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及理由欄三、1.第1行「東京都物業管理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及理 由欄三、1.第1行「東京都物業管理公司」之記載,為顯然 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