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 請 人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人 陳永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被告陳世坤等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㈠本案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陳世坤、陳素娟、祁興國(下稱被告3人)因涉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而獲有不法利得,為預防被告3人脫產規避不法利 得之沒收及追徵,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向 本院聲請扣押被告3人名下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扣押被告祁興國所有包括附表所示土地在內之財產確定。 ㈡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祁興國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 同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之結果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之以不正當方式逃 漏稅捐罪,以105年度偵字第31207、31530號、106年度偵字第2481、593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審理中。被告祁興國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並非公訴意旨所認被告3人犯業務侵占罪之犯罪所得,而屬供將來追徵犯 罪所得之責任財產,是聲請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雖為本案業務侵占罪之被害人,仍非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自無聲請撤銷附表所示土地扣押之權。 ㈢因此,聲請人聲請撤銷被告祁興國所有附表所示土地之扣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附表一:聲請人聚合發公司聲請發還扣押物 ┌──┬───────┬───────────────┬─────┬───┬───────┐ │編號│105年度聲扣字 │扣押標的 │財產類型、│所有人│估算價值及金額│ │ │第20號裁定附件│ │權利範圍 │ │(新臺幣;元)│ │ │五編號 │ │ │ │ │ ├──┼───────┼───────────────┼─────┼───┼───────┤ │1 │ 105 │新竹縣○○市○○段000000000號 │土地、全部│祁興國│335,220,000 │ ├──┼───────┼───────────────┼─────┼───┼───────┤ │2 │ 96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 │土地、全部│祁興國│1,785,35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