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錚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被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被 告 林倫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 年度簡上字第34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