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 告 吳渝淞 林文楦 被 告 黃文龍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被 告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汪林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 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