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菁芽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菁芽明知如起訴書附件所示之攝影著作,係告訴人愛桃子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號7 樓,代表人:張婷婷,以下稱:愛桃子公司)取得著作權,被告為販售女性內衣,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3 年10月間,在被告男友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 號2 樓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至大陸地區淘寶網站,擅自重製如起訴書附件所示之攝影著作後,張貼在被告所申請之咪扣完美衣櫥網站內(www.shop2000.com.tw ),供不特定之網友瀏覽選購內衣使用。嗣經愛桃子公司上網瀏覽發現,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吳菁芽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吳菁芽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於104 年6 月9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