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原 告 陳宥傑 陳怡芬 同上 陳宥安 同上 陳琮錡 同上 謝金福 同上 王 笑 同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王建庭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琬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