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昭 陳慶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221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昭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忠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文昭明知其並未在偉詮工業社任職,亦未向偉詮工業社領取薪資,無適當之財力證明,恐無法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資格,為申辦信用卡,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豪」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將其所有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臺中福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福安郵局帳戶)存摺影本等物交予「阿豪」,「阿豪」再以不詳方式製作載有偉銓工業社給付薪資予陳文昭交易明細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做為財力證明,另以不詳方式偽刻「偉詮工業社」、「王致偉」之印章各一個,分別蓋用一次在以偉詮工業社名義出具之任職證明書上,表示偉詮工業社、王致偉聲明陳文昭確在偉詮工業社任職,而偽造上開私文書後,陳文昭、「阿豪」復於臺中市某處,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具陳文昭在偉詮工業社擔任主任、年資為2 年等不實資料並簽名,再分別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申請文件,持向臺中商業銀行(下稱臺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及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由「阿豪」於銀行來電詢問照會時,虛偽答稱陳文昭係在偉銓工業社任職云云,致臺中銀行及玉山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信用卡予陳文昭而詐欺取財既遂,足生損害於郵局對存款人帳戶交易明細與薪資轉帳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偉銓工業社、王致偉、臺中銀行及玉山銀行。 二、陳慶忠明知其未在傑冠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傑冠公司)任職,亦未向傑冠公司領取薪資,無適當之財力證明,恐無法符合銀行核發信用卡或申辦貸款資格,為申辦信用卡及申辦貸款,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慶忠先將其所有之大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大林郵局帳戶)存摺存摺、提款卡、印章、身分證、駕照影本等物交予「小陳」,「小陳」再以不詳方式製作載有傑冠公司給付薪資予陳慶忠交易明細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做為財力證明,而偽造該私文書,陳慶忠、「小陳」復在臺中市某處,在信用卡申請書、汽車貸款書上填具陳慶忠在傑冠公司擔任主任、年資為2 年等不實資料並簽名,再分別於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時間,將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申請文件,持向臺中銀行中正分行及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申請信用卡,並由「小陳」於銀行來電詢問照會時,虛偽答稱陳文昭係在傑冠貿易有限公司任職云云,致臺中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信用卡予陳慶忠而詐欺取財既遂,至於永豐銀行則未核發信用卡予陳慶忠,而詐欺取財未遂,另於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時間,以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為由,將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申請文件,持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起訴書誤載為和潤公司)申請汽車貸款36萬元,致遠東銀行陷於錯誤,核准陳慶忠之汽車貸款而詐欺取財既遂,陳慶忠從中朋分現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款項,餘款則由「小陳」取走,陳慶忠復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帶至當舖典當,足生損害於郵局對存款人帳戶交易明細與薪資轉帳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臺中銀行、永豐銀行及遠東銀行。惟陳慶忠事後已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取回,歸還自汽車出賣人受讓買賣價金債權及自遠東銀行受讓借款債權之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案經臺中銀行、玉山銀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昭、陳慶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臺中銀行之代理人黃加宗及告訴人玉山銀行之代理人邱獻楠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以下文書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02 年10月29日嘉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被告陳慶忠大林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2 年10月30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被告陳文昭臺中福安郵局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③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9日函暨函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申請人陳慶忠)、大林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陳慶忠)、偽造之郵局存摺內頁、和潤企業撥款同意書及和潤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 客戶繳款明細表、④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3年7月16日玉山卡(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被告陳文昭之玉山家樂福悠遊聯名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⑤永豐銀行消費金融處103年7月29日永豐銀消費金融處(103)字第00442號函暨函附被告陳慶忠之永豐悠游HiCard網路申請書影本、大林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陳慶忠)及偽造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⑥臺中銀行103年7月11日中業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被告陳慶忠之MasterCard大甲媽祖商旅認同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汽車駕照、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大林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陳慶忠)及偽造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被告陳文昭之MasterCard商旅白金卡申請書影本、身分證、汽車駕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偉詮工業社在職證明書影本、臺中福安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陳文昭)及偽造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⑦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2日函暨函附之和 潤催收管理系統財務銷帳明細(借款人陳慶忠)、大林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陳慶忠)、偽造之郵局存摺內頁及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⑧臺中銀行104年4月21日中業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⑨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4年4月29日玉山卡(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臺中福安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陳文昭)及偽造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⑩本院104年6月12日電話紀錄表三紙。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係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二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 (二)次按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者而言,上訴人既拆去原有宗譜三頁,而將另造虛偽記載之三頁訂入譜內,其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自應以偽造私文書論罪(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8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陳文昭、陳慶忠夥同共同正犯「阿豪」、「小陳」,以不詳方式偽造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其上顯示被告陳文昭、陳慶忠分別向偉詮工業社、傑冠公司按月領取4至5萬元不等薪資之不實交易明細,且其餘交易明細與郵局提供之真實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亦完全不同,非僅變造特定幾項交易種類、日期或金額而已,已使文書之本質變更,而屬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三)是核被告陳文昭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為,及被告陳慶忠就附表編號三、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慶忠就附表編號四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四)被告陳文昭與「阿豪」間,被告陳慶忠與「小陳」間,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陳文昭、陳慶忠分別夥同共同正犯「阿豪」、「小陳」偽造私文書即郵局存摺內頁影本交易明細後復持之行使,其等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陳文昭夥同共同正犯「阿豪」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即在職證明書之部分行為,其等偽造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陳文昭有與「阿豪」共同偽造印章、印文之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六)被告二人就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陳慶忠就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亦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七)被告陳文昭所犯上開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陳慶忠所犯上開三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二人不思以正當方式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或貸款,竟與他人共同以偽造郵局存摺內頁影本或任職證明書之方式而詐取之,且被告陳慶忠以購買汽車為由,向和潤公司詐得之貸款金額非微,惟從中朋分所得之款額尚屬有限,汽車亦已歸還和潤公司之犯罪情節;(二)被告陳文昭為國中畢業、從事臨時清潔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陳慶忠為高職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卷第24052號卷一第17頁、第29頁);(三)被告二人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惟其等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併合處罰之,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四、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文昭推由共同正犯「阿豪」所偽造「偉詮工業社」、「王致偉」之印章各一顆,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陳文昭推由共同正犯「阿豪」持偽刻之「偉詮工業社」、「王致偉」印章,在任職證明書上偽造「偉詮工業社」、「王致偉」之印文各一枚後,而偽造該私文書,繼向臺中銀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已非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惟其上之印文既係使用偽刻之印章所偽造,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同案被告林久智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申請時間│詐欺行為 │申請文件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 │號│ │ │ │及從刑) │ ├─┼────┼────────────┼──────────┼────────────┤ │一│民國101 │陳文昭假冒偉詮工業社主任│信用卡申請書、陳文昭│陳文昭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年8月10 │,持右開申請文件,向台中│之身分證影本、健保卡│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日 │銀行申辦信用卡,經台中銀│影本、汽車駕照影本、│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審核後核發卡號00000000│偽造之在職證明書、陳│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偽造「│ │ │ │00000000號信用卡。 │文昭之台中福安郵局帳│偉詮工業社」、「王致偉」│ │ │ │ │戶存摺封面影本、偽造│印章各壹顆、任職證明書上│ │ │ │ │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 │偽造之「偉詮工業社」、「│ │ │ │ │ │王致偉」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 │ │ │ │。 │ ├─┼────┼────────────┼──────────┼────────────┤ │二│101年6月│陳文昭假冒偉詮工業社主任│玉山家樂福悠遊聯名卡│陳文昭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6日 │,持右開申請文件,向玉山│/好康卡申請書、陳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銀行申辦玉山家樂福悠遊聯│昭之身分證影本、健保│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名卡/好康卡,經玉山銀行 │卡影本、汽車駕照影本│折算壹日。 │ │ │ │審核後核發卡號0000000000│、陳文昭之台中福安郵│ │ │ │ │010402號信用卡。 │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 │ │ │偽造之郵局存摺內頁影│ │ │ │ │ │本 │ │ ├─┼────┼────────────┼──────────┼────────────┤ │三│101年10 │陳慶忠假冒傑冠公司主任,│信用卡申請書、陳慶忠│陳慶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月18日 │持右開申請文件,向臺中銀│之身分證影本、汽車駕│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行申辦信用卡,經臺中銀行│照影本、陳慶忠之大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審核後核發卡號0000000000│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折算壹日。 │ │ │ │889104號信用卡。 │、偽造之郵局存摺內頁│ │ │ │ │ │影本 │ │ │ │ │ │ │ │ ├─┼────┼────────────┼──────────┼────────────┤ │四│101年10 │陳慶忠假冒傑冠公司主任,│永豐悠遊HiCard網路申│陳慶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月5日 │持右開申請文件,向永豐銀│請書、陳慶忠之身分證│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行申辦信用卡,但經永豐銀│正反面影本、陳慶忠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行審核後,未核發信用卡。│大林郵局帳戶存摺封面│折算壹日。 │ │ │ │ │影本、偽造之郵局存摺│ │ │ │ │ │內頁影本 │ │ ├─┼────┼────────────┼──────────┼────────────┤ │五│101年9月│陳慶忠假冒傑冠公司主任,│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汽車│陳慶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14日 │以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貸款申請書、陳慶忠之│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汽車為由,持右開申請文件│大林郵局帳戶存摺封面│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向遠東銀行申請汽車貸款│影本、偽造之郵局存摺│折算壹日。 │ │ │ │36萬元,經審核後核准該筆│內頁影本 │ │ │ │ │貸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