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6號原 告 施采宜 兼法定代理人 廖碧蓮 被 告 張承鴻 被 告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9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