。(受命法官問:你剛才的意思是說你跟東升公司要請這筆錢,公司不給你,然後你就轉向跟被告要求說這筆錢應該是東升公司要支付的,但公司不支付,被告要給你,所以被告就支付給你,是否如此?)那時候被告是負責海派的工程,當然我是跟他要。(受命法官問:這筆錢你本來是否應該要跟公司要?)對。(受命法官問:東升公司沒給你,所以你才轉向跟被告要?)對。」等語(詳本院卷審判筆錄第23頁至第30頁)。足證告訴人與承包商約定之承包報酬應由承包商直接向告訴人請求支付,被告無權代告訴人支付承包商之報酬,且告訴人已經拒絕證人蘇維勇上開費用之請求,被告更不得在未經告訴人同意下,私自將其自客戶所收應繳回告訴人之款項支付予證人蘇維勇。是由此可證,被告所辯自起訴書所載之客戶所收未繳回告訴人之款項,係代告訴人支付承包商報酬,並無依據,顯無可採。 ㈢、金袋豐公司部分,被告雖辯稱係在其於101 年10月份離職後,才仲介給別人做,並無背信之情事,惟依告訴人於偵查中提出之報價單(詳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100頁)上所載日期為101 年(西元2012年)9 月4 日,即可確證上開案件係被告尚在告訴人處任職時所承攬無誤。 ㈣、被告雖否認有收到告訴人發給之賀丐漏公司工程部分之業績獎金11495 元,惟依告訴人提出之被告101 年8 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存款憑條影本各1 紙(本院卷第62、63頁)及於偵查中提出之被告業績獎金總表影本(詳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43至44頁)等證據文件上所載,已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收到上開金額之獎金,被告所辯,顯無可採。 ㈤、被告坦承有將犯罪事實㈠、㈤、㈥、㈦所載報價單上之「胡進松」、「王學生」、「江燻庭」及「唐勝建」之真正簽名剪下黏貼於其所製作不同內容之報價單上,但否認有詐欺取財之不法益圖,辯稱:是方便公司要求任何報價單上都要簽名等語(詳本院審理筆錄第21頁),惟被告所以偽造上開簽名顯係圖得業績獎金或為隱瞞已取得定金、少報承攬價金以便侵占,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意圖,實為明顯。 ㈥、此外,尚有101 年3 月5 日東升造型建材數量報價單(真正)、101 年3 月5 日東升造型建材數量報價單(被告偽造)(詳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19、20頁)、101年5 月8 日東升建築造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詳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1、95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37頁)、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詳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2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33頁)、書立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支出證明單(詳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3、98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38頁)、101年7月24日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詳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4、80、92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39、55頁)、林義順GRC工程請款單(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5、93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40頁)、林義順於101 年10月8 日出具之陳述書(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6、94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41、133、134頁)、101年9月4日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27、100頁 、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42頁)、101 年5 月11日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41、80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56、132頁)、8月成交案件紀錄表(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42、83頁、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57頁)、101 年2 月21日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78頁左-原稿,78頁右-變造、102 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25頁-原稿、26頁-變造)、100年3月5日東升造型建材案數量報價單(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79頁左-原稿,79頁右-變造、90頁、102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22頁-變造、33頁-原稿、102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123 頁-原稿、124 頁-變造)、100 年9月23日東升造型建材案件數量報價單(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86頁左-原稿,86頁右-變造、102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23頁-原稿、24頁-變造、102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121 頁-原稿、122 頁-變造)、101 年2 月21日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88頁、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131 頁)、進昌咖啡之付款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89頁)、2012書立得阿得利鼠童趣館FRP公仔圖片(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96頁)、東升建築造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FRP 工程請款單(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97頁)、101 年8 月6 日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99頁)、101 年8 月25日林義順GRC 下料單(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101頁)、工地施工照片(102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102-105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09 號民事判決(102 年度偵字第2327號偵卷第106 - 118 頁、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73- 79頁)、進昌咖啡烘焙館負責人黃文程簽發支票1 張(102 年度偵字第27379 號偵卷第27頁)、唐勝建確認書(102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34頁)、票號:AA0000000 支票存根聯、背面影本(102 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35- 36頁)、錦翰鋁業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總單(102 年度偵字第27379 號偵卷第48頁)、施工照片(102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49頁)、黑龍江建設有限公司工程估驗請款單(102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50頁)、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2月8 日出貨單(102年度偵字第27379 號偵卷第54頁)、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 月2 日出貨單(102 年度偵字第27379 號偵卷第55頁)、兆豐藝術建材有限公司出貨單(102 年度偵字第27379號偵卷第56-58頁)、業務人員工作準則(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21、34頁)、員工任職保證書(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22、36頁)、林義順之帳戶明細(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23- 25頁、本院卷第47頁)、林義順於99年8月23日出具之切結書(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35頁)、桃園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09 號損害賠償事件102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46-47頁)、員工離職證明書(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54頁)、桃園地院102 年度訴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事件102年4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60-62頁)、100年10月11日之公告(本院卷第61頁)、桃園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09號損害賠償事件102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102 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69-72頁)、蘇維勇於於101年3月22日出具之確認書(本院卷第45頁)、支出證明單(102 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126頁)、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裝發包單(102 年度偵字第24238 號偵卷第127 頁)、蘇維勇出具予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切結書(102年度偵字第24238號偵卷第128頁)、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3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卷第71-74頁)等證據附卷可稽。 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03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律之比較。經比較新、舊法律適用之結果,新法已將詐欺罪、背信罪之科或併科罰金最高額,由舊法之銀元1000元(新臺幣3 萬元)以下均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則修正後之處罰條文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四、論罪科刑: 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二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重論以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起訴法條認係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論告時,變更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詳本院卷審理筆錄第38頁),故無須變更起訴法條;犯罪事實一㈢、㈣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犯罪事實一㈤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犯二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事實一㈥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犯二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事實一㈦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文書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所犯二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重論以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一㈧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上揭所犯之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上述犯罪事實一㈠、㈡、㈥、㈦、㈧等5 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就上揭5罪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因貪念所致,及其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大小及犯罪所得多寡,並斟酌被告否認犯罪,毫無悔意之態度及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分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各定其應執行刑,併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偽造之「胡進松」、「王學生」、「江燻庭」及「唐勝建」簽名,為偽造之署押,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42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1 │林義順於101年3月5日,代表東升纖維公司與勝 │林義順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德公司接洽,承攬該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訂作之│柒月。在東升造型建材案數量報價單(案│ │ │3F造型象鼻、拱頂石、2F羅馬全柱(圓形)工程│名:勝德營造‧民宅案)上,偽造「胡進│ │ │,且於翌日(6日)收受該公司所交付定金(票 │松」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000000000號、面額2萬元、發票日101年3月│ │ │ │5日、付款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支票1紙│ │ │ │,俟取得上述支票後,於101年3月5日或其後某 │ │ │ │日,提示兌現該支票及收取尾款5萬5000元後, │ │ │ │予以侵占入己。又意圖將上述貨款定金侵占入己│ │ │ │,竟將勝德公司承辦人胡進松在東升造型建材數│ │ │ │量報價上(已有支付上述定金記載)之簽名,剪│ │ │ │下另貼在東升造型建材數量報價單上(未為支付│ │ │ │上述定金記載),執交東升纖維公司,作為尚未│ │ │ │收取勝德公司定金之證明,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 │ │ │公司、勝德公司。 │ │ ├──┼─────────────────────┼──────────────────┤ │2 │書立得公司於101年5月14日,以價金7萬8000元 │林義順犯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FRP-立體Y得俐鼠公仔1│,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座,林義順竟以上述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並於│。 │ │ │101年6月22日收受書立得公司交付之3萬9000元 │ │ │ │現金與面額3萬9000元支票1紙,而為違背其任務│ │ │ │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 │ │ ├──┼─────────────────────┼──────────────────┤ │3 │住茂公司於101年7月25日,以總價金9萬元之價 │林義順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格,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牆花飾塊等建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義順竟以8萬2837元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 │ │ │ │並收取該公司支付之8萬2837元,而為違背其任 │ │ │ │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嗣│ │ │ │因遲延給付,經住茂公司向東升纖維公司詢問後│ │ │ │,東升纖維公司始悉上情。 │ │ ├──┼─────────────────────┼──────────────────┤ │4 │金袋豐公司於101年9月4日,以總價金22萬1970 │林義順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元,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花台、飾塊等建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林義順竟以上述價格私接該工程施作,並收取該│ │ │ │公司之上述價金,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生│ │ │ │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之利益。 │ │ ├──┼─────────────────────┼──────────────────┤ │5 │林義順明知賀丐漏公司所承攬順天醫院造型羅馬│林義順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柱等工程,尚在規劃階段,並未明確以總價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121萬元,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造型羅馬柱等工 │壹日。在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 │ │程,竟將住茂公司之代表人王學生於101年7月25│單(專案名稱:賀丐漏-順天醫院)上,│ │ │日,在東升建材數量報價單上之簽名,移製於東│偽造「王學生」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升纖維公司的報價單上,並將簽名日期變造為7 │ │ │ │月28日後,再由其製作101年8月份成交案件業務│ │ │ │紀錄表,持向東升纖維公司請領業績獎金1萬 │ │ │ │9158元,使東升纖維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賀丐漏│ │ │ │公司已向東升纖維公司訂購上述工程,並據以核│ │ │ │發1萬1495元業績獎金予林義順,足生損害於王 │ │ │ │學生、東升纖維公司。 │ │ ├──┼─────────────────────┼──────────────────┤ │6 │黑龍江建設公司於100年10月間某日,向東升纖 │林義順犯行使偽造文書,累犯,處有期徒│ │ │維公司訂購造型線型板等建材等,並已在東升纖│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維公司報價單上,填寫購買品名、單價、數量後│算壹日。在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 │ │,由該公司員工江燻庭在該報單簽名並註記「以│價單(案:黑龍江建設-維多利亞案)上│ │ │實作估算」字樣後交給林義順,林義順則於100 │,偽造「江燻庭」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年10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擅自填寫另一份黑│ │ │ │龍江建設公司訂購單,且把原先約定估價單金額│ │ │ │提高,並把黑龍江建設公司員工江燻庭在原先報│ │ │ │價單上簽名剪下,黏貼在其所偽造報價單上,再│ │ │ │持交給東升纖維公司,意圖領取較高額之獎金,│ │ │ │惟為東升纖維公司查悉,而未得逞,足生損害於│ │ │ │東升纖維公司、黑龍江建設公司及該公司之員工│ │ │ │江燻庭。 │ │ ├──┼─────────────────────┼──────────────────┤ │7 │富新營造公司於101年2月間某日,以向東升纖維│林義順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公司訂購造型柱頭等建材,交易總價金為4萬500│柒月。在東升造型建材案數量報價單(案│ │ │元(定金1萬元、尾款3萬500元,訂購造型柱頭 │名:富新營造‧埔鹽民宅)上,偽造「唐│ │ │建材之交易金額為3萬6000元,工資4500元), │勝建」之署押壹枚沒收。 │ │ │並已在東升纖維公司報價單上,填寫購買品名、│ │ │ │單價、數量後,由該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在該報價│ │ │ │單上簽名後交給林義順,林義順則於101年2月間│ │ │ │某日,在不詳地點,擅自填寫另一份富新營造公│ │ │ │司訂購單,且把原先約定估價金減至2萬7600元 │ │ │ │,並把富新營造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在原先報價單│ │ │ │上簽名剪下,黏貼在其所偽造報價單,再持交給│ │ │ │東升纖維公司,足生損害於東升纖維公司、富新│ │ │ │營造公司及該公司代表人唐勝建。嗣將向富新營│ │ │ │造公司收取之4萬500元貨款予以侵占入己。 │ │ ├──┼─────────────────────┼──────────────────┤ │8 │進昌咖啡烘焙館(下稱進昌咖啡館)於101 年3 │林義順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月21日,以面額13萬元(票號:AA0000000 號、│捌月。 │ │ │發票日為101 年4 月30日、發票人黃文程)客票│ │ │ │交給林義順,作為支付東升纖維公司貨款之用。│ │ │ │被告於101年4月30日或其後某日,將該支票兌現│ │ │ │,並將票款13萬元侵占入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