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00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廖英舒 陳幸蕙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9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英舒於繳納新臺幣參仟壹佰貳拾萬參仟伍佰零伍元擔保金後,撤銷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之扣押。 陳幸蕙於繳納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捌萬參仟零陸拾玖元擔保金後,撤銷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聲請人即被告廖英舒、陳幸蕙偽造文書等案件,向本院聲請查扣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經本院105年度聲扣字第23號裁定准予就被告廖英舒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及被告陳幸蕙所 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予以扣押在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42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被告於供擔保後撤銷扣 押等語。 二、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揆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扣押」。 三、經查:被告廖英舒為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陳幸蕙為被告廖英舒之妻,負責行政管理及會計業務,被告2 人因涉嫌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渠等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為保全沒收及追徵,而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經本院於105年12 月29日以105年度聲扣字第23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有建物 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前開裁定等件在卷可稽。而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目的,係為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非作為保存證據之用,是被告2人聲請繳納足 以保全日後對於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擔保金,既可達相同之後目的,自無以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此亦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之立法目的無疑,準此,被告2人聲請供擔保後撤銷前開扣押程序之執行 ,於法即無不合之處。是本院參考起訴書所認被告2人為實 際經營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之人,於本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6240萬7011元,且被告2人均否認犯罪,無從查 得被告2人朋分之犯罪所得多寡,僅得以2人平均分攤認定渠等犯罪所得各約為3120萬3505元;另經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價格合計為7192萬1542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價格合計為2118萬3069元,有被告2人提出之本 院106年5月16日中院麟民執106司執竹字第44379號函、106 年8月15日中院麟民執106司執竹字第46342號函等件可憑, 依起訴書得認定被告廖英舒之犯罪所得顯低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不動產價值,被告陳幸蕙之犯罪所得則高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價值,縱日後經審理結果認定被告廖英舒 有罪,倘諭知沒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顯然有違比 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爰裁定被告廖英舒於繳納與起訴書認定犯罪所得同額之擔保金3120萬3505元、被告陳幸蕙於繳納相當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金額之擔保金2118萬3069 元後,准予撤銷前開扣押程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聲字第243號裁定、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裁定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附表:(金額:新臺幣) ┌─┬───┬──────────────────┬──────┐ │編│所有人│ 不動產 │鑑定價格 │ │號│ │ │ │ ├─┼───┼──────────────────┼──────┤ │1 │廖英舒│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116萬5939元│ │ │ ├──────────────────┼──────┤ │ │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建物 │2075萬5603元│ │ │ │(臺中市○○區○○路00號、13號之1) │ │ ├─┼───┼──────────────────┼──────┤ │2 │陳幸蕙│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464萬3731元│ │ │ │(權利範圍10萬分之1646) │ │ │ │ ├──────────────────┼──────┤ │ │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653萬9338元 │ │ │ │(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 │ └─┴───┴──────────────────┴──────┘