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正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以恒 被 告 黃啟學 林俊誠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557、26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俊誠自民國95年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11樓之4之被告正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農公司)副總經理,以製造、生產、銷售農藥為業, 其另兼任同址之東鋒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為李恂徇,下稱東鋒公司)副總經理,以進口農藥為主要業務。被告黃啟學 自85年起,擔任被告正農公司設於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0號之工廠廠長,負責綜理農藥之研發、調配及製程。被告林俊誠、黃啟學均明知東鋒公司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發之農藥進字第1509號農藥許可證,自印度KRISHI RASAYAN(BIHAR)進口普通名稱「布芬淨」(英文名為BUPROFEZIN)之成品農藥 (每包25公斤),再委託被告正農公司分裝成每包100公克、160公克、200公克及250公克等小包裝,而被告正農公司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核准製造或加工「布芬淨」等農藥,依農藥管理法第9條規定,僅能 將「布芬淨」重新分裝,不得擅自加工添加其他成分物品,竟因「布芬淨」於進口時遭堆疊擠壓成硬塊,為增加「布芬淨」之產品賣相,未經主管機關農委會許可,即共同基於加工偽農藥之犯意聯絡,於97年間起至102年12月17日止,由 被告林俊誠指示被告黃啟學在「布芬淨」農藥中添加BC666 、BCP (均為分散劑)及白煙(抗結塊劑,作用為讓農藥膨鬆)等成分,將原本純度27%之「布芬淨」稀釋成25%之「布芬淨」,以「布芬淨」之英文名稱「BUPROFEZIN」包裝,再以廠牌名稱「穩淨」之包裝袋封膜包裝,而擅自加工偽農藥「穩淨」(布芬淨),交由東鋒公司販售予不知情之證人張富雄等如附表1所示各地經銷商。證人張富雄則於101年間,以每包新臺幣(下同)130元之價格,轉售60包「穩淨」 (布芬淨)予不知情之證人李逸聰,由證人李逸聰陳列在其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之理農農藥資材行內,再以每包180元之價格販售予農民。繼於101年12月7日,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至理農農藥資材行抽檢被告正農公司於101年9月29日分裝之「穩淨」(布芬淨)農藥,送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驗結果,檢出含有農藥「得克利」成分超過限量基準(得克 利0.103%超過0.1%),乃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 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嗣於103年1月21日,臺中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正農公司位於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0號之工廠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2所示之 物,另於同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東鋒公司搜索,當場扣得「布芬淨」領料單1冊及「穩淨」 (布芬淨)銷貨明細共11張,循線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俊誠、黃啟學所為,均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嫌;又被告林俊 誠、黃啟學分別係被告正農公司之副總經理及廠長,其等因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49條 規定,應對被告正農公司科以該法第47條第1項之罰金云云 。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條、第307條亦有明定。而被告之所在地,係指其身體所在之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 之規定,解釋上包括行為地及結果地兩者而言 (最高法院著有48年臺上字第837號判例、87年度臺非字第370號判決意旨、72年臺上字第5894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係經檢察官於103年12月9日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9日中檢秀謙103偵3557字第127496號函及蓋於其上之本院收文章可參(見本院卷第1頁)。而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時,被告正農公司設址在臺北市○○區○○○路0號11樓之4;被告黃啟學之住居所均係在嘉義市○區○○路00號4樓2(99年5月4日設籍該 址);被告林俊誠之住居所均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98年4月27日設籍該址),此經被告黃啟學、林俊誠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偵訊時供述明確 (見他字卷第54頁、第78頁、第85頁、第118頁),並有被告正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見他字卷第154頁)、被告黃啟學、林俊誠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附卷可稽,是被告正農公司之所在地、被告黃啟學、林 俊誠之住所、居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二)又被告正農公司設址在臺北市○○區○○○路0號11樓之4,工廠廠址設在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0號,正農公司有關農藥之製造生產、加工管理係由廠長即被告黃啟學負責等情,業經被告黃啟學、林俊誠於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供述明確(見他字卷第54頁背面、第85頁背面),則正農公司工廠廠址既設在彰化縣,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正農公司、黃啟學、林俊誠涉犯加工偽農藥罪嫌之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應均係發生在彰化縣,亦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內。 (三)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時,被告正農公司所在地、被告黃啟學、林俊誠之住所、居所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被告正農公司、黃啟學、林俊誠所涉加工偽農藥罪嫌之犯罪行為地及結果地亦均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從而,檢察官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附表1:東鋒公司銷售「穩淨」(布芬淨)之數量表 ┌──┬──┬──────────┬─────┬─────┐ │編號│地區│經銷商 │銷售數量 │銷售金額 │ ├──┼──┼──────────┼─────┼─────┤ │ 1 │臺中│張富雄 │4057.2公斤│145萬3980 │ │ │ │(冠偉生技有限公司) │ │元 │ ├──┼──┼──────────┼─────┼─────┤ │ 2 │臺南│駱志成 │3050.6公斤│96萬1870元│ │ │ │(志泰農藥有限公司) │ │ │ ├──┼──┼──────────┼─────┼─────┤ │ 3 │南投│張連旺 │1190.4公斤│59萬5200元│ │ │ │(宏泰農藥行) │ │ │ ├──┼──┼──────────┼─────┼─────┤ │ 4 │嘉義│翁伯宏 │2534.4公斤│97萬1077元│ │ │ │(全勝農藥有限公司) │ │ │ ├──┼──┼──────────┼─────┼─────┤ │ 5 │屏東│翁榮仁 │2642.8公斤│100萬3400 │ │ │ │(雙大農藥行) │ │元 │ ├──┼──┼──────────┼─────┼─────┤ │ 6 │彰化│盧世杰 │846.4公斤 │32萬2480元│ │ │ │(永哲實業有限公司) │ │ │ ├──┼──┼──────────┼─────┼─────┤ │ 7 │雲林│董生金 │468公斤 │18萬元 │ │ │ │(福春農業資材行) │ │ │ ├──┼──┼──────────┼─────┼─────┤ │ 8 │高雄│盧清治 │345.6公斤 │13萬3000元│ │ │ │(華隆農藥行) │ │ │ ├──┼──┼──────────┼─────┼─────┤ │ 9 │臺北│歐迪華 │655.8公斤 │28萬9920元│ │ │ │(悠禾生技實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附表2:搜索被告正農公司工廠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貳-1-1│「穩淨」(布芬淨)成品160公克裝 │1140包 │├───┼────────────────┼─────┤│貳-1-2│「穩淨」(布芬淨)成品250公克裝 │900包 │├───┼────────────────┼─────┤│貳-1-3│「穩淨」(布芬淨)桶裝成品(25%WP)│9桶共690公││ │ │斤 │├───┼────────────────┼─────┤│貳-1-4│Buprofezin(成品160公克裝) │1800包 │├───┼────────────────┼─────┤│貳-1-5│Buprofezin(成品250公克裝) │1760包 │├───┼────────────────┼─────┤│貳-2 │「穩淨」(布芬淨)分裝鋁袋 │2袋 │├───┼────────────────┼─────┤│貳-3 │「穩淨」(布芬淨)標籤 │10張 │├───┼────────────────┼─────┤│貳-4 │「穩淨」(布芬淨)分裝塑膠袋 │1袋 │├───┼────────────────┼─────┤│貳-5 │領料單 │1份 │├───┼────────────────┼─────┤│貳-6 │傳真資料 │7張 │├───┼────────────────┼─────┤│貳-7 │品名資料 │3張 │├───┼────────────────┼─────┤│貳-8 │估價單 │1份 │├───┼────────────────┼─────┤│貳-9-1│日報表 │1份 │├───┼────────────────┼─────┤│貳-9-2│日報表 │1箱 │├───┼────────────────┼─────┤│貳-10 │貨品存貨異動統計表 │1份 │├───┼────────────────┼─────┤│貳-11 │許可證號碼 │3張 │├───┼────────────────┼─────┤│貳-12 │農藥管理法資料 │1份 │├───┼────────────────┼─────┤│貳-13 │電腦資料光碟 │2片 │├───┼────────────────┼─────┤│貳-14 │入庫單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