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愛多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豐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三榮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0784 號、104 年度偵字第10281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豐薪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愛多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之㈠中,補充及更正犯罪時間為「102 年7 月間某日起」、委託製造廠商為「大陸地區炬森五金公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按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7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處罰者係同法第95條行為主體以外之其他行為人的可罰行為,因此若該條所列的商標使用行為,已由同法第95條行為主體所實施者,已為同法第95條罪責所涵蓋,無另行構成第97條罪責之餘地。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將近似於系爭商標之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後,並販賣該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行為已為第95條第3 款所涵蓋,自不構成同法第97條之罪,起訴書認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另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牟私利,恣意使用近似他人商標標示於同一商品上,非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而紊亂市場機制,亦使商標權人受有一定程度之損失,且被告復為自己成立之愛多力有限公司產品行銷之便,無視告訴人為創作本件攝影著作所花費之努力,直接重製告訴人之攝影著作,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所為均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復參以被告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並非無與告訴人和解之意,僅雙方認知條件有所差異,而雙方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張豐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使用近似告訴人系爭商標之商標,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重製著作內容物,皆係被告所有且為犯本件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所用之物,俱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本件犯行有關,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5條第3 款、第98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8條前段、第101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附表一: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備 註│ ├──┼────────────┼─────────┤ │一 │Ocblum鉸鏈3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1634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1 │ ├──┼────────────┼─────────┤ │二 │Ocblum鉸鏈4個 │本院104 年度院保字│ │ │ │第792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 │ ├──┼────────────┼─────────┤ │三 │Ocblum零件1個 │本院104 年度院保字│ │ │ │第792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3 │ ├──┼────────────┼─────────┤ │四 │Ocblum鉸鏈1包 │本院104 年度院保字│ │ │ │第792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6 │ └──┴────────────┴─────────┘ 附表二: ┌──┬────────────┬─────────┐ │編號│ 圖 片 名 稱 │備 註│ ├──┼────────────┼─────────┤ │一 │上翻門系列(上翻摺疊門)│Ocblum傢俱五金供應│ │ │ │產品手冊第一頁編號│ │ │ │1 │ ├──┼────────────┼─────────┤ │二 │上翻門系列(上翻斜移門)│Ocblum傢俱五金供應│ │ │ │產品手冊第一頁編號│ │ │ │2 │ ├──┼────────────┼─────────┤ │三 │上翻門系列(上翻門) │Ocblum傢俱五金供應│ │ │ │產品手冊第一頁編號│ │ │ │3 │ ├──┼────────────┼─────────┤ │四 │上翻門系列(上翻平移門)│Ocblum傢俱五金供應│ │ │ │產品手冊第一頁編號│ │ │ │4 │ ├──┼────────────┼─────────┤ │五 │豪華隱藏式木抽滑軌系列(│Ocblum傢俱五金供應│ │ │導軌長度:250 、300 、 │產品手冊第一頁編號│ │ │350 、400 、450 、500 、│5 │ │ │550 ;承重:30kg) │ │ ├──┼────────────┼─────────┤ │六 │豪華隱藏式木抽滑軌系列(│Ocblum傢俱五金供應│ │ │按壓拍拍手) │產品手冊第一頁編號│ │ │ │6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及 數 量 │備 註│ ├──┼────────────┼─────────┤ │一 │blum鉸鏈6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1634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 │ ├──┼────────────┼─────────┤ │二 │blum鉸鏈1個 │本院104 年度院保字│ │ │ │第792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 │ ├──┼────────────┼─────────┤ │三 │blum鉸鏈2個 │本院104 年度院保字│ │ │ │第792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5 │ ├──┼────────────┼─────────┤ │四 │大本blum產品型錄1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1634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3 │ ├──┼────────────┼─────────┤ │五 │小本blum產品型錄5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 │ │ │第1634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4 │ ├──┼────────────┼─────────┤ │六 │光碟1片 │本院104 年度院保字│ │ │ │第792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1 │ ├──┼────────────┼─────────┤ │七 │螺絲1包 │本院104 年度院保字│ │ │ │第792 號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