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寶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3081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張寶坤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寶坤自民國103年7月間起至同年9月止,在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千華包裝機械有限公 司」(下稱千華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招攬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張寶坤因經濟困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單一犯意,利用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客戶地址收款後,接續將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其花用,未繳回千華公司,共計以前揭方式共侵占千華公司新臺幣(下同)18萬6520元。嗣千華公司代表人滕群雄察覺有異,經清點帳目,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張寶坤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公司代表人即證人滕群雄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㈢、卷附之貨款已領未繳回千華公司之款項一覽表、被告貨款收訖未繳回千華公司之明細各乙份、千華包裝機械有限公司之收款明細單10張、出貨憑單16張可參。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張寶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張寶坤任職於告訴人千華公 司業務人員之職務,負責招攬客戶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事宜,自103年7月間起至同年9月間止之密接時間內,將如附表 所示之貨款侵占入己,被告上開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下,接續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告訴人公司認被告該等侵占犯行,應該分論併罰,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憑己力獲取生活所需,竟利用工作上收取公司貨款之便,接續將自己持有原應繳回公司之貨款共18萬6520元占為己有而花用,恣意侵犯告訴人公司之財產法益,價值觀念非無偏差;犯後雖已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徵得告訴人公司之原諒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侵占金額 │ │號│ │ │(新臺幣) │ ├─┼────┼────────────────┼──────┤ │1 │103年8月│裕強五金有限公司(設臺中市沙鹿區│1萬2275元 │ │ │底某日 │沙田路38之1號)收款1次。 │ │ ├─┼────┼────────────────┼──────┤ │2 │103年7月│昶源工業社(設臺中市大肚區沙田路│5950元 │ │ │間某日 │1段388巷33號)收款1次。 │ │ ├─┼────┼────────────────┼──────┤ │3 │103年8月│欣德工業社(設彰化縣和美鎮西川路│共3萬9600元 │ │ │15日 │97號)共收款1次。 │ │ ├─┼────┼────────────────┤ │ │4 │103年8月│欣德工業社(設彰化縣和美鎮西川路│ │ │ │30或31日│97號)共收款1次。 │ │ ├─┼────┼────────────────┼──────┤ │5 │103年8月│賜福企業社(設彰化縣和美鎮彰和路│1萬3482元 │ │ │底某日 │2段586之7號)先後收款2次。 │ │ ├─┼────┼────────────────┼──────┤ │6 │103年8月│力展工藝社(臺中市潭子區民族路2 │5250元 │ │ │間某日 │段301巷2號之1)收款1次。 │ │ ├─┼────┼────────────────┼──────┤ │7 │103年8月│不一樣家具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大雅│1萬2860元 │ │ │間某日 │區振興二路46之9號)收款1次。 │ │ ├─┼────┼────────────────┼──────┤ │8 │103年8月│騎麟工業社(設臺中市外埔區土城南│9104元 │ │ │間某日 │路33號)收款1次。 │ │ ├─┼────┼────────────────┼──────┤ │9 │103年8月│全鴻機械五金行(設彰化縣和美鎮彰│5萬4000元( │ │ │間某日 │美路6段362號)收款1次(該次貨款 │貨款之尾數60│ │ │ │之尾數600元,被告未向全鴻機械五 │0元,被告未 │ │ │ │金行負責人收取)。 │收取) │ ├─┼────┼────────────────┼──────┤ │10│103年9月│雙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西│2萬8350元 │ │ │10日 │屯區臺灣大道3段32號)收款1次。 │ │ ├─┼────┼────────────────┼──────┤ │11│103年9月│中鴻企業社(設臺中市清水區和睦路│5649元 │ │ │中旬某日│1巷13號)收款1次。 │ │ ├─┴────┴────────────────┼──────┤ │ 合計│18萬65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