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87號原 告 曾金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李勝家 被 告 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憶青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唐振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