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4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子傑 選任辯護人 劉燕萍律師 被 告 賴泰今 林恩伃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 被 告 詹婉君 蘇黎芳 陳虹妃 莊惠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8651 號),本院受理後(106 年度訴字第808 號),嗣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子傑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7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 至7 主文欄所示之沒收,併執行之。 賴泰今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 主文欄所示 之刑。 林恩伃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刑。 詹婉君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3 主文欄所示之刑。 蘇黎方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虹妃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編號5 、6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莊惠如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7 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洪子傑係敏傑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之負責人。賴泰今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2 樓「漢瑪進口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恩伃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1 樓「双林茶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双林公司)之負責人。詹婉君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11樓之3 「航榮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榮公司)之負責人。蘇黎芳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台灣巧力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巧力克公司,前稱天澄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虹妃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8 樓之3 「揚笙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笙公司)及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3 「華威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威昇公司) 之負責人。莊惠如係址設苗栗縣苑裡鎮客庄81號「成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國公司)之負責人。洪子傑與賴泰今、林恩伃、詹婉君、蘇黎芳、陳虹妃、莊惠如等人明知公司申請登記時,需收足資本額,而為登記,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於登記後亦不得將股款發還股東,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賴泰今、林恩伃、詹婉君、蘇黎芳、陳虹妃、莊惠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欲辦理上開漢瑪等公司之設立或變更(增資)登記,明知無法籌足如附表所示之資本額,由附表所示之公司負責人出面透過洪子傑向不知情邱範禮調借附表所示之款項,由附表所示之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存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隨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存入之帳戶領出,再由洪子傑將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會計師李孟芳、葉力誠等2 人,製作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取得表明附表所示之股款(資本額)已收足之證明後,復檢具存款證明、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附表所示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資本額,持之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辦理登記,而經臺中市政府審核符合規定,准予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對商業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洪子傑、賴泰今、林恩伃、詹婉君、蘇黎芳、陳虹妃、莊惠如等人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孟芳、葉力誠、邱範禮、何家淨、楊幸樺、林千代、吳翠娥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資料及出處」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公司資本為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故除公司於設立時,於章程應載明公司之資本額,其後如須增資,亦須經嚴格之程序,此即資本不變之原則,此外,公司在設立時並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之現實財產(資本確定原則),且於設立後,以至解散前,亦皆應力求其保有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資本維持原則),則為防止虛設行號,以毫無資產基礎之公司從事營業,損害一般債權人,乃有上開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規定,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次按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主管機關僅形式審查申請是否違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不再為實質之審查。是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復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商業通用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及其他財務報表等5 種,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賴泰今為漢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恩伃、詹婉君、蘇黎芳、陳虹妃、莊惠如分別為双林、航榮、台灣巧力克、揚笙、華威昇、成國公司之負責人,核均屬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並未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竟為辦理上開各該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乃透過被告洪子傑向不知情之證人邱範禮調借現款存入帳戶之方式,創造股款已為收足之外觀,以供上開公司作為驗資查核之用,擇日再悉數領出,並由被告洪子傑將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李孟芳、葉力誠會計師,製作不實之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並檢具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資本額變動表、存款證明、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資本額,持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辦理登記,使承辦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據以核准漢瑪、双林、航榮、台灣巧力克、揚笙、華威昇、成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又上開資本額變動表,其內容係記載公司之資產及負債,應為資產負債表之一種,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報表。是核被告洪子傑、賴泰今、林恩伃、詹婉君、蘇黎芳、陳虹妃、莊惠如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㈢被告洪子傑雖非上開各該公司之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然其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賴泰今、林恩伃、詹婉君、蘇黎芳、陳虹妃、莊惠如,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以共同正犯論。 ㈣又被告洪子傑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李孟芳、葉力誠製作不實之查核報告書,並簽證表明股東股款業已繳足或記載不實出資交易紀錄,進而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等人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及刑法第214 條,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上開3 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股東股款未實際繳納罪處斷。 ㈥另被告洪子傑、陳虹妃就附表編號5 、6 所示辦理揚笙、華威昇公司設立登記部分,雖均由陳虹妃委請洪子傑代為辦理上開二公司設立登記事宜,惟尚有時間先後次序之分,且係屬侵害不同法益,自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僅論以一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是被告洪子傑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7 次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犯行,及被告陳虹妃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2 次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洪子傑等7 人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應實際繳納,或股東繳納股款登記後,不得將股款發還股東,竟分別以前揭方式,借貸資金充作公司全部或部分之股款,而完成公司之設立登記,並於公司設立後將上開籌措之款項發還,紊亂主管機對於公司登記與資本查核之正確性,無法有效控管公司之實際經營狀況,並破壞財務報表之公信力,亦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資本充實之立法本旨,及使得交易相對人無法對於上開公司交易與否作出評估及判斷,增加潛在之交易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穩定度,所為殊值非難。惟考及被告等於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洪子傑為高中畢業,已婚並育有一子,家中尚有母親、姊及3 個妹妹,目前於會計師事務所工作;被告賴泰今為專科畢業,家中尚有75歲之母親、兄、姊及妻小,目前待業中;被告林恩伃高中畢業,已婚育有2 子、目前在双林公司擔任銷售茶葉工作;被告詹婉君為高中畢業,已婚,家中尚有父母及弟弟,目前待業中;被告蘇黎方為專科畢業,未婚,家中尚有高齡70歲父母、弟弟及3 個妹妹,目前從事保養品銷售工作;被告陳虹妃為專科畢業,已婚並育有3 子,家中尚有婆婆,目前仍任職於原公司;被告莊惠如為高中畢業,已並育有4 名子女,家中尚有公婆、配偶,目前於自己公司內工作(見本院訴字卷第49頁、第62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洪子傑、陳虹妃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被告賴泰今、林恩伃、詹婉君、蘇黎芳、陳虹妃、莊惠如等6 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賴泰今等6 人素行良好,渠等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均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且渠等係因公司資金一時調度困難方出此下策,並非藉此虛設行號進行犯罪行為,且渠等增資或設立之資本額以一般商業標準尚非極為巨大,本院綜合前開情形,認被告渠等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故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為促使被告賴泰今、林恩伃、詹婉君、蘇黎芳、陳虹妃、莊惠如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紀,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審酌上情及被告6 人犯罪各節,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6 人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被告6 人如於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或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至被告洪子傑之辯護人雖請求對其為緩刑宣告,然本院審酌被告洪子傑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對相關法規甚為熟悉,不思輔導客戶循合法途徑經營,反代為籌措資金辦理不實登記,本案相關犯行均由其實施,犯罪次數達7 次,本院認不宜給予緩刑,附此敘明。 三、另被告洪子傑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2 條第2 項亦經同步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件沒收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查,本件被告洪子傑受被告賴泰今、林恩伃、詹婉君、蘇黎芳、陳虹妃、莊惠如委託辦理漢瑪、双林、航榮、台灣巧力克、揚笙、華威昇、成國公司之設立登記事宜,並洽請證人邱範禮挹注資金充為上開公司設立時資本查核所用,被告就附表編號1 部分取得新臺幣(下同)5,000 元佣金、編號2 部分取得佣金2,000 元、編號3 部分取得佣金1,000 元、編號4 部分取得佣金4,000 元、編號5 部分取得佣金1,000 元、編號6 部分取得佣金5,000 元、編號7 部分取得佣金1,500 元,共計獲取19,500元之佣金,業據被告洪子傑於調查局詢問時供明在卷(見調查局卷一第14頁反面至第15頁反面),故就被告各部分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14 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負│共│將調借之款項存│核准設立登│ 證據資料及出處 │ 主文 │ │號│責│犯│入之帳戶、時間│記/ 變更之│ │ │ │ │人│ │ │時間 │ │ │ ├─┼─┼─┼───────┼─────┼───────────────┼────────┤ │1 │賴│洪│由洪子傑指示其│臺中市政府│1.賴泰今之調查局詢問筆錄(調查│賴泰今共同犯公司│ │ │泰│子│不知情員工楊幸│於104 年5 │ 局卷一第18至21頁)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今│傑│樺於104 年5 月│月13日核准│2.賴泰今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筆│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6 日,將500 萬│「漢瑪進口│ 錄 │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元存入國泰世華│車」公司設│(交查卷第8 頁反面至9頁、11頁 │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銀行太平分行,│立。 │ 反面) │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戶名漢瑪公司籌│ │3.賴泰今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備處何家淨,帳│ │ 院訴字卷第47至49頁)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號000000000000│ │4.證人邱範禮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帳戶內,洪子│ │(調查局卷一第63至66頁反面、 │。緩刑貳年,並應│ │ │ │ │傑將存摺影本提│ │ 71至73頁)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 │ │ │供予不知情之會│ │5.證人李孟芳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伍萬元。 │ │ │ │ │計師李孟芳製作│ │(調查局卷一第79至80頁反面) │ │ │ │ │ │資本額查核報告│ │6.證人何家淨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洪子傑共同犯公司│ │ │ │ │書後,復於翌日│ │(調查局卷一第85至88頁)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 │ │ ( 7日) ,洪子│ │7.證人楊幸樺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傑自上開帳戶內│ │(調查局卷一第97頁正反面) │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將50 0萬元分次│ │8.「漢瑪進口車」之有限公司設立│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領出,再持相關│ │ 登記表【104.5.13府授經商字第│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設立登記之文件│ │ 00000000000 號】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向臺中市政府│ │(調查局卷一第125至126頁)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申請辦理公司設│ │9.臺中市政府104 年5 月13日府授│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立登記。 │ │ 經商字第1047207730號函- 核准│。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漢瑪進口車」104 年5 月13日│得新臺幣伍仟元沒│ │ │ │ │ │ │ 申請設立登記。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調查局卷一第130至131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10.「漢瑪進口車」之設立登記申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請書、股東同意書、章程、公 │價額。 │ │ │ │ │ │ │ 司名稱及所營業登記預查核定 │ │ │ │ │ │ │ │ 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 │ │ │ │ │ │ 、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 │ │ │ │ │ │ │ │ 金股款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 帳號000- 0000000000 號存摺 │ │ │ │ │ │ │ │ 封面及內頁-104年5 月6 日交 │ │ │ │ │ │ │ │ 易明細影本、簽證委託書 │ │ │ │ │ │ │ │(調查局卷一第135至139 頁、141│ │ │ │ │ │ │ │ 頁、146 至152 頁) │ │ │ │ │ │ │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帳單(調 │ │ │ │ │ │ │ │ 查局卷一第157 頁) │ │ │ │ │ │ │ │12.邱範禮之台北富邦銀行台中分 │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各類 │ │ │ │ │ │ │ │ 歷史存款對帳單-104年5 月7 │ │ │ │ │ │ │ │ 日 │ │ │ │ │ │ │ │(調查局卷一第255 頁) │ │ │ │ │ │ │ │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5│ │ │ │ │ │ │ │ 年12月27日國世太平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送「漢瑪 │ │ │ │ │ │ │ │ 進口車有限公司籌備處何家淨 │ │ │ │ │ │ │ │ 」帳號000 - 000000000 號交 │ │ │ │ │ │ │ │ 易明細、104 年5 月6 日存款 │ │ │ │ │ │ │ │ 及5 月7 日取款憑證、大額存 │ │ │ │ │ │ │ │ 提領登記簿影本 │ │ │ │ │ │ │ │(交查卷第47至52頁) │ │ ├─┼─┼─┼───────┼─────┼───────────────┼────────┤ │2 │林│洪│由洪子傑指示其│臺中市政府│1.林恩伃之調查局詢問筆錄(調查│林恩伃共同犯公司│ │ │恩│子│不知情邱範禮於│於104 年6 │ 局卷一第22至24頁)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伃│傑│104 年6 月15日│月23日核准│2.林恩伃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將20 0萬元存│「双林茶葉│(交查卷第9至10頁、12頁) │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入台中銀行四民│」公司設立│3.林恩伃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分行,戶名双林│。 │ 院訴字卷第61至62頁) │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公司籌備處林恩│ │4.證人邱範禮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伃,帳號028220│ │(調查局卷一第63至66頁反面、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050794號帳戶內│ │ 71至73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洪子傑將存摺│ │5.證人李孟芳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緩刑貳年,並應│ │ │ │ │影本提供予不知│ │(調查局卷一第79至80頁反面)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 │ │ │情之會計師李孟│ │6.「双林茶葉」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貳萬元。 │ │ │ │ │芳製作資本額查│ │ 記表【104.6.23府授經商字第 │ │ │ │ │ │核報告書後,復│ │ 00000000000 號】、章程、股東│洪子傑共同犯公司│ │ │ │ │於翌日( 16日) │ │ 同意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 │ │,由邱範禮自上│ │ 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開帳戶內將200 │ │ 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銀行帳號│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萬元領出。洪子│ │ 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及內│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傑再持相關設立│ │ 頁-1 04 年6 月15日交易明細影│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登記之文件,向│ │ 本、簽證委託書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臺中市政府申請│ │(調查局卷一第173 至179頁反面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辦理公司設立登│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記。 │ │7.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5 年12│。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月27日中四民字第1050000157號│得新臺幣貳仟元沒│ │ │ │ │ │ │ 函,檢送「双林茶葉有限公司籌│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備處林恩伃」帳號000-00000000│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 4 號之開戶資料、104 年交易明│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細、104 年6 月15日存款、104 │價額。 │ │ │ │ │ │ │ 年6 月16日提款憑條、大額存提│ │ │ │ │ │ │ │ 領登記簿影本 │ │ │ │ │ │ │ │(交查卷第73至78頁、81至82頁)│ │ ├─┼─┼─┼───────┼─────┼───────────────┼────────┤ │3 │詹│洪│由洪子傑指示其│臺中市政府│1.詹婉君之調查局詢問筆錄(調查│詹婉君共同犯公司│ │ │婉│子│不知情邱範禮於│於104 年6 │ 局卷一第28至30頁)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君│傑│104 年6 月18日│月25日核准│2.詹婉君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將100 萬元存│「航榮國際│(交查卷第10頁正反面、12頁) │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入台中銀行軍功│」公司設立│3.詹婉君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分行,戶名航榮│。 │ 院訴字卷第47至49頁反面) │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公司籌備處詹婉│ │4.證人邱範禮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君,帳號029220│ │(調查局卷一第63至66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100212號帳戶內│ │ 頁反面、71至73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洪子傑將存摺│ │5.證人李孟芳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緩刑貳年,並應│ │ │ │ │影本提供予不知│ │(調查局卷一第79至80頁反面)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 │ │ │情之會計師李孟│ │6.「航榮國際」之有限公司設立登│壹萬元。 │ │ │ │ │芳製作資本額查│ │ 記表【104.6.23府授經商字第 │ │ │ │ │ │核報告書後,復│ │ 00000000000 號】、章程、股東│洪子傑共同犯公司│ │ │ │ │於該月22日,由│ │ 同意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 │ │邱範禮自上開帳│ │ 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戶內將100 萬元│ │ 現金股款明細表、台中銀行帳號│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領出。洪子傑再│ │ 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及內│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持相關設立登記│ │ 頁-104年6 月18日交易明細影本│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之文件,向臺中│ │ 、簽證委託書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市政府申請辦理│ │(調查局卷一第180至188頁反面)│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公司設立登記。│ │7.戶名「航榮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詹婉君」 │。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 │ │ 之台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100│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 │ │ 萬2 仟元整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調查局卷二第157頁)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8.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106 年1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月3 日中軍功字第1060000001號│價額。 │ │ │ │ │ │ │ 函,檢送「航榮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帳號000 -000000000號之開戶資│ │ │ │ │ │ │ │ 料、104 年交易明細、104 年6 │ │ │ │ │ │ │ │ 月22日存摺取款憑條、大額存提│ │ │ │ │ │ │ │ 領登記簿影本 │ │ │ │ │ │ │ │(交查卷第67至72頁) │ │ │ │ │ │ │ │9.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105 年8 │ │ │ │ │ │ │ │ 月16日中軍功字第1050000107號│ │ │ │ │ │ │ │ 函,檢送「航榮國際有限公司籌│ │ │ │ │ │ │ │ 備處詹婉君」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號之104 年6 月至10月交易明細│ │ │ │ │ │ │ │(偵卷第31至32頁) │ │ ├─┼─┼─┼───────┼─────┼───────────────┼────────┤ │4 │蘇│洪│由洪子傑指示其│臺中市政府│1.蘇黎芳之調查局詢問筆錄(調查│蘇黎芳共同犯公司│ │ │黎│子│不知情邱範禮於│於104 年6 │ 局卷一第35至36頁反面)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芳│傑│104 年5 月28日│月3 日核准│2.蘇黎芳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將400 萬元存│原「天澄實│(交查卷第16至17頁) │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入國泰世華銀行│業」有限公│3.蘇黎芳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中港分行,戶名│司更名為「│ 院訴字卷第47至49頁反面) │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天澄公司,帳號│台灣巧力克│4.證人邱範禮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000000000000號│」有限公司│(調查局卷一第63至66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帳戶內,洪子傑│,並增資 │ 頁反面、71至73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將存摺影本提供│400 萬元(│5.證人李孟芳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緩刑貳年,並應│ │ │ │ │予不知情之會計│起訴書誤載│(調查局卷一第79至80頁反面)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 │ │ │師李孟芳製作資│為設立「台│6.「天澄實業」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肆萬元。 │ │ │ │ │本額查核報告書│灣巧力克」│ 記表【100.7.19經授中字第 │ │ │ │ │ │後,復於翌日( │公司)。 │ 00000000000 號】、章程、股東│洪子傑共同犯公司│ │ │ │ │29日) ,由邱範│ │ 同意書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 │ │禮自上開帳戶內│ │(調查局卷一第38至41頁)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將400 萬元領出│ │7.100 年7 月13日查核報告書、資│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洪子傑再持相│ │ 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關設立登記之文│ │ 天澄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之新光│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件,向臺中市政│ │ 銀行存摺封面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府申請辦理公司│ │(調查局卷一第42至44頁、卷二第│易科罰金,均以新│ │ │ │ │設立登記。 │ │ 237 至243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8.「台灣巧力克」之有限公司變更│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登記表【104.6.03府授經商字第│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 │ 00000000000 號】、章程、天澄│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 │ │ 實業104 年5 月28日股東同意書│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變更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資本額變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其價額。 │ │ │ │ │ │ │ 款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 │ │ │ │ │ │ │ 000-00 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 │ │ │ │ │ │ │ 頁-104年5 月28交易明細影本 │ │ │ │ │ │ │ │(調查局卷一第45至51頁反面) │ │ │ │ │ │ │ │9.蘇黎芳提出之天澄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104 年至105 年7-8 月之營業人│ │ │ │ │ │ │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 │ │ │ │ │ │ │ │(交查卷第19至27頁) │ │ │ │ │ │ │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5│ │ │ │ │ │ │ │ 年12月26日國世中港字第10500│ │ │ │ │ │ │ │ 00200號函,檢送「天澄實業有│ │ │ │ │ │ │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 │ 104 年5 月28日存款及104 年 │ │ │ │ │ │ │ │ 5 月29日提款憑證、大額存提 │ │ │ │ │ │ │ │ 領登記簿影本 │ │ │ │ │ │ │ │(交查卷59至66頁) │ │ ├─┼─┼─┼───────┼─────┼───────────────┼────────┤ │5 │陳│洪│由洪子傑指示其│臺中市政府│1.陳虹妃之調查局詢問筆錄(調查│陳虹妃共同犯公司│ │ │虹│子│不知情邱範禮指│於104 年7 │ 局卷一第52至54頁反面)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妃│傑│示其妻即不知情│月2 日核准│2.陳虹妃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之林千代於104 │「揚笙開發│(交查卷第10頁反面至 │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年6 月29日,將│企業」公司│ 11頁、12至13頁) │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300 萬元存入台│變更登記。│3.陳虹妃之偵訊筆錄(偵卷第43至│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新銀行南屯分行│ │ 44頁)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戶名揚笙公司│ │4.陳虹妃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帳號00000000│ │ 院訴字卷第47至49頁反面)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23508號帳戶內│ │5.證人邱範禮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 │ │ │ │ │,洪子傑將存摺│ │(調查局卷一第63至66 │ │ │ │ │ │影本提供予不知│ │ 頁反面、71至73頁) │洪子傑共同犯公司│ │ │ │ │情之會計師李孟│ │6.證人林千代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 │ │芳製作資本額查│ │(調查局卷一第75至77頁)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核報告書後,復│ │7.證人李孟芳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於翌日( 30日) │ │(調查局卷一第79至80頁反面 ) │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自上開帳戶內│ │8.揚笙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資本額查│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將300 萬元領出│ │ 核報告書、資本額變動表、股東│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洪子傑再持相│ │ 繳納金股款明細表、台新銀行帳│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關設立登記之文│ │ 號0000 -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件,向臺中市政│ │ 及內頁-104年6 月29日交易明細│。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府申請辦理公司│ │ 影本、簽證委託書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 │設立登記。 │ │(調查局卷一第213 至216頁反面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9.「揚笙開發企業」之有限公司變│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更登記表【104.7.02府授經商字│價額。 │ │ │ │ │ │ │ 第00000000000 號】 │ │ │ │ │ │ │ │(交查卷36至37頁) │ │ │ │ │ │ │ │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1 月 │ │ │ │ │ │ │ │ 23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 │ │ │ │ │ │ │ │ 函,檢送「揚笙開發企業」帳 │ │ │ │ │ │ │ │ 號000 00000000000 號之開戶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4 年6 月 │ │ │ │ │ │ │ │ 29日存款及104 年6 月30日提 │ │ │ │ │ │ │ │ 款憑條 │ │ │ │ │ │ │ │(交查卷89至93頁) │ │ ├─┼─┼─┼───────┼─────┼───────────────┼────────┤ │6 │陳│洪│由洪子傑指示其│臺中市政府│1.陳虹妃之調查局詢問筆錄(調查│陳虹妃共同犯公司│ │ │虹│子│不知情邱範禮指│於104 年7 │ 局卷一第52至54頁反面)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妃│傑│示其妻即不知情│月10日核准│2.陳虹妃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之林千代於104 │「華威昇系│(交查卷第10頁反面至11頁、12至│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年7 月7 日,將│統科技」公│ 13頁) │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500 萬元存入國│司設立登記│3.陳虹妃之偵訊筆錄(偵卷第43至│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泰世華銀行市政│。 │ 44頁)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分行,戶名華威│ │4.陳虹妃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昇公司籌備處吳│ │ 院訴字卷第47至49頁反面)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翠娥,帳號 │ │5.證人邱範禮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 │ │ │ │ │00000000 0000 │ │(調查局卷一第63至66頁反面、 │洪子傑共同犯公司│ │ │ │ │號帳戶內,洪子│ │ 71至73頁)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 │ │傑將存摺影本提│ │6.證人林千代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供予不知情之會│ │(調查局卷一第75至77頁) │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計師李孟芳製作│ │7.證人李孟芳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資本額查核報告│ │(調查局卷一第79至80頁反面 ) │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書後,復於翌日│ │8.證人吳翠娥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 ( 30 日) ,自│ │(調查局卷一第89至90頁反面)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上開帳戶內將 │ │9.華威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0 萬元領出。│ │ 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變│。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洪子傑再持相關│ │ 動表、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得新臺幣伍仟元沒│ │ │ │ │設立登記之文件│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234035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向臺中市政府│ │ 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104年│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申請辦理公司設│ │ 7 月7 日交易明細影本、簽證委│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立登記。 │ │ 託書 │價額。 │ │ │ │ │ │ │(調查局卷一第218 至221 頁、卷│ │ │ │ │ │ │ │ 二第73至79頁) │ │ │ │ │ │ │ │10.「華威昇系統科技」之有限公 │ │ │ │ │ │ │ │ 司設立登記表【104.7.10府授 │ │ │ │ │ │ │ │ 經商字第10407312240 號】 │ │ │ │ │ │ │ │(交查卷38至39頁) │ │ │ │ │ │ │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市政分行105│ │ │ │ │ │ │ │ 年12月29日國世市政字第10500│ │ │ │ │ │ │ │ 00083 號函,檢送「華威昇系 │ │ │ │ │ │ │ │ 統科技有限公司」帳號234-035│ │ │ │ │ │ │ │ 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交 │ │ │ │ │ │ │ │ 易明細、104 年7 月7 日存款 │ │ │ │ │ │ │ │ 及104 年7 月8 日提款憑證、 │ │ │ │ │ │ │ │ 大額存提領登記簿影本 │ │ │ │ │ │ │ │(交查卷52至58頁反面) │ │ ├─┼─┼─┼───────┼─────┼───────────────┼────────┤ │7 │莊│洪│由洪子傑指示其│臺中市政府│1.莊惠如之調查局詢問筆錄(調查│莊惠如共同犯公司│ │ │惠│子│不知情邱範禮指│於104 年7 │ 局卷一第56至57頁反面) │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如│傑│示其女即不知情│月27日核准│2.莊惠如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之邱琪於104 年│「成國水電│(交查卷第11頁正反面、13頁) │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7 月21日,將 │工程有限公│3.莊惠如之偵訊筆錄(偵卷第45頁│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300 萬元存入臺│司」變更登│ 正反面) │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灣新光銀行大甲│記(起訴書│4.莊惠如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分行,戶名成國│誤載為設立│ 院訴字卷第47至49頁反面)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公司,帳號 │)。 │5.證人邱範禮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00000000 00000│ │(調查局卷一第63至66頁反面、 │。緩刑貳年,並應│ │ │ │ │號帳戶內,洪子│ │ 71至73頁)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 │ │ │傑將存摺影本提│ │6.證人葉力誠之調查局詢問筆錄 │參萬元。 │ │ │ │ │供予不知情之會│ │(調查局卷一第98頁正反面) │ │ │ │ │ │計師葉力誠製作│ │7.成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資本額查│洪子傑共同犯公司│ │ │ │ │資本額查核報告│ │ 核委託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法第九條第一項前│ │ │ │ │書後,復於翌日│ │ 證報告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段之公司應收之股│ │ │ │ │ ( 22 日) ,自│ │ 股東繳納現金出資額明細表、臺│款,股東並未實際│ │ │ │ │上開帳戶內將 │ │ 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繳納,而以申請文│ │ │ │ │300 萬元領出。│ │ 號存摺封面及內頁104 年7 月27│件表明收足罪,處│ │ │ │ │洪子傑再持相關│ │ 日交易明細影本 │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設立登記之文件│ │(調查局卷一第100至106頁)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向臺中市政府│ │8.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5 年4 月19│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申請辦理公司設│ │ 日經中三字第105353311890號函│。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立登記。 │ │ ,檢送成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設│得新臺幣壹仟伍佰│ │ │ │ │ │ │ 立及歷次登記資料及會計師查核│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報告書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調查局卷一第230至241頁)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徵其價額。 │ │ │ │ │ │ │ 業務服務部105 年12月20日( 10│ │ │ │ │ │ │ │ 5)新光銀業務字第10506731號函│ │ │ │ │ │ │ │ ,檢送「成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帳號0000-00000 0000 號之開│ │ │ │ │ │ │ │ 戶基本資料、104 年交易明細、│ │ │ │ │ │ │ │ 104 年7 月21日至22日傳票影本│ │ │ │ │ │ │ │ 明細、104 年7 月21日存款及 │ │ │ │ │ │ │ │ 104 年7 月22日提款憑條 │ │ │ │ │ │ │ │(交查卷83至88頁反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