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李聖龍 被 告 長昱企業社即陳貴麗 田正成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田正成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