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4號原 告 林進華 被 告 蔡湘安 後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暉智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3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