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8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錡 柯建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吳建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建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其內插用之0九八二五七八四一六號SIM卡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信錡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柯建忠與邱秀珍、陳志皇原均在陳信錡所經營之「東大食品行」工作,為同事關係,邱秀珍並與陳志皇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嗣陳志皇於民國105 年1 月間離職,至其他同業任職,邱秀珍亦於同年10月4 日離職後,陳信錡發現邱秀珍於任職期間曾有私自拍攝「東大食品行」客戶帳單資料之舉,懷疑邱秀珍將客戶資料等營業秘密洩漏予陳志皇。陳志皇因誤會陳信錡或柯建忠在外放話欲對其不利,於同年10月14日上午,向陳信錡表示要前往「東大食品行」,似有尋釁之意,柯建忠得悉此事後,因一時氣憤,竟基於恐嚇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之單一犯意,於105 年10月14日11時48分許及同日13時35分許,接續持其所有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邱秀珍持用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嚇稱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加害陳志皇生命、身體及自由之言詞,並要求邱秀珍將上開言詞轉知陳志皇,嗣邱秀珍將其與柯建忠之通話錄音並轉告陳志皇,致使陳志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陳志皇之安全。 二、案經陳志皇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其他書面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柯建忠、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建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秀珍、陳志皇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字卷第23~24頁、本院卷第142 ~150 、150 ~153 頁),並有邱秀珍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通話明細報表,及被告柯建忠與邱秀珍於105 年10月14日11時48分許、同日13時35分許通話之錄音譯文各1 份、錄音檔案光碟1 片附卷為憑(見他字卷第13~20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本院卷第77~86頁);又上開錄音檔案內容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與錄音譯文相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15 頁)。綜上足認被告柯建忠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柯建忠此部分恐嚇犯行,事證明確,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柯建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被告柯建忠於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時間接續向邱秀珍表示恐嚇陳志皇之語,並要求邱秀珍轉知陳志皇,其2 通電話間隔時間不到2 個小時,並均係因陳志皇表示欲前往「東大食品行」乙事而起,乃出於同一恐嚇之目的,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又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柯建忠為56年次,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參,其因不滿告訴人陳志皇,竟任意以要求邱秀珍轉知之方式向告訴人陳志皇為恐嚇生命、身體、自由安全之言語,兼衡被告素行良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志皇進行調解,顯有悔意,但因雙方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合意,致未能調解成立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柯建忠持以與邱秀珍聯絡恐嚇告訴人陳志皇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據被告柯建忠供承為伊所有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被告陳信錡無罪部分及被告柯建忠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信錡與柯建忠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被告2 人分別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秀珍,恫稱如附表二所示將加害告訴人陳志皇、邱秀珍生命、身體、自由之內容;又被告陳信錡就前揭被告柯建忠經論罪科刑之行為(即附表一部分之恐嚇言詞),亦與被告柯建忠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由被告柯建忠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秀珍,恫稱如附表一所示將加害告訴人陳志皇生命、身體、自由之內容,復經告訴人邱秀珍轉知告訴人陳志皇,告訴人陳志皇因而知悉上開恐嚇內容,告訴人邱秀珍、陳志皇均因此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陳信錡、柯建忠此部分亦均涉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 1300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信錡、柯建忠涉嫌此部分恐嚇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告訴人邱秀珍、陳志皇之證述,及告訴人邱秀珍所持用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Line對話截圖、電話錄音光碟、錄音譯文等為其論罪依據。惟訊據被告陳信錡堅詞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被告柯建忠亦否認此部分恐嚇犯行。被告陳信錡辯稱:本案始因邱秀珍竊取伊公司機密給陳志皇,伊要對邱秀珍提告,是柯建忠一直幫邱秀珍說話,希望伊不要對她提告,怕會影響她的工作,伊弟弟因此事對邱秀珍不高興,因監視器有拍到,邱秀珍竊取商業機密給陳志皇的公司,讓他們削價競爭,後來伊想說邱秀珍父親住院,柯建忠也求情,柯建忠是想幫邱秀珍的忙,伊並未指示柯建忠做什麼事,伊律師有寄存證信函,伊因太忙,就未提告,卻反被邱秀珍提告;因陳志皇之妻去抓姦時發生事情報警,故大家都知道邱秀珍的住處,並非伊跟蹤邱秀珍,伊消息來源係陳志皇之妻,伊不需要跟蹤邱秀珍;105 年10月14日當天伊有說早點收一收可以走了,伊不知後來陳志皇有沒有來等語。被告柯建忠則辯稱:伊是好意,聽到陳信錡兄弟說要提告,伊關心邱秀珍,才打電話跟她講,邱秀珍表示其父在住院,伊想請她到公司跟大家說明白、處理好,伊不是要幫「柯翰」或陳信錡傳話;附表二編號2 部分,係別人拍照傳給伊,是市場裡的人拍的傳給陳信錡,陳信錡再傳給伊等語。經查: (一)被告柯建忠於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時間,分別以撥打電話、使用通訊軟體Line通話之方式,向告訴人邱秀珍表示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通話內容;又被告陳信錡於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時間,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邱秀珍表示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通話內容等情,業分別經被告柯建忠、陳信錡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邱秀珍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字卷第23~24頁、本院卷第142 ~150 頁),復有邱秀珍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通話明細報表、通訊軟體Line截圖各1 份,及通話錄音譯文2 份、錄音檔案光碟1 片附卷為憑(見他字卷第13~20頁、卷末光碟片存放袋、偵字卷第14頁、本院卷第60~70、71~76頁);又上開錄音檔案內容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與錄音譯文相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15 頁),是就此部份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 號判決要旨參照),而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受為斷。又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且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及舉動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準此,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基於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且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從而,被告之言語及舉止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為該語言之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由被害人採取片斷,暨僅憑被害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遽以認定構成恐嚇罪。 (三)關於被告柯建忠與告訴人邱秀珍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通話內容部分,依卷附其2 人於該時間之通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60~70頁),其等完整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所示,且被告柯建忠與告訴人邱秀珍於通話時雙方對話語氣平和,亦經本院勘驗明確(見本院卷第115 頁)。觀諸上開對話內容,告訴人邱秀珍已向被告柯建忠坦承其在「東大食品行」任職期間,有私自拍攝客戶帳款資料照片之舉,惟否認有將該照片外傳或洩漏予告訴人陳志皇,被告柯建忠則向告訴人邱秀珍表示伊與被告陳信錡早已懷疑告訴人邱秀珍有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之情形,並已蒐集相關證據,被告陳信錡之弟「柯翰」因此對告訴人邱秀珍相當不滿,被告柯建忠乃基於朋友之誼,希望告訴人邱秀珍可撥空於營業時間前往「東大食品行」,約花半個小時當面向被告陳信錡提出完整、合理之解釋,此外被告柯建忠亦多次對告訴人邱秀珍與陳志皇、陳志皇前妻間之感情糾紛表示擔心,被告柯建忠於上開對話中均未曾提及伊或被告陳信錡將對於告訴人邱秀珍之身體、安全、自由、名譽或財產將加惡害之字眼,反而明顯可見被告柯建忠對告訴人邱秀珍關懷之情。至其中被告柯建忠雖曾表示:「你都不知道柯翰說三小啦。他就是要把你弄到,要把你弄到乎你連你老爸你都無法顧,連你安親班都無法待。你不要以為他不知你安親班,你要知道耶,客戶都知道你安親班在哪耶,…你忘記你跟我說過。我都惦惦,我說給你聽,他也不用弄到你安親班去,他今天若去四季香問呢?你不要你每樣都不知道,我現在告訴你,人家已經在布置要把你弄倒」等語,惟此部分對話內容乃因告訴人邱秀珍詢問被告柯建忠為何願意如此不惜離職也要幫她的忙,被告柯建忠始為上開回答,表示被告陳信錡之弟「柯翰」已有對告訴人邱秀珍不利之意,伊很為告訴人邱秀珍擔心,希望告訴人邱秀珍可儘速將此事解釋清楚,故被告柯建忠同時亦稱「我今天想到說,說真的,不捨朋友一場,我一直告訴你,我今天若不是為著你,我跟你說啦,大家同事這麼久了,我為你,不為愛,不為什麼,也不為了錢啦,我是覺得說,真的,為什麼你怎麼這麼好騙,對否?我今天是替你不平」等語,並一再與告訴人邱秀珍確認其可撥空前往「東大食品行」的時間,伊可從旁協助解決,讓告訴人邱秀珍可儘快離開,返回醫院看顧告訴人邱秀珍之父,綜觀被告柯建忠與告訴人邱秀珍全部對話內容,實難認被告柯建忠係以使告訴人邱秀珍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告訴人邱秀珍。參以證人即告訴人邱秀珍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其實我這樣回想起來,覺得電話中每一通都對我講的很好,很為我想,可是事後我想一想好像不是這樣子,好像每句話都是在傷害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43 頁背面),可見告訴人邱秀珍在與被告柯建忠對話時,亦感覺被告柯建忠係在為其著想,僅係事後自行主觀臆測懷疑被告柯建忠有對其恐嚇之意,而非被告柯建忠客觀上確有對其為惡害通知之舉。此外,參酌被告柯建忠其後於105 年10月14日13時35分許至13時54分許與告訴人邱秀珍之通話中(即附表一編號2 部分,見本院卷第82頁錄音譯文),亦向告訴人邱秀珍稱:「我今天已經跟科翰說完了,他只問我,為什麼我怎麼這麼惜你,這麼疼你,為什麼每件事都為你,拎爸剛給他幹譙,我說『沒有,我把她當小妹看待,我不希望她被騙到』」等語,可見被告柯建忠縱曾對告訴人邱秀珍提及被告陳信錡之弟「柯翰」有欲對其不利之意,伊本意亦僅在提醒告訴人邱秀珍就其涉嫌洩漏「東大食品行」營業秘密乙事儘快提出解釋澄清,且伊其後業已幫告訴人邱秀珍處理「柯翰」之事,由此益徵被告柯建忠自始即無以惡害通知告訴人邱秀珍之意。是綜以被告柯建忠與告訴人邱秀珍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全部對話內容、語氣通體觀之,被告柯建忠所為言論均係出於關心及朋友情誼想幫助告訴人邱秀珍解決問題,兩人對話語氣平和,尚難認被告柯建忠有對告訴人邱秀珍恐嚇之意,且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亦難認為已足以使人心生畏怖,是被告柯建忠辯稱伊僅係關心、幫忙告訴人邱秀珍,並未恐嚇告訴人邱秀珍等語,應堪採信。 (四)關於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通話內容部分,依告訴人邱秀珍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所示(見偵字卷第14頁),乃告訴人邱秀珍先於105 年10月14日11時2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被告柯建忠,向被告柯建忠問稱:「忠哥,昨天我問你這件事全公司的人都知道嗎?你說只有小陳家人知道,可為什麼蕭大哥昨晚傳賴給我,你知道嗎?…」等語,被告柯建忠始於同日11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秀珍,顯見被告柯建忠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秀珍之意僅係被動向告訴人邱秀珍提出說明;是被告柯建忠雖於對話中提及「早上小陳已傳照片給我,是小陳叫人跟蹤你」等語,惟此僅係被告柯建忠向告訴人邱秀珍說明伊認為伊遭告訴人邱秀珍欺騙之原因及憑據,並未表示伊或被告陳信錡將對於告訴人邱秀珍之身體、安全、自由、名譽或財產加惡害之字眼。再就起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被告柯建忠向告訴人邱秀珍指訴之內容部分,其完整通話內容為:「 柯建忠:小陳出去送貨了,我酒醉了,我就是要等,我就是要和他輸贏啦。 邱秀珍:不要這樣啦,不要這樣子,他沒有過去就算了啦。 柯建忠:去你家拍是要拍阿皇的機車,不是要拍你的,是無意間,真的,我記得你的車號。 邱秀珍:我的車號幾號。 柯建忠:無人跟你跟蹤啦。 邱秀珍:我自己都不知道我的車號幾號,你怎麼知道我的車號幾號。 柯建忠:有啦,我有在注意你喔。 邱秀珍:啊所以我的車號幾號啊。 柯建忠:285啦。 邱秀珍:啊所以現在… 柯建忠:我們講真的啦,我的人會較細心,我會較細心啦,我們講真的,沒關係啦,我現在吼,我現在就是,忠哥今天跨出去了,沒關係,你聽有無。 邱秀珍:嗯,可是,你們都不能怎麼樣啊,不能受到傷害啊,因為所有的事情都是因為我啊。 柯建忠:沒…,這件事情都沒跟你,沒關係。 邱秀珍:怎麼跟我沒關係,怎麼沒有,就是因為我才會變成這樣子,我如果當初,因為… … 邱秀珍:可是為什麼你有法度知道我的機車在那,那一定…。 柯建忠:沒,有人傳給小陳,是小陳傳給我的。 邱秀珍:有人怎樣? 柯建忠:傳給…,人家要拍阿皇的370,對嗎? 邱秀珍:我不知道。 柯建忠:剛好,剛好你跟他隔沒6 部機車。剛好,我是覺得說,欸,這不就是秀珍的。是嗎?我是覺得說,我的心態是被你騙了嗎? … 柯建忠:阿皇住在…,我說給你聽,阿皇嘴賤啦,他講給我認識的人知道啦。我才會知道你們住哪啦。 我說給你聽,我今天阿忠在外面,我跟你說,沒比阿皇卡漚啦,人家會挺我,就跟我說「忠哥,阿皇怎樣怎樣,住在哪,跟他說怎麼樣又怎樣,住在哪」 邱秀珍:是誰?嗯嗯。 柯建忠:我不能跟你說是誰跟我說的,因為這個人,我們坦白說,阿皇也認識,你不可以逼我說誰知道,誰說的,為什麼我跟你說,說你們怎樣又怎樣,為什麼我會,沒人跟蹤,沒有跟你跟蹤,是因為真的他刻意為我做事情,他跟我說,說我拍阿皇的相片給你看,看看是不是住在那裡,無意中去拍到你的機車。」 觀諸上開對話內容,此部分被告柯建忠仍係向告訴人邱秀珍說明為何會拍到告訴人邱秀珍機車的照片,並否認有找人跟蹤告訴人邱秀珍之情形,且伊係因細心而記得告訴人邱秀珍之車號,因而自友人提供之陳志皇機車照片中辯識出照片中同時停有告訴人邱秀珍之機車,並因此認為伊遭告訴人邱秀珍欺騙,上開對話中並無任何提及將加害告訴人邱秀珍或陳志皇之語;且被告柯建忠與告訴人邱秀珍原既為同事關係,告訴人邱秀珍亦證稱其每天都是騎該機車上班(見本院卷第147 頁),被告柯建忠於同事期間因較關心、注意告訴人邱秀珍,而記得告訴人邱秀珍之機車車號,尚無違反常情之處,亦難僅以被告柯建忠表示記得告訴人邱秀珍之機車車號,即認被告柯建忠有恐嚇告訴人邱秀珍之舉。是起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二編號2 、4 所示被告柯建忠與告訴人邱秀珍之通話內容,均難認被告柯建忠有何恐嚇告訴人邱秀珍或陳志皇之情形。 (五)關於被告陳信錡與告訴人邱秀珍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話內容部分,依卷附其2 人於該時間之通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71~76頁),其等完整通話內容詳如附表四所示;且被告陳信錡與告訴人邱秀珍於通話時,告訴人邱秀珍語氣激動,一直哭泣,被告陳信錡則安撫邱秀珍,亦經本院勘驗明確(見本院卷第115 頁)。其中關於附表二編號3 ⑴部分之通話,被告陳信錡僅係向告訴人邱秀珍詢問:「你是怎麼傳達的,傳達到阿皇那,說什麼不知是我還是阿忠說什麼跟他嗆聲說什麼在建國市場遇到他要給他好看」,告訴人邱秀珍否認有人向告訴人陳志皇嗆聲,被告陳信錡始稱:「問題他說不是這樣,他說得氣呼呼,他說他等一下要叫人來,我說沒關係,人叫來,啊問題看要怎麼處理」,由渠等上開對話脈絡,並參酌其後之對話內容,可見係告訴人陳志皇誤會被告陳信錡或柯建志欲對其不利,表示待會要叫人到東大食品行,而非被告陳信錡或柯建志欲找人對告訴人陳志皇或邱秀珍不利,告訴人邱秀珍就此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對話中所稱「他說得氣呼呼,他說他等一下要叫人來」的「他」是指告訴人陳志皇等語(見本院卷第149 頁),是起訴意旨認附表二編號3 ⑴部分之通話係被告陳信錡恫稱欲加害告訴人陳志皇或邱秀珍之詞,已有誤會。再關於附表二編號3 ⑵部分,被告陳信錡始終否認有派人跟蹤告訴人邱秀珍或對告訴人邱秀珍為任何恐嚇之舉動,且一再安撫告訴人邱秀珍,要告訴人邱秀珍不要亂想、不要想太多,反係告訴人邱秀珍多次質問被告陳信錡係何人拍攝其機車停放在告訴人陳志皇住處大樓前之照片,並稱:「誰啊誰啊,你跟我說是誰啊」、「誰會那麼無聊,你跟我說啊」、「不要啦,反正你現在要跟我說」、「最好是啦」等語,被告陳信錡於上開對話中亦均未曾提及伊或被告柯建忠將對於告訴人邱秀珍之身體、安全、自由、名譽或財產將加惡害之字眼。是綜以被告陳信錡與告訴人邱秀珍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全部對話內容、語氣通體觀之,被告陳信錡僅係一再安撫告訴人邱秀珍,並無對告訴人邱秀珍有何恐嚇之舉,是被告陳信錡否認有恐嚇告訴人邱秀珍之情形,亦堪採信。 (六)至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陳信錡就前揭被告柯建忠經論罪科刑之行為(即附表一部分之恐嚇言詞),乃與被告柯建忠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而推由被告柯建忠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邱秀珍,恫稱如附表一所示將加害告訴人陳志皇生命、身體、自由之內容。惟被告柯建忠否認上開對話係受被告陳信錡指示所為;且綜觀被告柯建忠與告訴人邱秀珍於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時間之全部通話內容,均未提及被告陳信錡亦有將加害於告訴人陳志皇之情形,被告柯建忠於通話中並表示:「小陳出去送貨了,我酒醉了,我就是要等,我就要和他輸贏啦」、「自己拿杯子在這喝酒啦,我走到巷子邊這說話啦」等語(見本院卷第79、83頁),顯見被告柯建忠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恐嚇言語,均係伊個人一時氣憤所為,尚難認被告陳信錡就被告柯建忠此部分恐嚇犯行,與被告柯建忠有何犯意聯絡,而與被告柯建忠共犯如附表一部分之恐嚇犯行。 (七)綜上所述,被告柯建忠、陳信錡固分別曾與告訴人邱秀珍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惟尚難認被告柯建忠如附表二編號1 、2 、4 所示與告訴人邱秀珍之對話,及被告陳信錡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與告訴人邱秀珍之對話,有何明示或暗示對於告訴人邱秀珍或陳志皇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均不足認定已構成恐嚇行為;另就被告柯建忠前揭經論罪科刑之行為(即附表一部分之恐嚇言詞),則無證據足認被告陳信錡有與被告柯建忠有恐嚇之犯意聯絡,而共犯此部分恐嚇犯行。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信錡、柯建忠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訴此部分之恐嚇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案既不足為被告2 人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就被告陳信錡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至被告柯建忠部分,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柯建忠此部分恐嚇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通話時間 │ 恐 嚇 之 言 詞 │ ├──┼─────┼───────────────────────┤ │ 1 │105 年10月│(2 分4 秒起)最好他把我打的死,若打不死,我跟│ │ │14日11時48│你說,阿皇(指陳志皇)絕對無法在臺中生活。 │ │ │分許至11時│(2 分45秒起)我有跟你說,阿皇最好是打的死,若│ │ │52分許 │打不死,我沒騙你,他在美鳳那裡我一槍就讓他死啦│ │ │ │。 │ ├──┼─────┼───────────────────────┤ │ 2 │105 年10月│(2 分22秒起)最好你要跟他講一句話,把我打死,│ │ │14日13時35│若沒打死,改天換他死。我就跟你說一句話,拎爸今│ │ │分許至13時│天整條命配他沒關係,他若有能力說有辦法活得比我│ │ │54分許 │久,盡量來沒關係。 │ │ │ │(11分10秒起)我如果被你們阿皇打死就對啊,記得│ │ │ │來跟我上三枝香就好了啦,啊若沒打死的時候,換你│ │ │ │去給他拈香啦。 │ └──┴─────┴───────────────────────┘ 附表二: ┌──┬─────┬───────────────────────┐ │編號│ 通話時間 │ 通 話 內 容 │ ├──┼─────┼───────────────────────┤ │1 │105 年10月│⑴(5 分11秒起)小陳(指陳信錡)我有跟他講了,│ │ │11日20時39│ 我說不要緊,事情我處理就是說,這兩天看你要不│ │ │分許至21時│ 要過去,你到公司附近打給我,過去那裡你要如何│ │ │10分許 │ 向他照會都沒關係,這兩天你沒照會,我不騙你,│ │ │ │ 到了星期六晚上過去的時候,我跟你講,柯翰會受│ │ │ │ 不了,我今天跟柯翰說,你們給我時間,我會先跟│ │ │ │ 秀珍聯絡,我有跟他說過了,說你們事情都不要鬧│ │ │ │ 大,她如果肯過來,我就處理,如果不肯來,我辭│ │ │ │ 職,你們要怎麼弄都沒關係,我都隨便他們,所以│ │ │ │ 今天我沒有要對你說什麼。 │ │ │ │⑵(20分50秒起)你都不知道柯翰他說啥小,他就是│ │ │ │ 要弄到連你父親都無法照顧,連你安親班都無法待│ │ │ │ ,你不要以為他不知道你安親班,你要知道,客戶│ │ │ │ 都知道你安親班在哪裡,連我都知道…。 │ │ │ │ 他今天如果去四季香問咧,你不要想說你什麼都不│ │ │ │ 知道,我今天告訴你,人家已經在布置要把你弄到│ │ │ │ 倒…。 │ ├──┼─────┼───────────────────────┤ │2 │105 年10月│你不要再騙了,昨晚11點多就回阿皇(指陳志皇)那│ │ │14日11時32│兒了,早上小陳(指陳信錡)已傳照片給我,是小陳│ │ │分許 │叫人跟蹤你的… │ │ │ │ │ ├──┼─────┼───────────────────────┤ │3 │105 年10月│(0 分24秒起)我告訴你,那些都跟我沒關係,我現│ │ │14日11時36│在要問你,你是怎麼傳達的,傳到阿皇那邊,說我及│ │ │分許至11時│阿忠(指柯建忠)被嗆聲說,若是他在建國市場那裡│ │ │47分許 │被遇到,要給他好看。…但問題他不是這樣說,他現│ │ │ │在非常生氣,說要找人來,人找來之後,看要怎麼處│ │ │ │理,你是當事者,要說明吧。我沒有派人跟蹤你,我│ │ │ │不用派人跟蹤你,我沒有那麼無聊,我跟你說,你不│ │ │ │要哭了,我不用派人,有人自動會幫我弄消息回來,│ │ │ │我不用說是誰,反正有人會自動弄消息給我。 │ │ │ │ │ ├──┼─────┼───────────────────────┤ │5 │105 年10月│(0 分37秒起)我記得你的車號,我有在注意,車號│ │ │14日13時35│是… │ │ │分許至13時│(7 分13秒起)阿皇(指陳志皇)嘴賤,說給我認識│ │ │54分許 │的人聽,我才知道你們住哪裡,我不能說是誰,因為│ │ │ │這個人阿皇認識,無人跟蹤你,是因為這個人刻意要│ │ │ │幫我做事。 │ └──┴─────┴───────────────────────┘ 附表三: 柯建忠:…我跟你講,因為小陳心也很軟欸,我也跟他講很多啦,因為,他現在搞不清楚為什麼你要這樣對他,阿他們柯翰已經不諒解了,這樣,你聽有無?其實,你,他很早很早在一兩個月就在注意了,我跟你說,裡面隱藏式只有我和小陳知,無人知…柯翰現在就是,我跟小陳講一句話,如果你拉要這樣對秀珍的話,我也不要做啊啦,我們坦白說,我也已經豁出去了,因為,柯翰也說得很難聽啦,他說:今天也不是說對不起你或是什麼,你這樣對小陳怎麼對…。 邱秀珍:可是,忠哥,我可以解釋一下嗎?我承認我真的有拍攝照片,可是,我真的沒有傳出去,我真的沒有傳出去,你真的要相信我這一點,而且,我回來我馬上把它刪掉,我真的沒有傳出去。 柯建忠:我跟你說啦,你說沒傳出去,你看這兩天有空嗎?人家已經傳來給我們看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那些相片不知你有傳或沒傳嗎? 邱秀珍:我真的沒有傳出去。 柯建忠:現在你解釋這,我跟你說(邱秀珍:已經沒效了),真的沒效啊,因為,小陳要知道你為什麼要這樣對他,他只要你一個理由…,他現在就只想到為什麼這樣對待他,再來,就是你又發誓東發誓西說你沒和誰聯絡,對吧,但是,你都有跟他聯絡,那是都惦惦,為什麼到這時候我都不敢告訴人要給你他老婆的電話,你甘知影,我不要讓你被他糟蹋。 … 邱秀珍:忠哥,我跟你說,這是我和阿皇和他老婆三人的關係,我們三人的事情,我自己去解決就好,你一定要給我他老婆的電話,真的,然後,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是我跟小陳的事,你覺得我要怎麼做,然後,阿皇,我和阿皇和他老婆我們三人的關係,你讓我自己去解決,可是你一定要幫我,我一定要他老婆的電話。 柯建忠:…你今天要跟阿皇作伙那是你的自由啦,你知道我的意思嗎?你兩個要怎樣做伙或是講什麼,因為,我是希望你這兩天,因為小陳是,我有跟他講了,我說不要緊,事情我處理就是說,這兩天看你要不要過去,你到公司附近打給我,過去那裡 看你要怎麼會都沒關係,你這兩天沒會,我不騙你,到禮拜六晚上過去的時候,我跟你講,柯翰會受不了,我今天跟柯翰說,你們給我時間,我會先跟秀珍聯絡,我有跟他說過了,說你們事情都不要鬧大,她如果肯過來,我就處理,如果不肯來,我辭職,你們要怎樣弄都沒關係,我都隨便他們,你知道嗎?所以,我今天沒要跟你說什麼,就是說,你看是明天後天,你透早過來。 邱秀珍:可是,我明天,明天我11點就要上班了,明天週三我11點就要上班。 柯建忠:不然你就週四。 邱秀珍:可是,那時候店裡不是還在忙嗎? 柯建忠:那沒關係啦,現在工作,我講真的我都發落得很好,你就差不多10點多11點那時來,那時就處理要完啊。 邱秀珍:那時店裡還很多人啊,我們就不能私底下,要在店裡嗎? … 柯建忠:對啦,你在那打給我就好,阿我們弄一弄再過去,我們講真的,我也很想幫你,對否,我會跟你說,你真的啦,人家要怎樣跟你弄,你也是不知道啦,不要說你暫時會好啦,我也不是挑撥你跟阿皇沒好或是怎樣,我們說ㄗㄢˋ欸啦,今天發生在他們的身上,說不定以後,我不敢說,也不會去詛咒你,我是怕說萬不幸若是事情發生在你身上,你倒楣啦,對否,你無采你在付出啦,是不是?所以說很多事情你自己,無采你也是巧巧啊啦,對否?啊很多事情,我們坦白說,這種第三者你也捲入,也是給他們想不到欸啦… … 柯建忠:因為我不知道他老婆的電話,其實,我們坦白說小陳都是用賴跟他老婆在說話啦。 邱秀珍:不可以請小陳跟他老婆問嗎?我覺得…忠哥,我拜託你。 … 柯建忠:你知道嗎,他調出來的時候,我們也看到愣住了,對否,你那時候死打硬打說沒和他聯絡,但是很頻繁,這都過去了,我也不提起了,我只要知道,你就後天你就過來,因為,我們坦白說電話中也說不清楚啦,你知道嗎,你說你的相片沒傳出去。 邱秀珍:我真的沒傳,而且,我跟你說,我真的回來就馬上把它刪掉了,真的。 柯建忠:根本就沒刪啦,我沒騙你啦。 邱秀珍:我回來就把它刪掉了,我真的沒傳出去。 柯建忠:我再拿一個證據給你看啦…你今天你不管拍什麼啦,連帳單你都拍了啦,那個都被拍得清清楚楚耶,你全部都拍高工豬的,這樣,你看。 邱秀珍:可是我真的全部的照片都沒有傳出去,真的,是真的。柯建忠:阿你沒傳出去也一定會給他看嘛。 邱秀珍:沒有,我就沒傳出去了,我要怎麼給他看,我就沒傳出去了。 … 柯建忠:我跟你說啦,你都不用解釋那麼多,反正你就週四過來,我人在旁邊,我會盡量幫你說話,你聽有無,我會把事情擺平,但是,我們坦白說你給小陳一個圓滿的理由啦,我幫你忙才有意義,不是這樣嗎,對否… …(兩人討論邱秀珍介入陳志皇與其前妻婚姻關係乙事,邱秀珍持續要求柯建忠提供陳志皇前妻之聯絡電話) 柯建忠:我哪有…我不是跟你說,你說啥,我有跟你說,但是,你要有一個圓滿的理由,你說的,我今天如果不相信,我今天打給你做什麼,我今天又跟你說那麼多是要做什麼,我也是拿自己的頭路來跟你賭耶,我今天沒處理好,我說一句叫難聽的我也是沙喲娜啦啦,啊我也沒面子在那做啦,我今天有助你的。 邱秀珍: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你有法度為了我要賭這麼大呢,賭這呢,為什麼要這樣呢? 柯建忠:你都不知道柯翰說三小啦。 邱秀珍:啊~ 柯建忠:他就是要把你弄到,要把你弄到乎你連你老爸你都無法顧,連你安親班都無法待。 邱秀珍:你是說柯翰說的。 柯建忠:你不要以為他不知你安親班,你要知道耶,客戶都知道你安親班在哪耶,啊~ … 柯建忠:你忘記你跟我說過。 邱秀珍:欸啊,我曾跟你說過。 柯建忠:對嗎,我都惦惦,我說給你聽,他也不用弄到你安親班去,他今天若去四季香問呢? 邱秀珍:喔,嗯嗯嗯。 柯建忠:你不要你每樣都不知道,我現在告訴你,人家已經在布置要把你弄倒,我今天想到說,說真的,不捨朋友一場,我一直告訴你,我今天若不是為著你,我跟你說啦,大家同事這麼久了,我為你,不為愛,不為什麼,也不為了錢啦,我是覺得說,真的,為什麼你怎麼這麼好騙,對否?我今天是替你不平,我也了解說為什麼你捲入裡面,你捲入三角關係的時候,我們真的啦,你就,這我也不知道怎麼說啦,反面,我是覺得說很不值得這樣而已啦,對否? 邱秀珍:我跟你說啦,週四因為早上我還要去榮總…是不是你幫我跟柯翰說周六下午好嗎? 柯建忠:我怕柯翰受不了啦,因為他現在開始蒐集,因為那個隱藏式的他copy好了,我叫小陳說拜託你先拿著,你知道我意思嗎?啊今天說快點,要怎麼說,今天你若說,其實我們坦白說,你去說也不用多久的時間啦,我是覺得這兩天。 …(兩人討論邱秀珍可前往之時間) 柯建忠:11點啊,差不多11點,11點弄弄的時候,就差不多11點半,你若跟小陳講清楚,我跟你說不用半小時,心情若,其實小陳心很軟啦,這樣你知道嗎?他心肝很軟耶,我希望你過去那說坦白一點,不要再隱瞞,因為一些事情他知道了,你知道嗎?我希望你跟他說的時候你坦白說,不要給我漏氣,我跟你說我今天沒吃湯沒吃粒啦,我為你這樣,我不捨你怎麼這麼傻,這樣而已啦,我敢自認說沒人有法度像我對你這好,如果有,就是我比較憨慢,對否?所以說沒關係,週四你自己喬一下時間,11時過來,我會讓你快點走,你看你爸幾點進手術房,有法度讓你快點走,我就讓你快一點走,我們把小陳交代清楚就好,他現在只等你一句交代而已,他沒什麼那個了,但是你沒交代,他柯翰一直在問了,對否?小陳若吐一句說都不要動,他柯翰就不會做了,對否,我也要讓你知道你給他一個交代就好,沒什麼啊,對否?今天事情發生在你身上,如果若是你這樣,你當老闆我背叛你的時候,你有什麼… 邱秀珍:我沒有背叛他,我真的沒有背叛他。 柯建忠:沒關係沒關係,我跟你說,有無,我說給你聽啦,其實我在跟你有或沒有,你有跟阿皇說什麼有沒,我們都瞭若指掌啦,你知道嗎?你要記得,我常常在說阿皇的壞話,阿皇就馬上知道了,我們都故意說給你聽的啦… … 柯建忠:反正這次你就聽我的,我今天做到這樣了,我以一個哥哥的心態幫你,明天我過去時我就跟小時說後天11點會打給我,他要給你一個詳細的交代,這樣就好了,明天就又平靜了,後天希望你給他一個交代就好,也給我掛保證的口言,我自己也不是貪心,好嗎? … 柯建忠:你就自己過來這,解釋給小陳聽就好,要解釋合理的,我跟你說要解釋合理的,你知道我說的嗎? 邱秀珍:知道啦。 柯建忠:我們坦白說,我看你,真的把你當成很好的朋友了啦。邱秀珍:感謝你啦。 柯建忠:週四11點你打給我,好嗎? 邱秀珍:好啦。 柯建忠:我再去收錢了。 邱秀珍:好啦,好啦,謝謝啦,拜拜。 附表四: 邱秀珍:剛才阿忠跟我說的啊,他說我昨晚11點就回去阿皇那,我整晚都在醫院。 陳信錡:喔,那那…我跟你說,我跟你說那跟我沒關係,我現在要問你,啊你是怎麼傳達的,傳達到阿皇那,說什麼不知是我還是阿忠說什麼跟他嗆聲說什麼在建國市場遇到他要給他好看。 邱秀珍:誰跟他嗆聲,我告訴你,我昨天只告訴他,你自己的事情你自己去處理啦,我自己的事我自己有方法處理啦,就這樣啦,我們兩個就田無溝水無流啊啦,我就走了,我就去我爸那了。 陳信錡:喂,問題他說不是這樣,他說得氣呼呼,他說他等一下要叫人來,我說沒關係,人叫來,啊問題看要怎麼處理,對否,啊你當事者,當事者要說嘛。 邱秀珍:我不知道啦,我不知道啦。 陳信錡:恩。 邱秀珍:反正我跟你說,我昨天又接到蕭大哥的賴… … 陳信錡:好啦好啦,你不要亂想你不要亂想,那蕭大哥是跟你說啥? 邱秀珍:為什麼你要這樣,又派人跟蹤我,我就是在醫院,不然你是要怎樣啦(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沒派人啦,好嗎?這種事情我不用派人去跟蹤你,我沒那麼無聊,我跟你說。 邱秀珍:不然為什麼阿忠會這樣跟我說(持續哭泣)? 陳信錡:ㄏㄡ,我跟你說,你不要再哭了,你不要再哭了,我不用派人是有人會自動幫我用消息回來。 邱秀珍:誰啊誰啊,你跟我說是誰啊,你跟我說是誰啊(持續哭)。 陳信錡:ㄏㄡ,不要說誰啦,反正有人會自動用消息回來給我,只是我也沒說,全部的事情我只有跟阿忠說而已,我只有透早來,阿忠,相片,是這樣而已,人家傳給我的,我沒別像意思,你也別想那麼多,我說的… 邱秀珍:可是為什麼你這樣做(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沒怎樣做啊,其實我沒怎樣做,是有人會自動。 邱秀珍:為什麼要這樣做(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告訴你,我沒… 邱秀珍:你這樣讓我覺得我受到威脅,你知嗎? 陳信錡:我告訴你,你想太多了,其實我,不是什麼受到威脅不威脅,我有跟你恐嗎?我又沒恐過你,我有要求你怎麼嗎?我不曾。 邱秀珍:有啊,我感覺阿忠剛才那樣跟我說,我就是真的讓你恐嚇到,為什麼我機車不能放那,我機車要放哪是我的自由吧(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知道,我說阿忠,阿忠怎麼說我不管,反正他說啥我不知道,我說的意思是說不是我,我沒那麼無聊,對否? 邱秀珍:我不知道,反正就是你們做的就對了啦(持續哭泣)。陳信錡:不要說什麼我們做的,有人會自己來跟我說,他是要跟我說你自己去看清楚,他只跟我說這樣而已,我都沒說啥,我也沒跟你說,因為我感覺不重要。 邱秀珍:誰會那麼無聊,誰會那麼無聊,你跟我說啊,為什麼事情會越搞越大,為什麼要這樣對我,你們為什麼要這樣,我真的承認我錯,我只有一個拍照的動機,我沒什麼動機,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對我(持續哭泣)。 陳信錡:等一下啦,不是不是,我跟你說ㄏㄡ,你先冷靜聽我說,你先冷靜聽我說,好嗎? 邱秀珍:為什麼你要這樣對待我,你說(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對你好嗎?你自己說,我對你好嗎? 邱秀珍:你對我好啊,可是我也沒做對不起你的事啊,我真的沒有啊(持續哭泣)。 陳信錡:現在就不是你有沒有對不起我,是大家觀感就是這樣,而且從頭到尾這件事我沒有跟說過啥。 邱秀珍:我知道啊,可是我跟你承認我拍照我不對,可是我真的沒什麼動機,我也沒想那麼多,你知嗎? 陳信錡:我知道。 … 陳信錡:我告訴你啦,這都不重要,因為阿皇等一下要來,沒關係,我們的事我們先處理,你的部分,我們等一下看怎樣再處理,你不要想太多。 邱秀珍:不要啦,反正你現在要跟我說(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告訴你,我告訴你,你不要想太多。 邱秀珍:為什麼你派人跟蹤我(持續哭泣)。 陳信錡:沒有人去跟蹤你,沒人去跟蹤你。 邱秀珍:怎麼沒有,剛剛阿忠就跟我說我11點就去阿皇那,明明就沒有嘛(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跟你說,附近有我朋友而已,人家沒有去跟蹤你,不會那麼無聊,人家只有經過而已,因為我朋友住在那。邱秀珍:最好是啦(持續哭泣)。 陳信錡:阿就是,不然會那麼無聊嗎?我收帳我收帳… 邱秀珍:我不知道啊,我不知道你們的目的到底是要怎樣啊(持續哭泣)? 陳信錡:人家要跟蹤你,不是只有那裡而已啦,對嗎?人家就跟你一路了啦,那沒跟蹤你,跟蹤你要花很多錢,我又不是吃飽太閒花錢,不是嗎? 邱秀珍:那你朋友為何要這樣,就是你叫的,你叫他這樣做的啊(持續哭泣)。 陳信錡:人家看不過去,我知道,就是人家看不過去,真的是人家看不過去。 … 陳信錡:好啦,晚點再聊絡,我先處理阿皇,阿皇等一下要來,我先處理他的事。 邱秀珍:我跟你們說,站在朋友的立場,我都不希望你們受傷害,所以你們要好好用說的,你知嗎?(持續哭泣) 陳信錡:現在是他要叫人來,我沒差。 邱秀珍:我說你們啦,你跟阿忠啦。 陳信錡:我知道,問題是要怎樣不受傷害,我沒差,如果打,我是給他打的啦,因為我沒差,我有監視器啊,要處理而已嗎,問題是你要打我,什麼原因要打我,你自己說,我有說那種話嗎?對嗎? 邱秀珍:我知道。 陳信錡:對啊,所以啊他現在,因為你們兩個怎樣,他才要來找我們算帳,拜託,跟我們什麼事,跟我們什麼事,我們說的話哪一句不是真的,我們如果有加油添醋的話,你怪我沒關係,問題我們說的都是有證有據的東西,不是嗎? 邱秀珍:可是你也不能這樣對待我啊(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甘有動作,你看。 邱秀珍:有啊,剛才阿忠就跟我說了啊,他說你派人監視我啊跟蹤我啊(持續哭泣)。 陳信錡:你娘咧,那個豬頭,蠻牛的人,你看你沒做到現在,我有傳簡訊給你嗎?我不曾,你傳賴給我,我看而已,我也不回啦,我有跟你怎樣嗎?我都不曾啦,不是嗎? … 邱秀珍:為什麼蕭大哥會知道這件事,我覺得我整個隱私都沒了,就這樣赤裸裸攤在你們面前(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知道,你自己看啦,你自己說啦,從頭到尾我對你真的有夠好的好。 邱秀珍:你對我很好,我知道,可是我也沒有做對不起你的事啊(持續哭泣)。 陳信錡:問題是,不管你是不是有這樣子做,我也很切心,連傳簡訊給你,我也不傳了。 邱秀珍:所以你就是要這樣對付我就對了啦(持續哭泣)。 陳信錡:沒,我弟要怎麼處理,我也不理他,因為,我覺得我很切心。 邱秀珍:對啊,所以就是這樣,你已經不理了,你剛說你已經都不理了嗎?(持續哭泣) 陳信錡:因為我很切心啊,說實在,我對你可以說有夠好的,對員工來說,不曾虧待過你,對嗎?不是嗎? 邱秀珍:對啊,可是我也承認我不對啊,人家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不是嗎?(持續哭泣) 陳信錡:我現在不是這樣的問題啊,我跟你說啦,今天是阿皇要來找我鬥啦,不是嗎? … 陳信錡:好啦,我跟你說,現在事情你也不要想那麼多,我沒叫人去跟蹤你,你不要想那麼多,這件事情,我等一下先處理阿皇的事,我晚點再打給你好嗎?你先平靜你先平靜。 邱秀珍:你這樣叫我怎麼平靜,你說。 陳信錡:好,你先不要想這麼多,我晚點再打給你,等一下阿皇要來了,我先處理他的事,這樣好嗎?可以嗎? 邱秀珍:隨便你們啦(持續哭泣)。 陳信錡:好啦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