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黃心怡 被 告 陳孟夏 被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煒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