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6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書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3621號、第15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書文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戴書文因不滿陳脅燦與越南籍女子裴清花交往,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25日凌晨2時10分許,前往陳脅燦、告訴人陳谷峰位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住處,持利器將停放於該住處前,登記在告訴人詮燿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谷峰,下稱詮燿公司)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之輪胎刺破,再於同日凌晨3 時23分許,將快乾膠注入該自小客貨車之鑰匙孔,以此方式損壞E9-3679 號自小客貨車,致其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告訴人陳谷峰、詮燿公司告訴被告毀棄損壞部分,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谷峰、詮燿公司與被告於106 年8月3日調解成立,並於同年9月11日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3484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690號卷第21、3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就被告此部分被訴毀棄損壞犯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另於105年12月18日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54 條毀損罪嫌部分,由本院另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結,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