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振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26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世大公司)告訴被告吳振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優世大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