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 告 楊秀穗 被 告 賴豐洋 明傳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明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