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8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憬南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5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憬南犯業務侵占罪,共貳拾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沒收部分各如附表「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沒收部份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陳憬南係優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生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銷售優生公司藥品、收受藥品貨款及辦理客戶退貨等業務。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利用向附表所示各該優生公司之客戶接續收取貨款或收受退貨藥品之機會,將應繳回優生公司之貨款或退貨之藥品,挪作他用或變賣,予以侵占入己。二、案經優生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憬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陳憬南於偵查、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52頁背面、本院卷第14頁背面、18頁背面),核與告訴人陳俊仁、劉文堅於偵查中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52頁背面),並有被告挪用公款金額明細附表、告訴人公司往來客戶出具之貨款收款確認書影本、優生公司未結案應收明細表及被告陳憬南書具自白(見偵卷第11至49頁)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陳憬南係優生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銷售優生公司藥品、收受藥品貨款及辦理客戶退貨等,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向客戶收取貨款或退貨藥品後,竟將應繳回公司之款項挪為私用、將客戶退貨之藥品擅自變賣得款花用,侵占入己。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而被告於如附表所示各次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款項、退貨藥品而犯業務侵占罪,有相當時間之間隔,且如附表所示之各筆款項均係分別收取、客戶均不相同,每次侵占行為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難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決意,故在刑法評價上各具有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依社會通念,應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10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5月,於103年5月15日因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105年1月12日因車禍受傷,於105年1月13日住院接受治療,並於105年1月、3月間至骨科診所治療(見本院卷第20至23頁),需要醫療費用經濟上有困難,而為本案犯行,犯罪期間自105年3月至10月期間,告訴人受有104萬0639元之損害、未能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普通、目前白天從事系統櫥櫃的工作、夜間在飯店的當櫃檯人員,已婚,有一個小孩,收入須維持家庭支出(見本院卷第19頁),犯罪後於偵查中、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均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憬南因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侵占如附表編號1至23 所示之貨款共計104萬0639元,業據其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中所自承(見偵卷第52頁背面、本院卷第15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挪用公款金額明細可佐(見偵卷第11頁),自屬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經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期間 │侵占之貨款 │備註 │沒收 │ │ │ │ │(均新臺幣) │ │ │ ├──┼───────┼────────┼───────┼─────┼──────────┤ │ 1 │真生診所 │105年3月4日至105│91,674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年8月16日間 │ │ │幣玖萬壹仟陸佰柒拾肆│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陳台祝診所 │105年4月8日至105│52,338元 │含變賣退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年9月30日間 │【69,848元,扣│藥品之所得│幣伍萬貳仟叁佰叁拾捌│ │ │ │ │除退貨款17,510│8,240元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元】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天成診所 │105年3月23日至 │120,526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05年9月29日間 │ │ │幣壹拾貳萬零伍佰貳拾│ │ │ │ │ │ │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安心婦產科診所│105年4月15日至 │100,420元 │含變賣退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05年10月19日間 │ │藥品之所得│幣壹拾萬零肆佰貳拾元│ │ │ │ │ │32,400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5 │李偉明診所 │105年7月1日 │3,50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叁仟伍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6 │和生診所 │105年4月7日至105│13,68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年7月20日間 │ │ │幣壹萬叁仟陸佰捌拾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7 │林育民診所 │105年8月25日至 │132,44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05年10月6日間 │ │ │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肆│ │ │ │ │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徐內科診所 │105年7月26日 │1,44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9 │張素瑜婦產科診│105年4月6日至105│68,000元 │含變賣退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所 │年10月3日間 │ │藥品之所得│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 │ │ │ │ │25,500元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10 │許耳鼻喉科診所│105年3月18日至 │8,00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05年7月1日間 │ │ │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 │ 11 │智康藥局 │105年5月13日 │11,90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壹萬壹仟玖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2 │駿朋診所 │105年3月18日至 │191,402元 │含變賣退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05年10月4日間 │ │藥品之所得│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零│ │ │ │ │ │14,226元 │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 │蘇益寬小兒科診│105年6月20日至 │25,26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所 │105年8月5日間 │ │ │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4 │健康耳鼻喉科診│105年4月12日 │7,35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所 │ │ │ │幣柒仟叁佰伍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5 │隆安聯合診所 │105年3月10日至 │44,81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05年7月27日間 │ │ │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6 │六寶診所 │105年6月30日 │3,04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叁仟零肆拾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17 │員宏診所 │105年3月14日至 │24,50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05年4月28日間 │ │ │幣貳萬肆仟伍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8 │學府藥局 │105年4月7日至105│12,60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年6月2日間 │ │ │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19 │東新藥局 │105年6月16日至 │13,51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05年8月5日間 │ │ │幣壹萬叁仟伍佰壹拾元│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20 │益春藥局 │105年3月21日至 │13,671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105年8月11日間 │ │ │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壹│ │ │ │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1 │健生藥局 │105年3月25日 │2,80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 │ │ │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 22 │科學藥局 │105年3月7日至105│80,678元 │含變賣退貨│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年10月7日間 │ │藥品之所得│幣捌萬零陸佰柒拾捌元│ │ │ │ │ │6,300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23 │恩生婦產科診所│105年4月1日至105│17,100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年6月17日間 │ │ │幣壹萬柒仟壹佰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小計:1058,149 │合計:1,040,639元 │ │ │ │ │應扣:17,510(客戶退貨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