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劉奕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德(原名劉金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 度偵緝字第1381、13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奕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奕德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4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悟,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94年1月7日起,擔任佑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統大營造有限公司,繼更名為建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佑德公司)之負責人,同年3月15日,劉奕德另委請李國成(業經本 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12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擔任佑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迄96年6月1日,劉奕德再變更登記為佑德公司之負責人,是劉奕德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第1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劉奕德、李國成與佑德公司之會計人員黃嘉惠(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均明知佑德公司屬虛設行號,佑德公司於94年1月至96年8月間,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間並無商品或勞 務交易之實際營業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將自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購得之統一發票交予黃嘉惠,再由黃嘉惠開立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46紙,偽填銷貨金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2億4976萬1369元,再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長原建設 有限公司等24間公司行號,充抵該等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用以充當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所得,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1248萬808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人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㈡、黃宗毅(另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自95年9 月4日至98年9月17日止,擔任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原名漢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於98年8月27日更名為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下稱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負責人,另自98年9月18日起 ,委由劉奕德擔任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負責人。黃宗毅與劉奕德均明知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於98年10月間,未實際與金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程公司)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開立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不實發票50紙、金額合計1億9609 萬5237元予金程公司,作為金程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充當該公司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所得,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程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980萬4763元,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二、本件證據部分,除增列被告劉奕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原始憑證 ,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 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就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劉奕德係佑德公司之負責人,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係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佑德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及金程公司間,並無真正交易行為,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該等公司取得佑德公司不實發票作為營業進項憑證,而逃漏營業稅,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示犯行與李國成、黃嘉惠間;就犯罪事實㈡所示犯行與黃宗毅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㈢、次按如犯罪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該接續實行之數行為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查被告明知就犯罪事實㈠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無實際交易之情況下,為上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係於同一犯意下,自94年1月至96年8月間之密接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另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著有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要旨參 照)。查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行為間,彼此間有完全或局部同一而難以分割情形,揆諸首開要旨,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2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於93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4年7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查,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故意再犯本 件犯罪事實㈡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為佑德公司、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負責人,竟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令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及金程公司得以藉此規避稅捐機關查核,危害國家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公平性,殊值非難;又其犯罪手段雖屬平和,然幫助逃漏稅額高達1248萬8087元、980萬 4763元,數額非微,兼衡酌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 ┌──┬─────────┬────┬──────┬──┬──────┬──────┐ │編號│銷項營業人 │統一編號│開立時間 │張數│銷售金額(新│逃漏稅額(新│ │ │ │ │ │ │臺幣:元) │臺幣:元) │ ├──┼─────────┼────┼──────┼──┼──────┼──────┤ │ 1 │長原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民國94年7月 │ 91 │ 57,224,277│ 2,861,229│ │ │ │ │至95年8月間 │ │ │ │ ├──┼─────────┼────┼──────┼──┼──────┼──────┤ │ 2 │鈞亞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4年5月至95 │ 14 │ 45,244,548│ 2,262,228│ │ │ │ │年8月間 │ │ │ │ ├──┼─────────┼────┼──────┼──┼──────┼──────┤ │ 3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5月至96 │ 28 │ 37,540,574│ 1,877,029│ │ │ │ │年8月間 │ │ │ │ ├──┼─────────┼────┼──────┼──┼──────┼──────┤ │ 4 │浩泰營造有限公司第│00000000│94年9月至96 │ 14 │ 26,521,429│ 1,326,071│ │ │一分公司 │ │年8月間 │ │ │ │ ├──┼─────────┼────┼──────┼──┼──────┼──────┤ │ 5 │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00000000│96年5月至96 │ 7 │ 13,400,000│ 670,000│ │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年8月間 │ │ │ │ ├──┼─────────┼────┼──────┼──┼──────┼──────┤ │ 6 │天賞建設股份有限公│00000000│96年1月至96 │ 15 │ 9,950,274│ 497,514│ │ │司 │ │年6月間 │ │ │ │ ├──┼─────────┼────┼──────┼──┼──────┼──────┤ │ 7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5月至95 │ 17 │ 9,762,810│ 488,140│ │ │ │ │年10月間 │ │ │ │ ├──┼─────────┼────┼──────┼──┼──────┼──────┤ │ 8 │誠記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3月至95 │ 5 │ 6,485,415│ 324,270│ │ │ │ │年8月間 │ │ │ │ ├──┼─────────┼────┼──────┼──┼──────┼──────┤ │ 9 │笠格科技企業有限公│00000000│95年5月至96 │ 5 │ 7,927,672│ 396,384│ │ │司 │ │年8月間 │ │ │ │ ├──┼─────────┼────┼──────┼──┼──────┼──────┤ │ 10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00000000│95年9月至95 │ 4 │ 6,666,667│ 333,333│ │ │司 │ │年10月間 │ │ │ │ ├──┼─────────┼────┼──────┼──┼──────┼──────┤ │ 11 │浩泰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96年7月至96 │ 3 │ 6,150,000│ 307,500│ │ │ │ │年8月間 │ │ │ │ ├──┼─────────┼────┼──────┼──┼──────┼──────┤ │ 12 │皇鎮建設股份有限公│00000000│94年7月至95 │ 10 │ 4,632,309│ 231,616│ │ │司 │ │年10月間 │ │ │ │ ├──┼─────────┼────┼──────┼──┼──────┼──────┤ │ 13 │佳發企業社 │00000000│96年7月至96 │ 6 │ 3,735,238│ 186,762│ │ │ │ │年8月間 │ │ │ │ ├──┼─────────┼────┼──────┼──┼──────┼──────┤ │ 14 │惠晟建築經理有限公│00000000│96年7月至96 │ 3 │ 3,100,000│ 155,000│ │ │司 │ │年8月間 │ │ │ │ ├──┼─────────┼────┼──────┼──┼──────┼──────┤ │ 15 │鍵坤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9月至95 │ 1 │ 2,909,844│ 145,492│ │ │ │ │年10月間 │ │ │ │ ├──┼─────────┼────┼──────┼──┼──────┼──────┤ │ 16 │南大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6年1月至96 │ 10 │ 2,836,000│ 141,801│ │ │ │ │年8月間 │ │ │ │ ├──┼─────────┼────┼──────┼──┼──────┼──────┤ │ 17 │嘉晟建築經理有限公│00000000│96年7月至96 │ 1 │ 2,200,000│ 110,000│ │ │司彰化分公司 │ │年8月間 │ │ │ │ ├──┼─────────┼────┼──────┼──┼──────┼──────┤ │ 18 │愛迪亞有限公司 │00000000│94年11月至94│ 1 │ 925,200│ 46,260│ │ │ │ │年12月間 │ │ │ │ ├──┼─────────┼────┼──────┼──┼──────┼──────┤ │ 19 │駿輝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5年7月至95 │ 4 │ 742,857│ 37,143│ │ │ │ │年10月間 │ │ │ │ ├──┼─────────┼────┼──────┼──┼──────┼──────┤ │ 20 │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0│94年5月至94 │ 3 │ 524,827│ 26,243│ │ │司 │ │年10月間 │ │ │ │ ├──┼─────────┼────┼──────┼──┼──────┼──────┤ │ 21 │旻耀營造有限公司 │00000000│94年1月至94 │ 1 │ 400,000│ 20,000│ │ │ │ │年2月間 │ │ │ │ ├──┼─────────┼────┼──────┼──┼──────┼──────┤ │ 22 │築盧建設有限公司 │00000000│96年7月至96 │ 1 │ 355,714│ 17,786│ │ │ │ │年8月間 │ │ │ │ ├──┼─────────┼────┼──────┼──┼──────┼──────┤ │ 23 │長陞營造股份有限公│00000000│96年3月至96 │ 1 │ 285,714│ 14,286│ │ │司 │ │年4月間 │ │ │ │ ├──┼─────────┼────┼──────┼──┼──────┼──────┤ │ 24 │忠誠殯儀股份有限公│00000000│95年7月至95 │ 1 │ 240,000│ 12,000│ │ │司 │ │年8月間 │ │ │ │ ├──┼─────────┼────┼──────┼──┼──────┼──────┤ │ │ │ │ 合計│246 │249,761,369 │ 12,488,087│ └──┴─────────┴────┴──────┴──┴──────┴──────┘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緝字第138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382號被 告 劉奕德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3 樓之4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奕德前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94年7月7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94年1月7日起,擔任佑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統大營造有限公司,繼更名為建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佑德公司)之負責人,同年3月15日,劉奕 德另委請李國成(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 確定)擔任佑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迄96年6月1日,劉奕德再變更登記為佑德公司之負責人,是劉奕德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第1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劉奕德、李國成與佑德公司之會計人員黃嘉惠(另案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確定 )均明知佑德公司屬虛設行號,佑德公司於附表編號第331 至354之涉案期間內,與附表編號第331至354號所示之公司 行號間並無商品或勞務交易之實際營業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聯絡,將自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購得之統一發票交予黃嘉惠,再由黃嘉惠開立附表編號331至354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246紙,偽填銷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億4976萬1369元,再交付予附表編號331至354號所示之公司行號,充抵該等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用以充當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所得,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編號331至354號所示公司行號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合計1248萬808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人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黃宗毅(通緝中)自95年9月4日至98年9月17日止,擔任漢 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原名漢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於98年8月27日更名為漢城建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下稱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負責人,另自98年9月18日起,委由劉奕德擔任漢城公司臺中 分公司負責人。黃宗毅與劉奕德均明知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於98年10月間未實際與金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程公司)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開立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之不實發票50紙、金額合計1億9609萬5237元予金程公司,作為金程公司之 進項憑證,用以充當該公司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所得,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程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962萬 476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公平性與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下稱高雄市國稅局)函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及中區國稅局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劉奕德於臺灣高雄地方│被告劉奕德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之供述 │偵查中供述,(問:大統營造(後更名│ │ │ │為佑德公司)是誰開的?)是我開的、│ │ │ │(問:誰找你去當人頭?)我有找李國│ │ │ │成、丁淑貞、黃江龍當人頭、(問:是│ │ │ │否公司成立後沒實際交易,卻開發票讓│ │ │ │他人去逃漏稅?)我們是單純借牌,我│ │ │ │承認實際上沒有發票上記載之交易內容│ │ │ │,有時候我們會幫客戶做規劃、(問:│ │ │ │發票是誰開出去的?)我請黃嘉惠開的│ │ │ │,合作的小包會跟我說何時要開多少金│ │ │ │額的發票,我們開出去後交給小包,由│ │ │ │小包交給業主、(問:實際上工程是誰│ │ │ │施作?)小包自己作的,有些是業主自│ │ │ │己找包商來作的、(問:你本身有沒有│ │ │ │跟你開出去發票的公司親自接洽過?)│ │ │ │有,可是我不懂,公司都是黃嘉惠在處│ │ │ │理、(問:為何要配合黃嘉惠作這樣的│ │ │ │事情?)她每個月給我5000元、(問:│ │ │ │公司設立登記後,公司大小章及發票有│ │ │ │無交給他人?)有,都交給黃嘉惠,另│ │ │ │外請領發票及發票開出去要在收款單上│ │ │ │簽名時,她會要我去簽,都是黃嘉惠打│ │ │ │電話給我時,我才去公司,平常我在開│ │ │ │計程車等語。足徵被告劉奕德有參與製│ │ │ │作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事│ │ │ │實。 │ ├──┼────────────┼─────────────────┤ │ 2 │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嘉惠於偵│1.伊於94年7月份因惠晟公司案件入監 │ │ │查中之證述 │ 服刑,至95年5月份出監。 │ │ │ │2.佑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劉奕德│ │ │ │ ,伊有幫被告劉奕德辦理佑德公司申│ │ │ │ 請執照及辦理變更登記,論件計酬。│ │ │ │3.辯稱提領大額現金,都是幫被告劉奕│ │ │ │ 德提領。 │ ├──┼────────────┼─────────────────┤ │ 3 │證人張榆柔即宜德營造有限│1.伊擔任宜德公司負責人,主要業務為│ │ │公司負責人於本署檢察事務│ 承攬公家機關工程,於95年至96年間│ │ │官詢問時之證述 │ 取得佑德公司發票,都是由潘鉅豐實│ │ │ │ 際承攬宜德公司工程並交付佑德公司│ │ │ │ 之發票。 │ │ │ │2.跟潘鉅豐簽合約時,有見過被告劉奕│ │ │ │ 德及李國成等人。 │ │ │ │3.一開始都是徐春貴送發票給宜德公司│ │ │ │ ,後來由黃嘉惠偶而送發票過來並拿│ │ │ │ 支票,徐春貴也有交代可以跟黃嘉惠│ │ │ │ 拿發票。 │ │ │ │4.建佑公司等8家公司之發票都是徐春 │ │ │ │ 貴交給宜德公司,這些公司的發票實│ │ │ │ 際都是潘鉅豐承攬的工程。 │ ├──┼────────────┼─────────────────┤ │ 4 │證人潘鉅豐於本署檢察事務│證明: │ │ │官詢問時之證述 │伊因積欠稅款無法成立公司,是徐春貴│ │ │ │介紹伊當宜德公司的小包,並跟伊說會│ │ │ │負責處理發票,都是徐春貴將發票直接│ │ │ │交給宜德公司並領支票,徐春貴再將現│ │ │ │金或支票給伊。 │ ├──┼────────────┼─────────────────┤ │ 5 │證人溫太源即嘉茂水電工程│證明:嘉茂水電工程行開立予佑德公司│ │ │行負責人於財政部臺灣省南│發票,係依承攬工程業主陳趙素琴指示│ │ │區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開立,與佑德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民雄稽徵所談話紀錄1份 │。 │ │ │、工程合約及裁處書1份( │ │ │ │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 │ │ │卷第8卷第2019頁至2025頁 │ │ │ │) │ │ ├──┼────────────┼─────────────────┤ │ 6 │證人莊秀玲即富隆企業社負│證明:係友人介紹承攬新建房屋板模工│ │ │責人太太於南區國稅局民雄│程,與佑德公司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 │稽徵所談話紀錄及承諾書各│ │ │ │1份(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 │ │ │ │發資料卷第8卷第2065頁至 │ │ │ │2067頁) │ │ ├──┼────────────┼─────────────────┤ │ 7 │證人江連唐即南相交通有限│證明:無法說明開立予佑德公司之交易│ │ │公司負責人於南區國稅局新│,其與佑德公司應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化稽徵所談話紀錄1份(高 │ │ │ │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 │ │ │第8卷第2097頁至2098頁) │ │ ├──┼────────────┼─────────────────┤ │ 8 │證人蔡昆能即台灣水泥股份│證明:與台灣水泥公司接洽訂購水泥製│ │ │有限公司鼓山水泥製品廠嘉│品之人為郭俊仁等人,郭俊仁等亦以自│ │ │義分廠業務於南區國稅局民│己之支票帳戶付款,部分以現金支付。│ │ │雄稽徵所談話紀錄1份及訂 │ │ │ │貨合約數份(高雄市國稅局│ │ │ │刑事告發資料卷第6卷第 │ │ │ │1545頁至1558頁) │ │ ├──┼────────────┼─────────────────┤ │ 9 │證人張國友即至賢工程行於│證明:係一名自稱王主任之人以佑德公│ │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談話│司(原名:建佑公司)名義,委託至賢│ │ │紀錄及合約各1份(高雄市 │工程行承作板模工程。顯見佑德公司有│ │ │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6 │借牌之事實。 │ │ │卷第1648頁至1652頁) │ │ ├──┼────────────┼─────────────────┤ │ 10 │證人胡榮昌即順新工程行於│證明:95年間承攬佑德公司(原名:建│ │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談話│佑公司)泥作工程,皆為皇鎮建設股份│ │ │紀錄1份(高雄市國稅局刑 │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太太杜侯美琴接洽及│ │ │事告發資料卷第7卷第1703 │驗收。顯見佑德公司有借牌之事實。 │ │ │頁至1704頁) │ │ ├──┼────────────┼─────────────────┤ │ 11 │證人游太郎即精穩工程行負│證明:94年7月至95年8月間承攬佑德公│ │ │責人於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司紮筋工程,為長原建設公司介紹。而│ │ │所談話紀錄1份(高雄市國 │長原公司負責人已坦承有向佑德公司借│ │ │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7卷 │牌之事實。 │ │ │第1771頁至1772頁) │ │ ├──┼────────────┼─────────────────┤ │ 12 │證人黃榮村即宜達鐵材有限│證明:94年至96年間係一名洪先生持佑│ │ │公司業務於南區國稅局嘉義│德公司名片訂購鋼筋等物品,直接載運│ │ │縣分局談話紀錄1份(高雄 │至其指定工程地點。顯見佑德公司有借│ │ │市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牌之事實。 │ │ │7卷第1836頁至1837頁) │ │ ├──┼────────────┼─────────────────┤ │ 13 │證人羅天訓即元昌工程行代│證明: │ │ │理記帳業者於南區國稅局民│1.95年至96年間係一名陳先生聯繫元昌│ │ │雄稽徵所談話紀錄1份及京 │ 工程行承攬模板工程,其自稱佑德公│ │ │城商業銀行民雄分行99年5 │ 司現場負責人,驗收及付款皆由陳先│ │ │月25日99京城民分字第95號│ 生處理。 │ │ │函(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2.上開工程款,係由「陳清炎」之京城│ │ │資料卷第7卷第1895頁至 │ 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00000│ │ │1898頁) │ 號支付,綜上可知佑德公司有借牌之│ │ │ │ 事實。 │ ├──┼────────────┼─────────────────┤ │ 14 │證人張慶輝即誠記建設有限│證明:假冒李國成之人以佑德公司名義│ │ │公司代理人於中區國稅局員│向誠記公司承攬新建房屋工程。顯見佑│ │ │林稽徵所談話紀錄、工程合│德公司有借牌之事實。 │ │ │約書、現金付款紀錄簽收單│ │ │ │等(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 │ │ │資料卷第10卷第2618頁至 │ │ │ │2635頁) │ │ ├──┼────────────┼─────────────────┤ │ 15 │證人林坤錦即鍵坤企業有限│證明:95年年間係一名陳先生聯繫鍵坤│ │ │公司負責人於南區國稅局民│公司承攬廠房建造工程,其自稱佑德公│ │ │雄稽徵所談話紀錄、南區國│司現場負責人,驗收及收款皆由陳先生│ │ │稅局裁處書等(高雄市國稅│處理。顯見佑德公司有借牌之事實。 │ │ │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10卷第│ │ │ │2763頁至2667頁) │ │ ├──┼────────────┼─────────────────┤ │ 16 │本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 │佑德公司人頭負責人李國成坦承有於94│ │ │1553號起訴書一份 │年3月15日起迄96年5月31日止擔任佑德│ │ │ │公司負責人,並將公司所購得之統一發│ │ │ │票交予被告劉奕德所指示之會計。 │ ├──┼────────────┼─────────────────┤ │ 17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工程發包│證明: │ │ │承攬書數份 │宜德公司收到佑德公司、榮晟土木包工│ │ │ │業有限公司、浩泰營造有限公司、漢城│ │ │ │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吉安土石採取有│ │ │ │限公司、柏屋營造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 │ │、榮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 │ │ │、百世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之發票 │ │ │ │,實際都是由潘鉅豐所承攬施作之工程│ │ │ │。 │ ├──┼────────────┼─────────────────┤ │ 18 │高雄市國稅局關於佑德公司│證明佑德公司於94年至97年間,佑德公│ │ │09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司並無支付員工薪資費用,應無聘請員│ │ │清單、095年度綜合所得稅 │工實際營業之事實。 │ │ │BAN給付清單、096年度綜合│ │ │ │所得稅BAN給付清單、097年│ │ │ │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 │ │ │ │ │ ├──┼────────────┼─────────────────┤ │ 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1.證明佑德公司於合庫彰儲分行開戶資│ │ │庫)彰儲分行99年5月17日 │ 料中,所留存聯絡電話00-0000000號│ │ │合金彰儲字第0000000000號│ 申設人係林麟生,申設地址係鹿港辦│ │ │函及函附往來交易明細表暨│ 事處。經查,林麟生94年至96年間領│ │ │開戶人基本資料、中華電信│ 有佑德公司銷項去路廠商業昌營造股│ │ │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 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又查,金利│ │ │結果(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 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銘勳曾出借│ │ │發資料卷第3卷第617頁至 │ 營造業牌照及開立不實發票案,經臺│ │ │619頁、625頁、627頁、630│ 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在案。│ │ │頁至632頁) │ 故佑德公司開立上揭帳戶顯有可疑。│ │ │ │2.證明佑德公司於合庫彰儲分行開戶資│ │ │ │ 料中,所留存聯絡電話00-0000000號│ │ │ │ 申設人係長原公司。而長原公司負責│ │ │ │ 人林梓森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 │ │ │ 政執行處訊問時陳述,伊不認識李國│ │ │ │ 成、劉奕德,會有佑德公司合庫彰儲│ │ │ │ 分行之存摺並以該帳戶匯款,係因長│ │ │ │ 原公司借用佑德公司營造牌照興建房│ │ │ │ 屋,建案全由長原公司負責施工,佑│ │ │ │ 德公司並末參與等語。足徵,佑德公│ │ │ │ 司出借營造業牌照之事實。 │ │ │ │3.證明佑德公司合庫彰儲分行帳戶係提│ │ │ │ 供予長原公司使用,並製作假資金流│ │ │ │ 程之事實。足徵,鎮銓鐵材有限公司│ │ │ │ 公司、宜稻豐股份有限公司、至賢工│ │ │ │ 程行、結成水電工程行、隆昇建材行│ │ │ │ 、天隆鋁門窗行、大銘混凝土股份有│ │ │ │ 限公司、精穩工程行、台灣水泥股份│ │ │ │ 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台益建材│ │ │ │ 行、幸峰砂石有限公司、金隆發石材│ │ │ │ 有限公司、炳榮油漆工程行、正豪鷹│ │ │ │ 架工程行、隆鑫工程行、三力企業社│ │ │ │ 、任佑工程行、景盛石業股份有限公│ │ │ │ 司、美德工程行、衛摩斯建材行、樺│ │ │ │ 興木業廠、千聚實業有限公司、美侖│ │ │ │ 國際有限公司、寶萊德實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菘崎企業有限公司、家豪鋼鋁│ │ │ │ 企業社等26家公司(下稱鎮銓鐵材公│ │ │ │ 司等26家公司)實際交易對象係長原│ │ │ │ 公司。是以,難認佑德公司與鎮銓鐵│ │ │ │ 材公司等26家公司有何實際交易之事│ │ │ │ 實。 │ │ │ │ │ ├──┼────────────┼─────────────────┤ │ 20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1.長原公司向佑德公司借牌蓋房子的事│ │ │執行處98年11月11日雄執午│ 實。 │ │ │97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124│2.佑德公司提供合庫彰儲分行的帳戶予│ │ │488號函及函附林梓森即長 │ 長原公司使用之事實。 │ │ │原公司負責人之執行調查詢│證明: │ │ │問筆錄、合作彰儲分行99年│如被告劉奕德供述佑德公司是單純借牌│ │ │6月23日合金彰儲字第09900│,實際上沒有發票上記載的交易內容等│ │ │02426號函及函附佑德公司 │情。 │ │ │94年7月至96年4月間資金往│ │ │ │來交易貸方傳票影本、大額│ │ │ │現金存提領登記簿及開戶申│ │ │ │請書等資料(高雄市國稅局│ │ │ │刑事告發資料卷第3卷第636│ │ │ │頁至641頁、651頁至764頁 │ │ │ │) │ │ ├──┼────────────┼─────────────────┤ │ 21 │高雄市國稅局關於王玉華94│證明王玉華係長原公司員工之事實。 │ │ │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 │ │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市國│ │ │ │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3卷 │ │ │ │第646頁至650頁) │ │ ├──┼────────────┼─────────────────┤ │ 22 │合庫彰中分行99年5月20日 │1.證明佑德公司於合庫彰中分行開戶資│ │ │合金彰中字第0000000000號│ 料中,所留存聯絡電話00-0000000號│ │ │函及函附往來交易明細表暨│ 申設人係林麟生,申設地址係鹿港辦│ │ │開戶人基本資料、中華電信│ 事處。林麟生於是94至96年間領有佑│ │ │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 德公司下游廠商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 │ │結果(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 司薪資所得,證明佑德公司開立該帳│ │ │發資料卷第4卷第863頁至 │ 戶顯有因借牌供他人使用之情形。 │ │ │878頁) │2.由合庫彰中分行交易明細表及借貸科│ │ │ │ 目傳票影本觀之,該帳戶於存入後隨│ │ │ │ 即於當日或數日以現金方式提領殆盡│ │ │ │ ,且存款餘額甚微。次查,該帳戶除│ │ │ │ 96年12月27日由惠晟建築經理有限公│ │ │ │ 司(以下稱惠晟公司)負責人黃嘉惠│ │ │ │ 提領135萬1550元外,餘均為小額現 │ │ │ │ 金提領,似有規避銀行大額交易之登│ │ │ │ 錄。由於該帳戶存提款狀況有違一般│ │ │ │ 商業常情,顯然有故意製作假資金流│ │ │ │ 程,藉以掩飾虛偽交易之意圖。 │ ├──┼────────────┼─────────────────┤ │ 23 │佑德公司合庫彰中分行帳號│證明佑德公司之合庫彰中分行帳戶部分│ │ │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資金來源為佑德公司之銷項營業人鈞亞│ │ │明細分行資資料、合庫林內│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鈞亞公司)、宜德│ │ │分行99年6月17日合金林內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宜德公司)、誠記│ │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誠記公司)、皇鎮│ │ │佑德公司94年至96年間之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鎮公司)、│ │ │易借貸方傳票影本暨代收票│佳發企業社負責人蘇青釋及惠晟公司(│ │ │據之付款行等資料、合庫林│下稱鈞亞公司等6家公司)。惟查,佑 │ │ │內分行99年7月27日合金林 │德公司開立予鈞亞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 │ │內字第0000000000號函、合│高達4524萬4548元稅額226萬2228元、 │ │ │庫南嘉義分行99年7月8日合│佑德公司開立予宜德公司之統一發票金│ │ │金南嘉字第0000000000號函│額高達3754萬574元稅額1877萬7029元 │ │ │、玉山銀行嘉義分行99年8 │、佑德公司開立予誠記公司之統一發票│ │ │月12日玉山嘉義字第 │金額高達648萬5415元稅額32萬4270元 │ │ │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支票│、佑德公司開立予皇鎮公司之統一發票│ │ │影本、玉山銀行嘉義分行99│金額高達463萬2309元稅額23萬1616元 │ │ │年7月19日玉山嘉義字第 │、佑德公司開立予佳發企業社之統一發│ │ │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支票│票金額高達373萬5238元稅額18萬6762 │ │ │影本、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元、佑德公司開立予惠晟公司之統一發│ │ │彰銀)鹿港分行99年7月15 │票金額高達310萬元稅額15萬5000元, │ │ │日彰鹿字第00000000號函及│然佑德公司帳戶內鈞亞公司等6公司存 │ │ │函附支票影本及開戶資料、│款合庫中彰僅數十萬元,且存入後以旋│ │ │台中商業銀行(下稱台中商│即以現金提領,是以,佑德公司與鈞亞│ │ │銀)內新分行99年6月29日 │公司等6家公司之交易顯有不實之情形 │ │ │中內新字第00000000000號 │。 │ │ │函及函附支票影本及開戶資│ │ │ │料、台中商銀內新分行99年│ │ │ │7月6日中內新字第 │ │ │ │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支 │ │ │ │票影本及開戶資料、台中商│ │ │ │銀田中分行99年7月20日中 │ │ │ │田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 │ │及函附支票影本及開戶資料│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苗│ │ │ │栗分行99年8月6日渣打商銀│ │ │ │苗栗字第00000000號函、渣│ │ │ │打銀行北新竹分行99年7月 │ │ │ │27日渣打商銀北新竹字 │ │ │ │00000000號函及函附支票影│ │ │ │本及開戶資料等、花旗(台│ │ │ │灣)商業銀行(下稱花旗銀│ │ │ │行)台中分行99年8月11日 │ │ │ │(九十九)政查字第36473 │ │ │ │號函、花旗銀行斗六分行99│ │ │ │年8月9日(九十九)政查字│ │ │ │第36346號函、合庫斗六分 │ │ │ │行99年6月15日合金斗營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轉│ │ │ │帳收入、支出傳票等資料、│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公司玉成分行金融服務99年│ │ │ │7月6日北富銀玉成字第09 │ │ │ │00000000號函及函附借貸方│ │ │ │傳票及匯款人基本資料等、│ │ │ │合庫南投分行99年6月15日 │ │ │ │合金投存第000000000號函 │ │ │ │及函附傳票影本等、新竹第│ │ │ │一信用合作社99年7月6日新│ │ │ │一信社總字第1193號函及函│ │ │ │附借貸方傳票影本、合庫臺│ │ │ │中分行99年7月13日合金臺 │ │ │ │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合│ │ │ │庫溪湖分行99年6月10日合 │ │ │ │金溪湖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合庫大里分行99年6月15 │ │ │ │日合金大里字第000000000 │ │ │ │號函及函附支票影本、合庫│ │ │ │大里分行99年7月14日合金 │ │ │ │大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 │ │ │函附開戶資料、華南商業銀│ │ │ │行(下稱華銀)嘉南分行99│ │ │ │年7月27日華嘉南字第 │ │ │ │00000000號函及函附支票影│ │ │ │本及開戶資料等、台灣中小│ │ │ │企業銀行新竹分行99年7月 │ │ │ │26日99新竹字第557號函及 │ │ │ │函附開戶資料等、彰銀北嘉│ │ │ │義99年7月1日彰北嘉字第 │ │ │ │991554號函及函附支票影本│ │ │ │及開戶資料等、合庫彰中分│ │ │ │行99年6月28日合金彰中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支│ │ │ │票影本、合彰中分行99年7 │ │ │ │月9日合金彰中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支票│ │ │ │影本、合庫南彰化分行99年│ │ │ │7月13日合金南彰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存款│ │ │ │傳票影本、合庫西屯分行99│ │ │ │年7月9日合金西屯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開戶│ │ │ │資料、合庫西屯分行99年6 │ │ │ │月30日合金西屯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函取款憑│ │ │ │條影本等資料(高雄市國稅│ │ │ │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4卷第 │ │ │ │883頁至1046頁) │ │ ├──┼────────────┼─────────────────┤ │ 24 │合庫岡山分行99年5月11日 │佑德公司該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觀之,該│ │ │合金岡山字第000000000號 │帳戶資金之存提款次數簡單,每筆匯款│ │ │函及函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存入隨即於當日或數日內以現金方式提│ │ │細(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領殆盡,每次提領後之存款餘額甚微,│ │ │資料卷第4卷第1047頁至 │不足以支應一般商業開銷,且與商業交│ │ │1048頁) │易習慣及常情不合,似有故意製作假資│ │ │ │金流程證明,藉以掩飾虛偽交易行為之│ │ │ │意圖。 │ ├──┼────────────┼─────────────────┤ │ 25 │彰銀鹿港分行99年5月11日 │1.證明佑德公司於彰銀鹿港分行開戶資│ │ │彰鹿字第00000000號函及函│ 料中,所留存聯絡電話00-0000000號│ │ │附資金往來交易明細暨開戶│ 申設人係胡美鳯。經查,胡美鳯94至│ │ │資料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96年間領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院│ │ │公司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 之薪資所得,與佑德公司無關之事實│ │ │結果、佑德公司彰銀鹿港分│ 。 │ │ │行交易明細分析表、彰銀鹿│2.證明佑德公司於彰銀鹿港分行開戶資│ │ │港分行99年6月23日彰鹿字 │ 料中,所留存聯絡電話00-0000000號│ │ │第00000000號函及函附借貸│ 申設人係楊閔惠。經查,楊閔惠於94│ │ │方傳票等資料(高雄市國稅│ 至96年領有幸惠土木包工業之薪資所│ │ │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4卷第 │ 得,99年5月為幸惠土木包工業之負 │ │ │1050頁至1123頁) │ 責人,且佑德公司涉案期間發票開立│ │ │ │ 與取得均無幸惠土木包工業。次查,│ │ │ │ 申裝地址為高雄縣梓官鄉(現改制為│ │ │ │ 高雄市○○區○○○村○○○路00號│ │ │ │ ,設籍該址之營業人為明霖水電工程│ │ │ │ 有限公司等事實。 │ │ │ │3.由佑德公司彰銀鹿港分行活期存款帳│ │ │ │ 戶交易明細表及借貸科目傳票影本觀│ │ │ │ 之,存入活期存款帳戶之資金來源均│ │ │ │ 係兌領鈞亞公司開立之支票,存入後│ │ │ │ 旋即提領殆盡,且以現金方式提領款│ │ │ │ 項,金額均不超過100萬元,顯規避 │ │ │ │ 銀行大額交易之登錄。又佑德公司向│ │ │ │ 彰銀鹿港分行亦申辦支票存款帳戶,│ │ │ │ 卻未使用支票,而以現金提領帳戶內│ │ │ │ 金額,與商業上交易習慣及常情不合│ │ │ │ ,有故意製作假資金流程證明,藉以│ │ │ │ 掩飾虛偽交易行為之意圖。 │ ├──┼────────────┼─────────────────┤ │ 26 │第一商業銀行(下稱一銀)│1.證明佑德公司於一銀鹿港分行開戶資│ │ │鹿港分行99年5月13日一鹿 │ 料中,所留存聯絡電話00-0000000號│ │ │港字第00138號號函及函附 │ 、0000000000號之用戶人為陳木水、│ │ │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中華│ 李宜芳。經查,陳木水、李宜芳並未│ │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 任職於佑德公司,與佑德公司亦無業│ │ │查詢系統查詢結果、佑德公│ 務之往來,佑德公司之一銀鹿港分行│ │ │司一銀鹿港分行交易明細分│ 帳戶顯有因借牌供他人使用之情形。│ │ │析表、一銀鹿港分行99年6 │2.經調閱佑德公司一銀鹿港分行交易明│ │ │月10日一鹿港字第00168號 │ 細表及借貸科目傳票影本觀之,帳戶│ │ │函及函附交易往來借貸方傳│ 內之資金來源係由鈞亞公司匯款或兌│ │ │票影本、大額現金提款資料│ 領鈞亞公司所開立支票,帳戶內款項│ │ │、代收票入帳明細表等資料│ ,於兌領當日或數日內隨即以現金方│ │ │、彰銀鹿港分行99年6月23 │ 式提領殆盡,且以現金方式提領款項│ │ │日彰鹿字第00000000號函及│ 以不超過100萬元居多,顯有規避銀 │ │ │函附支票提款傳票影本及開│ 行大額交易登錄之情。另查,94年6 │ │ │戶基本資料等(高雄市國稅│ 月10日佑德公司上揭帳戶內由鈞亞公│ │ │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5卷第 │ 司負責人吳婉如提領現金100萬元, │ │ │1149頁至1178頁) │ 有大額通貨交易明細表附卷可參。又│ │ │ │ 查,鈞亞公司係佑德公司之銷項廠商│ │ │ │ ,由鈞亞公司負責人吳婉如以現金方│ │ │ │ 式提領佑德公司帳戶內之大額款項顯│ │ │ │ 與商業交易習慣及常情不符。 │ ├──┼────────────┼─────────────────┤ │ 27 │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銀)│證明:佑德公司於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 │ │斗六分行99年5月13日玉山 │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對象為 │ │ │斗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嘉晟建築經理有限公司、浩泰營造有限│ │ │函附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公司第一分公司、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 │ │佑德公司玉銀斗六分行交易│限公司等,上開公司之負責人為黃宗毅│ │ │明細分析表、合作金庫商業│、黃嘉惠等人,相關人與被告劉奕德皆│ │ │銀行西屯分行99年6月30日 │為從事借牌予他人營利之行為人,該帳│ │ │合金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戶之交易應有製造假資金流程之情形。│ │ │函及函附交易明細表、新開│ │ │ │戶建檔登錄單等資料、台中│ │ │ │商業銀行99年6月28日中業 │ │ │ │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 │ │ │ │函附開戶基本資料、合作金│ │ │ │庫商業銀行林內分行99年6 │ │ │ │月28日合金林內字第099000│ │ │ │2276號函及函附傳票及開戶│ │ │ │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 │ │ │栗分行99年6月18日合金苗 │ │ │ │總字第00000000000函及函 │ │ │ │附開戶資料等(高雄市國稅│ │ │ │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5卷第 │ │ │ │1181頁至1229頁) │ │ ├──┼────────────┼─────────────────┤ │ 28 │臺中商銀田中分行99年5月 │1.證明佑德公司於臺中商銀田中分行開│ │ │24日中田中字第0000000000│ 戶人基本資料,所留存聯絡電話04 │ │ │6號函及函附交易明細及開 │ -00000000經向電信業者查調,用戶 │ │ │戶資料等、中華電信股份有│ 人為紀志明、帳單寄送地址為彰化縣│ │ │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 二水鄉二水郵政57號(租用人為紀志│ │ │詢結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明,91年8月至96年8月;劉奕德,96│ │ │公司彰化郵局99年6月17日 │ 年8月迄今)電話申裝地址為臺中縣 │ │ │彰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 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大里區)爽│ │ │臺中商銀田中分行交易明細│ 文路975號。 │ │ │分析表、臺中商銀內新分行│ 經查,浩泰營造公司曾設籍於該址,│ │ │99年6月15日中內新字第 │ 且浩泰營造公司係佑德公司之銷項廠│ │ │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借 │ 商。佑德公司於臺中商銀田中分行之│ │ │貸方傳票影本等資料、臺中│ 帳戶,應為紀志明、劉奕德掌握之事│ │ │商銀內新分行99年7月15日 │ 實。 │ │ │中內新字第00000000000號 │2.調閱臺中商銀田中分行佑德公司交易│ │ │函及函附支票正反面影本等│ 明細表及借貸科目傳票影本觀之,帳│ │ │資料、臺中商銀田中分行99│ 戶內之資金來源係兌領宜德公司所開│ │ │年8月3日中田中字第099023│ 立支票,帳戶內款項,於兌領當日或│ │ │00142號函及函附取款憑條 │ 數日內隨即以現金方式提領殆盡,且│ │ │暨大額現金存提款資料影本│ 以現金方式提領款項以不超過100萬 │ │ │等資料(高雄市國稅局刑事│ 元居多,顯有規避銀行大額交易登錄│ │ │告發資料卷第5卷第1231頁 │ 之情。另97年12月4日至5日,佑德公│ │ │至1320頁、第4卷第876頁)│ 司上揭帳戶由黃嘉惠提領現金642萬 │ │ │ │ 元,有大額通貨交易明細表附卷可參│ │ │ │ 。又查,佑德公司上揭帳戶內存入之│ │ │ │ 款項,係均兌領宜德公司支票,且該│ │ │ │ 支票均係向臺中商銀內新分行提示,│ │ │ │ 而發票人宜德公司之支票之付款行即│ │ │ │ 為臺中商銀內新分行,是以,佑德公│ │ │ │ 司之上揭帳戶是否作為己用,顯有疑│ │ │ │ 義。 │ ├──┼────────────┼─────────────────┤ │ 29 │臺中商銀員林分行99年5月 │1.證明佑德公司於臺中商銀員林分行開│ │ │19日中員林字第 │ 戶資料中,所留存聯絡電話00-00000│ │ │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交 │ 237號、0000000000號之用戶人為紀 │ │ │易明細及開戶資料、中華電│ 志明、黃許美子。 │ │ │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 經查,00-00000000申裝地址為臺中 │ │ │詢系統查詢結果、佑德公司│ 縣大里市爽文路(現改制為臺中市大│ │ │臺中商銀員林分行交易明細│ 里區)975號,浩泰營造公司曾設籍 │ │ │分析表、臺中商銀營業部99│ 於該址,且浩泰營造公司係佑德公司│ │ │年6月15日中營業字第 │ 之銷項廠商。又查,黃許美子為佑德│ │ │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交 │ 公司涉案關係人黃嘉惠母親,渠等均│ │ │易往來借貸方傳票影本、臺│ 曾任山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 │中商銀田中分行99年6月22 │ 等事實。佑德公司於臺中商銀員林分│ │ │日中田中字第00000000000 │ 行之帳戶,為紀志明、劉奕德掌握之│ │ │號函及函附資金往來交易之│ 事實。 │ │ │傳票影本等(高雄市國稅局│2.經調閱佑德公司交易明細表及借貸科│ │ │刑事告發資料卷第5卷第 │ 目傳票影本觀之,帳戶內之資金主要│ │ │1321頁至1343頁) │ 來源係兌領鈞亞公司所開立支票,帳│ │ │ │ 戶內款項,於兌領當日或數日內隨即│ │ │ │ 以現金方式提領殆盡,且以現金方式│ │ │ │ 提領款項以不超過100萬元居多,顯 │ │ │ │ 有規避銀行大額交易登錄,並有製作│ │ │ │ 假資金流程之情。 │ ├──┼────────────┼─────────────────┤ │ 30 │華南商業銀行西螺分行99年│證明:以佑德公司名義向立達鋼鐵(股│ │ │8月20日華螺存字第990124 │)公司購買H型鋼而以現金匯款之人為 │ │ │號函及匯款申請書1份、財 │李淑敏,其領有易利興鋼鐵有限公司薪│ │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度綜│資,並非佑德公司員工。顯見佑德公司│ │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借牌之事實。 │ │ │(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資│ │ │ │料卷第8卷第2114頁至2116 │ │ │ │頁) │ │ ├──┼────────────┼─────────────────┤ │ 31 │鎮銓鐵材有限公司負責人石│證明:假冒李國成之人以佑德公司名義│ │ │明杰之說明書、鋼筋買賣合│向鎮銓公司購買鋼筋建材。顯見佑德公│ │ │約書、出貨簽收單等資料(│司有借牌之事實。 │ │ │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 │ │ │卷第6卷第1450頁至1523頁 │ │ │ │) │ │ ├──┼────────────┼─────────────────┤ │ 32 │億峯工程行負責人方文瑞之│證明:億峯工程行與佑德公司無實際交│ │ │承諾書及南區國稅局裁處書│易,卻開立發票予佑德公司之事實。 │ │ │各1份等資料(高雄市國稅 │ │ │ │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7卷第 │ │ │ │1820頁至1822頁) │ │ ├──┼────────────┼─────────────────┤ │ 33 │詠慶鋼鐵有限公司與佑德公│證明:假冒李國成之人以佑德公司名義│ │ │司之買賣合約書及出貨單數│向詠慶公司購買鋼筋建材。顯見佑德公│ │ │紙等資料(高雄市國稅局刑│司有借牌之事實。 │ │ │事告發資料卷第7卷第1981 │ │ │ │頁至1994頁) │ │ ├──┼────────────┼─────────────────┤ │ 34 │天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說│證明:佑德公司與天賞公司之交易,付│ │ │明書一份及存款憑條、收入│款對象都是實際承攬工程之小包商,佑│ │ │傳票數紙(高雄市國稅局刑│德公司有借牌之事實。 │ │ │事告發資料卷第9卷第2523 │ │ │ │頁至2569頁) │ │ ├──┼────────────┼─────────────────┤ │ 35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之說明書│證明:假冒李國成之人以佑德公司名義│ │ │一份及承攬契約等(高雄市│向欣隆公司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國稅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9 │抽蓄工程處青山分廠開關廠區臨時保全│ │ │卷第2581頁至2611頁) │工程。顯見佑德公司有借牌之事實。 │ ├──┼────────────┼─────────────────┤ │ 36 │佑德公司向各銀行所存留之│比對佑德公司向上述銀行開戶所留之印│ │ │印鑑卡影本(高雄市國稅局│鑑章及聯絡電話均不相同,且聯絡電話│ │ │刑事告發資料卷第5卷第 │之用戶人亦多非佑德公司人員,此與一│ │ │1344頁)及銀行開戶基本資│般商業常情及習慣不合,顯然佑德公司│ │ │料 │將上述銀行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以製│ │ │ │作假資金流程,藉以掩飾虛偽交易。 │ ├──┼────────────┼─────────────────┤ │ 37 │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談話│證明96年10月30日至98年10月29日,佑│ │ │紀錄(高雄市國稅局刑事告│德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號│ │ │發資料卷第5卷第1364頁至 │1樓並未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 │ │1365頁) │ │ ├──┼────────────┼─────────────────┤ │ 38 │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證明佑德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之事│ │ │資料卷夾第6卷至第10卷、 │實。 │ │ │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 │ │ │書進銷項分析(高雄市國稅│ │ │ │局刑事告發資料卷第1卷第 │ │ │ │14頁至第44頁) │ │ ├──┼────────────┼─────────────────┤ │ 39 │中區國稅局98年2月29日中 │證明: │ │ │區國稅雲縣三字第 │1.佑德公司之上游廠商漢城建築經理股│ │ │000000000號移送書 │ 份有限公司涉嫌無交易事實,開立及│ │ │ │ 取得不實發票,經中區國稅局移送臺│ │ │ │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 │ │ │2.漢城建築公司於93年9月6日變更負責│ │ │ │ 人為黃宗毅,96年8月3日變更為方彥│ │ │ │ 能,於96年12月19日變更為丁淑真,│ │ │ │ 後於97年2月18日變更為劉奕德,證 │ │ │ │ 明該公司亦為被告劉奕德等人掌控,│ │ │ │ 與佑德公司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 ├──┼────────────┼─────────────────┤ │ │建佑營造有限公司彰化分公│證明:黃宗毅擔任建佑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及中│之負責人,無實際營業,亦同樣規劃以│ │ │區國稅局98年10月26日中區│取得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浩泰│ │ │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移│營造有限公司、品祥營造有限公司等之│ │ │送書 │進項發票,再借牌給其他營業人開立發│ │ │ │票予金程工程有限公司等,以幫助其他│ │ │ │營業人逃漏相關稅賦之事實。 │ ├──┼────────────┼─────────────────┤ │ │佑德公司(前身為建佑營造│證明被告劉奕德於94年1月7日;人頭李│ │ │有限公司、統大營造有限公│國成於94年3月15日;被告劉奕德又於 │ │ │司)之變更登記表 │96年6月1日;人頭丁淑真於96年11月7 │ │ │ │日;被告劉奕德再於97年2月20日先後 │ │ │ │擔任佑德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 │證人黃嘉惠之本署全國刑案│證明:證人黃嘉惠於94年7月15日入南 │ │ │資料查註表及在監在押紀錄│投分監服刑至95年5月19日縮短刑期執 │ │ │表一份 │畢出監,該段時間無參與被告劉奕德借│ │ │ │牌營利之事實。 │ ├──┼────────────┼─────────────────┤ │ │國稅局製作佑德公司94年1 │證明:被告劉奕德等人有開立不實發票│ │ │月至97年12月間涉嫌取得開│等憑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 │ │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及專│稅捐之事實。 │ │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44 │被告劉奕德於偵查中之供述│證明:伊受黃宗毅之邀,擔任漢城公司│ │ │ │臺中分公司人頭負責人之事實。 │ ├──┼────────────┼─────────────────┤ │ 45 │證人詹德全即金程公司負責│證人詹德全於偵查中證述,是「姐仔」│ │ │人於本署偵查中證述 │找伊作人頭負責人,是以1個月3000元 │ │ │ │的代價,擔任金程公司的人頭負責人,│ │ │ │「姐仔」會帶伊去稅捐機關領取發票,│ │ │ │「姐仔」會將發票拿走,在99年間,「│ │ │ │姐仔」也會叫人拿文件給伊簽名,簽名│ │ │ │1次就有1000元,伊簽佷多次,伊想說 │ │ │ │有錢可以拿就簽名了等語。證明:金程│ │ │ │公司無實際營業,與漢城公司臺中分公│ │ │ │司應無實際交易事實。 │ ├──┼────────────┼─────────────────┤ │ 4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證明:詹德全於98年4月間擔任金程公 │ │ │103年度偵緝字第426號起訴│司人頭負責人,金城公司無實際營業之│ │ │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事實。 │ │ │年度審簡字第977號判決書 │ │ │ │各1份 │ │ │ │ │ │ ├──┼────────────┼─────────────────┤ │ 47 │中區國稅局關於漢城公司臺│證明:95年至98年間,漢城公司臺中分│ │ │中分公司95年度至98年度綜│公司並無支付員工薪資費用之事實。 │ │ │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 │ │ │ │ │ ├──┼────────────┼─────────────────┤ │ 48 │勞工保險局99年10月28日保│證明: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並無參加勞│ │ │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工保險紀錄之事實。 │ ├──┼────────────┼─────────────────┤ │ 49 │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95年9 │證明: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期間取得、│ │ │月至98年10月進銷項交易流│開立如犯罪嫌疑事實所述之無實際交易│ │ │程圖、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統一發票之情事。 │ │ │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50名、│ │ │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 │ │ │源明細排行前50名、申報書│ │ │ │(按年度)查詢、營業稅年│ │ │ │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 │ │ │行前100名、營業稅年度資 │ │ │ │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 │ │ │100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 │ │ │ │檔查核清單、專案調檔統一│ │ │ │發票名冊、營業人銷售額與│ │ │ │稅額申報書(彙總)、財政│ │ │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欠稅總│ │ │ │歸戶查詢情形表、發票影本│ │ ├──┼────────────┼─────────────────┤ │ 50 │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變更登│證明:黃宗毅、劉奕德為漢城公司臺中│ │ │記表、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分公司前、後任負責人之事實。 │ │ │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證│ │ │ │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變│ │ │ │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 │ │ │(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查被告劉奕德於94年5月至同年6月間及95年5 月至同年6月間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 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1項明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又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商業會計法固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 年月26日生效施行,其中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之規定, 其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惟上開適用修正前刑法(包括連續犯規定)之被告行為部分,其犯罪時間既跨越至商業會計法修正施行後之95年6月間,則就此部分犯行自無比較 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之問題,而應逕適 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係為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原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之會計 憑證無訛。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參照)。 ㈢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核被告劉奕德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無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餘地。被告劉奕德與李國成、黃嘉惠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 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規範之犯罪主體及行為樣態,係商業負責人之業務活動,而商業負責人為達經營事業之目的,客觀上反覆填製會計憑證當屬必然結果,在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以單一犯意反覆為申報營業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亦屬常態。本件被告劉奕德、李國成、黃嘉惠在密接之時間內,以同一之方式,持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附表1所示營業人,幫助 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其顯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僅成立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劉奕德以一共同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㈣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被告劉奕德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劉奕德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無論以業務登載不實罪之餘地。被告劉奕德與黃宗毅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劉奕德於98年10月間,先後多次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主觀上皆係基於單一犯意聯絡,且客觀上均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而侵害同一法益,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劉奕德以一共同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 ㈤被告劉奕德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4年7月7日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劉奕德所犯上開如犯罪事實 一所示2罪及如犯罪事實二所示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劉奕德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部分,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且無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5條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請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分之一。 ㈥至被告劉奕德明知佑德公司屬虛設行號,竟取得附表編號1 至330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030紙、進項金額合計新台幣 (下同)2億6145萬8959元,充抵佑德公司之進項憑證,以 避免佑德公司因開立上開不實銷項發票而所需繳交之營業稅1307萬2969元部分。因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並無處罰未遂犯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施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且因此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劉奕德雖取得附表編號1至330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抵佑德公司之進項稅額,以避免該公司因開立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所需繳交之營業稅額等情,惟佑德公司業經高雄市國稅局認定為全部虛進虛銷之虛設行號,此有該局99年11月1日財高國稅審 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5080號卷第2頁)。是佑德公司既屬虛設行 號而非營業稅之課徵標的,則被告劉奕德縱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充抵該公司進項稅額之行為,仍無另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問題,附此敘明。 ㈦另被告劉奕德擔任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負責人,取得浩泰營造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13家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75張、金額共7582萬8079元,於申報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營業稅時,用以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379萬1405元,足以 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部分。根據中區國稅局關於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95年度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所示,該公司於95年至98年間並無支 付員工薪資費用。又依據勞工保險局99年10月28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示,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亦無參加勞 工保險紀錄。足見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應為無實際營業之虛設行號。高雄市國稅局亦同此認定,此有該局99年11月1日 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5080號卷第2頁及高雄市國稅局 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夾卷一第35頁)。是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既屬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之課徵標的,則被告劉奕德縱有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以充抵該公司進項稅額之行為,仍無另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檢 察 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 記 官 楊勝夫 【附件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04年度蒞字第10872號被 告 劉奕德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104年度審訴字第1585號,貞股),茲提出補充理由如下 : 一、補充「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二、部分」: 犯罪事實二第9行至第13行記載「開立漢城公司臺中分公司 之不實發票50紙、金額合計1億9609萬5237元予金程公司, 作為金程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充當該公司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所得,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城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962萬4763元」應更正為「開立漢城公司臺中分公 司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50紙、金額合計1億9609萬5237 元予金程公司,作為金程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充當該公司營業費用或成本,降低課稅所得,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城公司逃漏營業稅稅額980萬4763元」。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二)漢城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報表。 三、爰提出補充理由如上,請貴院參酌。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檢察官 張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