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 告 堅鼎勞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羣皓 被 告 徐國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5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