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詹啟訓 謝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王建升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周莉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